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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7.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教部通知本人,在医教部、药剂科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对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修订如下:一、医师申请处方权的条件:1.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2.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一年,考核合格,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水平和能力。3.通过医务科组织的医师处方权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4.所在科室主任同意。5.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新调入医师,必须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并符合3、4条规定后,授予处方权。二、医师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条件:(一)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药房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考核后,提出申请,由医务科授予其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二)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获聘(卫生局正式文件)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后,通过药房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考核,提出申请,由医务科授予其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担任各临床科室主任的医师,为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三、医师申请麻醉药物处方权的条件:1.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药房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知识的规范化培训,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和考核,经本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医务科授予其麻醉药物处方权。2.担任各临床科室主任的医师,为满足恶性肿瘤病人止痛治疗的需要,授予其开具麻醉病历的处方权。四、医师申请和取得处方权的流程。医师个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医务科/药房组织考试分管院长签字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并通知相应科室医师行使取得的处方权。五、处方权管理1.药房负责对医师处方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责任医生批评指正和经济处罚,如果医师书写的处方经常出现问题或问题严重时,可向医务科通报,建议暂停或取消其处方权。2.医务科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师处方权的授予、暂停和取消,定期组织医师开展处方权相关知识的培训等。3.取得处方权的医师科别、职称、专业等有变动时以及处方权内容增减时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申请。4.医师处方签名式样变化时分别在医务科、信息科、药房重新签名留样。5.医师出现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未在医院正常上班的情形时,所有处方权自行停止。6.上级医院安排来我院对口支援的医师,在其工作期限内根据职称给予相应的处方权。7.各乡镇卫生院来我院进修学习的医师,一般不授予处方权。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三)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_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一、处方权授予(一)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同时上报_市卫生局备案。4、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_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三)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二、处方权取消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2、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行为的医师,医务科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3、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4、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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