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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一、_案件;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四、涉及各级_、各级政协委员、_的案件;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第四章资金结存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_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_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_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第二十二条现_管限额。日过夜现_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_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_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三)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_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_月_日至_月_日。第二章税务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_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_者承担。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_%,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_。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_元。特殊情况不开_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借用_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_%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字。1第三章费用承担第十二条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则。管理费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用标准为_元/人/年,每年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纳。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第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费用承担原则。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_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超过_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第十五条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_,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_的具体要求由分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_%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第十七条合伙人欠费超过_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_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第十八条专职律师欠费超过_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_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第十九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二十条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个人案源直接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有。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一般以前台接待登记簿记载的来源为依据进行区分;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源;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案源;其他非由律师个人获取的案源。第二十一条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第二十二条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身上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律师有义务承办公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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