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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自查报告(共8篇)总 则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 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 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 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 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 503 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 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 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 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 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 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 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第四条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 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第 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 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六条 管护权限(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 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 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 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 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 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 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 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 监督管理。(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 “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七条 管护方式(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 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 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 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 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 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 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 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 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 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 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 人要求延长至二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 价的 10;租赁二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 20。(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 1000 人以下的单村集 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 并按国家规定提取 5 的折旧费和1.5 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 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 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 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第八条 管护内 容一.水源保护(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 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 护区内进行相关活 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 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 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 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 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 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相关要求。(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 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 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 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 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 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 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 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 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 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 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二)村(居)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居)委会管护的单村 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 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 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 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 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 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 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 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 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 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 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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