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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 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 设和规范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 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第 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 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 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 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的规定,结合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厅成立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 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职责主要 是负责组织实施对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 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条 凡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含其上级单位) 必须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 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第四条 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委托(授权)专业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 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或其联合体(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 施跟踪审计。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组。审计单 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 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第五条 审计组不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独立发 表审计意见,帮助指挥部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工作。审计单 位不能替代、减免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审计组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各参建单位的 合法权益。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 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 容: 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 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 况; 工程质量控制和批复工期执行情况;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 况; 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 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向跟踪审计办公室及建设 单位报告审计工作: 提交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1. 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 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 于路基工程转序验收后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可与半年度或 年度报告合并),待全线交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再出具竣工决算审 计报告。综合性审计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 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 专项审计报告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 位)要求,审计单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只反映 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 建议。在征得跟踪审计办公室同意后,审计单位也可以开展其认为 必要的专项审计工作。 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 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对重 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第九条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 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 费用按照招标形成的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 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自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评标报告 时开始,至省交通厅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后结束。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各相关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 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后即可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妥善控制好对各相关单位的付款额度(原则上在 审计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预计总价款的 90),合同条款应涉 及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并预留审计需要的时间。第十一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的审计结 束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据审计结果在半年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并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单位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审计, 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固定 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 本。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审计单位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包括: 指定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为审计配合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另安排一名副职人员担任联系 人。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 人; 根据审计单位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 料; 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含必要的书面材料) 按时参加审计协调会; 按规定时限在审计文件上签署反馈意见; 认真执行省交通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整改意 见和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 结果。第十四条 超过 200 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 或索赔价款必须报经审计单位确认并报跟踪审计办公室予以妥 善处理。第十五条 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核一批”制度,即 对审计成果文件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单 位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审计单位必须制订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完 成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率不低于 97%。因审计工作 延误或审计结果不准确造成损失时,由审计单位在实收审计费的 60%以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并承担其它 一切责任。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签认手续,对审计事实 认定书、审计核增、核减分类和分标段汇总表等审计资料必须由 审计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认人“三方四 人”的签认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应由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签认并 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可受建设单位委 托另立协议、有偿完成其它工作。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 程中形成的审计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跟踪审计办公室 自行确定,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或拖延接受检查。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查处;对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有关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跟踪审计办公室或省交通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或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 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等行为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跟踪审计办公 室可终止与其所在审计单位的业务关系。第二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 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 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 评。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审计单位存在审计结果 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 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 人其它形式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审计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内容等相关 事项另见随文颁发的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 本方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 日起施行。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规范跟踪审计,依据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 案。一、跟踪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对象 审计目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 会计师)和专业知识,依照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 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计,对建设成本的真实 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帮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把握 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经济活动为主)及存在的问题,并为建 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意见,规范、促进、提高建设单位及其上级 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水平,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提高投资效力。 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交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 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审计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 机关授权、建设单位协调,可延伸审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 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二、工作组织、方式及费用计算办法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须持注册造价师或注册 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小组。审计单 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审计组由68名(竣工审计时需1015名)工程造价、工 程咨询及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设期间,审计组开展工作 的方式为:1. 阶段综合性审计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季度、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 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开展一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 作并出具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原则上按下表提出的要求安排 7 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综合性审计阶段划分表序号审计进入时点审计主要内容最低审计 时间(工 作日)1土建(路基)工程 招标结束、合同签订后 (若为指挥部统供材项目批复情况、建设管 理机构组建及管理制度制 订情况、招投标情况(含施20料,则待统供材料招标工及监理)、合冋签订情况、及合同签订后)财务收支情况2土建(路基)工程 工作量完成15%左右 时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 完善设计工作情况、计量支 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 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 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 况303土建(路基)工程 工作量完成50%左右 时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 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 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 收支情况404土建(路基)工程转序验收期间同上,加预测项目总投 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 况505路面工程工作量 完成50%左右时路面工程及统供材料 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 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 理土建(路基)工程结算并 进行审计306交通、三大系统工 程施工期间交通、绿化、三大糸统 工程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 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 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 况、财务收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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