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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执法责任层层 分解制和执法责任制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一、成立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局长任 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各执法职能 单位、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执法责 任制的督促检查、 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讨论、 协调解决行政执 法中出现的问题。二、岗位执法责任制度局长为行政执法总责任人, 副局长为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的责任人, 各执法职能单位、 股(室) 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 各岗位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案件的具体经办人、 审核人 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 按各自的职责负有责任, 属领导集体 讨论的由集体承担执法责任。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一、把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来抓。 交 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业务水平。二、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法律培训和在岗法律知识复 训,力求做到了解涉及本部门的法律、 法规, 精通涉及本岗位的 法律、法规。三、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进行 1-2 次法律知识专业培 训,每月一次集中执法业务学习。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执法。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一、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负责人员及办公地点公开。二、办理交通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的条件、 程序、期限和结 果公开。三、处理违法违章案件的依据、权限、程序公开。四、执法人员的纪律、服务承诺及违纪处理规定公开。五、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具体措施公开。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由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 员 2 人以上进行,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的立案、 现场记录、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 相关的物证和音像证据等的取得必须 程序合法;办案人员不得将证据材料随意丢失、 撕毁, 要妥善保 存。二、对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送相关部门 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 处罚数额较 大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三、案件处理执行完毕后, 应将材料装订成卷宗,统一归档 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 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四、案件卷宗应按如下顺序统一规格装订: 1、卷宗封面; 2、 卷宗材料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案件调查报告; 5、立 案登记表; 6、现场调查笔录; 7、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8、送 达回执;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通知书; 11、听证笔录; 12、听证程序后处罚告知书; 13、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14、结 案登记表; 15、其他材料(含证据资料)。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 保证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 法和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 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或委托授权实施本县交通运输市场管理 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区、 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第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或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的;(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违法 或不当的;(四)不按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 查。一)不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不亮证执法的。(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 证据不充分、 适用依据不正确的。(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七条 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或 没收较大数额非法所得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县行政执法监督机 关备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控告交通执法人员的违 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受理投诉的;(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 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并由主管机 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 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的;(六)不按本条例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提高交通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交通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 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考核标准, 考核过程要透明,考核结果要公 开。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对象指合法持有 交通行政执法 证人员和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单位)、股室。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考核。 评议、 考 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七)执法文书、案卷制作是否规范。第五条 评议考核采用组织考评、 自我考评、 互查互评相结 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必须听取相关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意见。 群众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 发放执法评议卡、 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聘请监督评议员、 举 行民意测验等方式。第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一)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恶劣程度, 给予限期整改, 通报批 评,取消评先资格;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 根据过错的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 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中被认定为违法和变更、 撤销比例较高的, 责令行政执法部门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三)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 组织处理措施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依法依规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 由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程序和制度, 预防 和纠正错案发生,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纠, 违法必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 不佩戴和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的;(二)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三)不使用文明语言的; 由于态度粗暴, 与当事人发生打 架斗殴(正当防卫除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相互推诿,对当事人态度粗暴; 以当事人态度进行裁 定,受到有效投诉的;(五)由于过失,造成违章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或者审批程序不合法的;(七)执法文书不规范,越权处理案件等行为的;(八)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执法违法的;(九)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和交通执法“六不准”的; (十)其他行为触犯刑律的。第四条 对违反行政执法纪律的行为, 不管是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国家 赔偿的,都必须按照“先赔偿,后处理”的原则执行。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集体 讨论的原则,并按“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 施责任追究:(一)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 导致错案, 引起行政赔 偿的,追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二)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 引起 行政赔偿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由于集体审批,导致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有 关责任人和决策人的责任;(四)在执法过程中,职能股室(单位)或者经办人员提供 错误或者虚假情况, 致使领导或者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导致错 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职能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第六条 责任追究案件的来源:(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 曝光的案件;(二)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四)纪检、监察部门和检查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第七条 对违反第三条行政执法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可单处和并处)(一)属于群众举报、 投诉、 内部检查及新闻舆论曝光等的 案件,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给予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 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二)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通过集体研究给予当 事人离岗培训、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取消年度个人晋 职、晋级资格或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当事人责任人行政 处分、党纪处分,吊销有关执法证件;(三)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 定和责任追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彭阳县交通运输局201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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