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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一、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建和停用。第二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1)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2),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信息技术部报备。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录入和处理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外服务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是企业征信数据的提供者,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征信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第四条信息技术部和综合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数据信息的导入、录入、核对、错误数据删除、变动信息报备等工作。综合部负责异议处理及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联系等职责。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五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业务信息。第六条公司采集入库的信息主体基础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合同或出具授权书。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等。第八条信息技术部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企业征信信息应在征信业务部相关数据交接毕后的24小时之内保质录入完成。第四章信息查询第九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出具书面授权书方可查询。第十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征信业务部系统管理员进行,其他人员均无权查询高层次的企业信用信息(普通基础信息用户均可自查,完全对外开放)。第十一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授权书授权的范围。查询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记录、信用报告、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财务报表、评价报告等。第十二条查询企业深层次信用信息需由申请查询人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并提供企业名称及信用代码证号交由征信业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查询。第十三条公司服务窗口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人或部。第五章信息删除管理第十四条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的数据信息包括:因操作失误;已处理后的异议数据;其他情况产生的确需删除的信息。第十五条 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征信业务部业务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3),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信息技术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后进行删除。第十六条如删除数据后需要重新上传正确数据,征信业务部业务人员应及时提交数据信息,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立即补录数据。第六章数据质量及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各部门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在拿到密码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不得让他人借用用户名及密码。特权管理员密码应进行封存并交公司档案室保管。第十八条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普通用户及修改普通用户信息及权限必须经过普通用户所在部门申请及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用户管理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九条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当前程序。第二十条征信业务部业务员作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企业征信系统业务规则要求,及时、准确采集信息和数据。可采取业务人员交叉复核或信息技术部录入人员共同复核的方式提高准确率。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基本信息。第二十二条信息技术部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录入数据,并对数据、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出库。第二十三条对深层次数据的录入工作,信息技术部要设置A、B角负责,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征信系统数据采集及上传质量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信息技术部征信系统管理员对业务人员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监测,发生延迟、错录等情况定期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征信系统管理员工作质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并通过用户投诉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第二十五条信息技术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综合部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第二十八条 综合部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信息技术部数据安全方面的资料、更换的磁介质材料等。二、征信信息异议制度第一条对于不良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做出针对性回复说明,并客观记录在案。信息主体认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政府监管信息部分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要求更正。公司收到异议后,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公司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第二条由于原信息录入有误,只要出具原信息发布单位的书面证明,可以删除原信息;如果原信息发布单位,对事件作出了更正或新的处理意见,可以对信息进行更改,或在原信息之下增加新的处理意见,以表达发布单位的真实意愿。第三条信息主体对于消费者投诉信息提供者本身身份表示怀疑的,可按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为不真实者,可在自己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后台向公司提交申请删除,并提供相应证据。当证据属实、理由充分时,公司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在20日内进行删除。当公司认为删除理由不成立时,不得删除,对申请回复,告知异议人。第四条对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企业除了自己说明之外,还有权要求信息提供者更正、澄清事实。第五条对于实名制下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只要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效,并且文明发贴,一律不得删贴。第六条对于媒体评价信息,一律保存原网址和原文件,只要内容与原文件一致,一律不得删贴,即使原媒体由于某种原因删除了原贴,也不予删贴。第七条所有不良信息,只要内容真实、符合规则,公司征信系统不接受任何删贴的无理请求,所有信息将长期保存于信用档案。信息主体认为公司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依法建立第三方企业征信平台(公众平台),将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裁定,作出相应的信用调整,并真实记录,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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