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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主要流程公司破产重整也是有一系列流程要走的,公司的破产重整的主要 流程是什么呢?公司破产重整主要流程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 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 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 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 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 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 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 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 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内容见破产法81 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个月。未按期提交的,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 79 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 日内召开债权人 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 产法82、84 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 条处理。(破产法 86、87 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 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 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 当自收到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 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 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 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 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 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 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 89、 90、91 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 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 93 条)一、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两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其中,破产和解制度着眼 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 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 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与此不同,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 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 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具有债务 清偿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特点,即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 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功能是 实现企业复兴,但是也切不可将重整制度的目的仅仅理解为拯救企业 重整制度实际上把清理制度和企业拯救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其最为突 出的制度价值正在于,它能够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 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债务 人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两者基于各自的法律性质和调整功能的区别,当然是适用于不同 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在,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具体环节, 其所调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般地,破 产和解制度所适用的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但是,重整制度的调整对象则是企业与债权人、股东等重整关系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 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重整制度的 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对 象是企业法人。三、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当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 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提起破产 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重整制度则是对企业破产的预防,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 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 产重整。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 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 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重整。四、两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破产和解制度的申请人限于进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界限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 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 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只要是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 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可提出企业重整的申请。原因在于企业重整制度 是对于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的企业所必须的预防破产的措施,所以, 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等)出于维持企 业正常经营秩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都有权提起企业重整的申 请。这已为各国有关企业重整的立法实践所证明。我国破产法规 定,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 人均可以申请重整。五、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 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 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 而获得清偿手段。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 持其正常经营秩序。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 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多种 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可采取延期 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 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如当各个表 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 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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