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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汇编(暂行)目录序言- 1 -第一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设置- 2 -一、主要职责- 2 -二、内设机构设置- 2 -第二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4 -一、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4 -二、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制度- 13 -三、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制度- 15 -四、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18 -五、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22 -六、仪征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 24 -七、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26 -八、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30 -九、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40 -十、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AB岗工作制度- 42 -第三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43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43 -二、服务承诺制度- 43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44 -四、全程服务制度- 44 -五、限时办结制度- 45 -第四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流程设置- 47 -一、首次登记- 47 -二、变更登记- 48 -三、转移登记- 49 -四、抵押登记- 50 -五、注销登记- 50 -六、抵押注销登记- 50 -七、预告登记- 51 -八、更正登记(婚后夫妻加名)- 51 -九、更正登记(依据职权、法律文书更正登记)- 52 -十、查封登记- 52 -十一、组合登记- 53 -第五部分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5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54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99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109 -序言2015年12月,经扬州市编办批准,我市成立不动产登记行政机构-仪征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并成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副科级。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编办对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将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更名为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增挂地籍测绘管理科牌子)。2016年6月,我市对国土、房管和农委等部门涉及到不动产登记职能人员调整充实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6月22日正式挂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运行。为有序高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依法行政、责任分明,经研究,特制定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汇编(暂行),供全局及不动产登记人员在工作中学习执行。第一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设置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不改变原划转用地方式的成套住宅房)交易;指导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三)负责全市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城区独立宗地的土地外业调查;测绘成果的数据转换录入和权籍调查成果的存储、管理、应用;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四)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共享等工作。(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成果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六)承办市不动产登记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设置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中心设立4个科室,均为副股级建制。(一)综合科。负责全市不动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不动产登记成果整理、共享、汇总管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的管理;不动产登记发证全程质检;处理不动产登记法律事务,具体负责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应议和信访矛盾调解;受理并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二)权籍调查科。负责全市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城区独立宗地的土地外业调查;测绘成果的数据转换录入;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的制作与审核;权籍调查成果的存储、管理和应用。(三)登记科。负责全市不动产的首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制定和完善各类登记事项的申请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五公开”内容;负责土地二级市场(不改变原划转用地方式的成套住宅房)交易,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相关土地交易信息。(四)信息科。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查询及日常管理。 第二部分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一、受理岗工作职责: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一)查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仪征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二)查验申请主体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2、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3、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四)询问1、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2、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2)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五)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二、审核岗工作职责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一)书面材料审核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2、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仪征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2)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告是否相符)。(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5、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形。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充。(三)查阅登记原始资料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 (四)实地查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物;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查看要求: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五)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六)公告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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