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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内控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风险防范,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内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监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对监事会负责。不受本行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条 本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委员由监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监事会表决通过。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行监事任期一致,除由外部监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外部监事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予以补足。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本行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查本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情况,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和评估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三)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披露事项内容,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各项议题由本委员会成员提出,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或根据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审议后向监事会提出专业意见。第十条 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提交与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天提交本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原则上为现场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形式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监事会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对委员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由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可要求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非本委员会成员的监事及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列席。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监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委员会建议。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承担本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记录、会务筹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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