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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6-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Rule of Survey and management for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29日-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6-2009 前 言200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中国特检院召开了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起草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5年7月,在杭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草案。2009年1月,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布;2009年8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颁布。2009年2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依据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草案)。2009年2月,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草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起草组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13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9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2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导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有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且特别提出了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提出了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术语解释,从而规范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利于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张建荣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吴旭正 石少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金 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普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陈习文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艾志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戈兆文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 李荣军 以下单位和人员参与了本导则的前期起草工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维君、赵欣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宜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 专、宋军杰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于为理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1)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2)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5)第五章 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8)第六章 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8)第七章 事故调查报告(10)第八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11)第九章 附 则(12)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13)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18)附录b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说明(2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2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方法,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监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分级(等级),按照条例和规定确定。相关术语与定义见附件A。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严重故障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按照本导则附件A的有关定义,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七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的原则,下列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第八条 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二)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特征的事故;(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第九条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报告国务院,并且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且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立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国务院汇报调查组成立情况;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调查组成立情况。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并且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十条 调查组职责如下:(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整理有关事故调查的资料,并且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移交。第十一条 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一)管理组,主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相关责任,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二)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技术原因和认定相关责任,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三)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技术组、管理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组应当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调查组组长职责以及调查组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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