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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篇一:充电站管理规范 1、作业人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充电位置,当车辆停稳,切断电动汽车动力电源和辅助电源,拉紧手刹,人员离车后,方可进行充电作业。用户自觉服从站点工作人员的安排。 2、充电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充电接口是否正常完好,并督促用户对车辆进行充电前检查,对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连接和充电参数的设置进行确认。 3、充电启动后,确认充电正常,并定期巡视充电状态。发生安全事故,应快速按下红色急停按钮,切断电源。 4、充电过程中,车辆严禁启动或移动,严禁带电插拔充电插头。 5、充电结束后、行车前,作业人员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服务人员要求 1、一般要求 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诚实守信、文明有礼、爱岗敬业。自觉维护顾客利益,自觉维护城市文明窗口形 象。服从监管人员和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服务人员应佩戴或在服务点内的醒目位置悬挂标明个人姓名、工号、 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 电动汽车进、出充电站时,充电站应提供车辆进场、停车入位和离场 等引导服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和岗位规范进行操作。 2、岗位技能要求 管理人员应了解电动汽车的构造和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服 务流程。 安全员应了解电动汽车的构造、充电站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操 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充电作业人员应了解动力蓄电池应用的基础知识,掌握电动汽车充电 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动力蓄电池的基本知识, 电动汽车构造,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设备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 标志与公告 1、充电站应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运营机构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服务热线、站点地图指示、求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当前站内充电设备可供使用情况等。 2、充电站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的要求。 3、因城市道路等建设需要而改变服务点位置的,应提前一周在现场或相关媒体公告。 4、新增服务点应定期提前通过媒体、网络及现场进行公告。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1、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 作业人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和附录A进行定期保养与例行检查,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 1 安全与应急 组织管理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设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负责制、修订充电站安全工作指导书,负责指导、监督、评估充电站安全管理工作。 充电站管理人员是充电站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充电站安全进行管理。应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包括日常巡检、运行交接班、值班日志等。要落实、贯彻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开展充电站安全实施工作,落实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 安全员应对充电站进行巡查,纠正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安全管理 日常安全管理 充电站应按值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分散充电桩应定期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充电站每日应做好站内日查,当班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充电作业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巡视。 充电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充电站运营机构每月对所辖充电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应根据季节特点和重大节日对充电站站进行专项检查。 设备安全管理 按国家及厂家设备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专业设备安全管理由专业服务机构或厂家售后负责,要求定期进行例行设备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可参考附录A要求。对于偶发故障则要求相关充电桩生产厂家在故障发生后及时进行维修,对于重大故障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常规故障要求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轻微故障可电话指导充电站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电气设备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应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设备维修前应切断电源。 各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要求确保充电设备在各种场景中的应用安全,提供经过相关国家安全质量检测部门安全检测合格的产品。 露天设置的充电桩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雷雨等特殊天气的充电安全。 各相关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应该提供一套设备安全维护检查保养的要求,供各充电站管理人员使用。 消防安全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监控器材应由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灭火和监控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全体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熟知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充电站内各紧急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及时疏散人员,并报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充电站运营机构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设备故障、停电和断网等。 应急预案应满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和物资配备充足;通信畅通;行动迅速、准确等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物资、事件等级、报告程序、事故处置方法、快速疏散方法、紧急救护措施、现场保护、清理和善后工作等。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应急设备应在指定场所存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所需物资的有效性。 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 充电桩例行检查项目见表。 表 充电桩例行检查项目一览表 篇二:充电桩管理制度 充电桩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对于充电桩的职责 1、驾驶员在结束业务后需将充电枪插入车辆插电孔,自行或者通知充电工进行充电,严禁不插充电枪就离开车辆。 2、 驾驶员在操作充电桩的时候做到“三看一听”,第一看,充电桩是否在工作状态,如果不在工作状态,联系技术;第二看,充电枪是否枪头完善,无积水,如发现有水,切勿充电并联系技术;第三看,充电桩进入充电状态;一听,充电枪在插入车辆充电座的时候会有“咔嗒”的锁止声音。 二、场站长对于充电桩的职责 1、充电桩日常巡检制度,每日一检并登记造册,对各个充电桩的设备状态进行查看及汇总。 2、 充电桩维修记录表,对充电桩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维修进行登记,并详细登记种类及维修情况。 三、副站长对于充电桩的职责 1、充电桩建立一桩一卡,每个充电桩的日常巡检在卡上巡检项进行勾选。并配合场站长汇总场站内的充电桩巡检情况。 2、 配合场站长对于充电桩的日常维修进行汇总登记,对充电桩的故障及时通知技术,并在完成维修的前后进行时间及反馈登记。 3、 完成充电桩的使用记录,登记充电桩的使用时间,次数,日期等,并最终汇总表。 篇三:充电设施运营资质 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 a.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XX 万元; b.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 c.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d.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e.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汽XX1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7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XX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 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XX 年 11 月 20 日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73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XX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XX万元。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 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第四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需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五)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第五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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