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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 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 办法。第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 本办法。第3条 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 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 (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 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第5条 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 用。第1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第7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 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 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第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 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第二章 运营资质管理第 2。1 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第 2.2 条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一类:50100 万吨/日;二类:2050万吨/日;三类:1020万吨/日;四类:510万吨/日;五类:15万吨/日。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 1 列出的基本条件。第 2.3 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 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等项目由相 关合同另行约定。第 2。4 条 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 行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第2。5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 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 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 统管理经验。第 2.6 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埋厂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 ,或在 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 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至终止运营服务合同.表 1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规模条件类污水厂(50100万吨/日)二类污水 厂(20-50 万吨/日)二类污 水厂(1020 万 吨/日)四类污水厂(5-10万吨/ 日)五类污水厂(1-5万吨/日)运 营企业 注册资 金不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小于1500万元人民币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1、运营1、运营同1、运营1、运营同运营同类运同类污水处类污水处理厂同类污水处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二营企业理厂二年以二年以上且单理厂二年以二年以上且单年以上且单个的上且单个汗个污水处理厂上且单个污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建运营经水处理厂建建设规模不小水处理厂建建设规模不小设规模不小于验设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设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3万吨/日,或于2、同期运营的于10万吨/日;2、同期运营的运营(或合作运50万吨/日;2、同期运营 的同类污水 处理厂总建 设规模不小于10 0万吨.同类污水处理 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50万吨 /日。2、同期运营 的同类污水 处理厂总建 设规模不小 于20万吨/ 日。同类污水处理 厂总建设规模 不小于10万 吨/日。营)同类污水处 理厂三年以上 且建设规模不 小于1万吨/ 日。运营项目 生产或 技术负 责人职 称及从 业经验1、给水 排水或相关 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2、从事污水 处理运行 (营)管理 工作10年 以上1、给水排 水或相关专业 高级技术职 称;2、10年以上 供排水行业工 作经验,其中 从事污水处理 运行(营)管理 工作8年以上。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8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 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 行(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1、给水排 水或相关专业 中级技术职称: 2、5年以上供 排水行业工作 经验其中从事 污水处理运行 (营)工作3年以上.运营项目 专业人 员职称 及人数高级职 称不少于5 人,中级职 称以上(含 中级)人数 不少于10高级职称 不少于5人, 中级职称以上 (含中级)人数 不少于10人。高级职 称不少于3 人,中级职称 以上(含中 级)人数不少 于6人。高级职称 不少于3人, 中级职称以上 (含中级职称) 人数不少于6 人。中级职称 以上(含中级) 人数不少于2 人。人.高级运工、技师不高级工、高级工、高级工、高级工、技营项目少于10人,技师不少于6技师不少于3技师不少于2师不少于1人,操作工中级以上人,中级以上人,中级以上人,中级以上中级以上(含中人技术(含中级)(含中级)不(含中级)不(含中级工)不级工)不少于3等级及不少于22少于15人。少于9人。少于5人。人。人数人。至少3至少2名运名运营现场至少3名运营现场管至少2名营项目管理人员和运营现场管理理人员和6名运营现场管理至少6名本专业10名操作人员和10名操操作人员取人员和6名操操作人员取得岗位证人员取得国作人员取得国得国家级本作人员取得国国家级本专业书人员家级本专业家级本专业岗专业岗位证家级本专业岗岗位证书人数岗位证书位证书书位证书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2、退休聘用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3、职称指任职资格。4、表中“同类”指处理深度相同或以上等级。第三章 工艺运行管理第31条 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出水、废气的排放、 污泥的处理、噪声的控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第32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 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 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 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33条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34条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厂污水100%的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 出水合格率达到 95,不得擅自减产、停产,更不得偷排,如出现以下情况,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一)进水水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进水水质异常指:(1)水质超过设计标准;(2)可生化性差,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因碳源严重不足等因素影响生化系统除磷脱氮;(4)有毒有害物质至使生化系统遭到破坏;(5)进水水质变化较大且无规律,影响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埋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 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中修或技术改造,可能 影响正常运行的。(五)因工程建设(包括新、扩、改等)需要造成设备、设施停运,可能影 响正常运行的.第35条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 即启动。第3条应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 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水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应定期对生化池、二沉池和污泥浓缩池等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 指导工艺运行。第37条 应控制格栅过栅流速,并及时清除和外运栅渣;应及时排砂和调整 沉砂池曝气强度等运行参数,保证除砂效果.第38条 应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絮体状态及泥水混合程度,及时 调整运行工况,当生化处理系统产生异常的泡沫和浮渣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恢复正常运行。第39条 每日测定污泥沉降比及污泥指数,定期测定MLVSS,观察生物 相,了解污泥的品质。定期核算生化处理系统的污泥负荷、配水、配泥和配气的 工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第310条 应根据生化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时调整鼓风系统的投运 台数和工况,按工艺要求合理分配各池风量。应观察曝气是否均匀 ,发现不均匀现象应及时处理 ,必要时清洗或更换曝气 器。第311条 应控制二沉池的进水负荷,及时排泥;应检查二沉池出水堰出流是否均匀,若不均匀应及时调整;经常观察二沉池有无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胀现象。应经常检查二沉池吸泥机,保持吸泥管路畅通;检查浮渣斗与排渣管道的排 渣情况,及时清除浮渣,第312条 应控制重力浓缩池负荷,合理进泥和排泥,及时清除池面浮 渣,并定期观察上清液的悬浮物情况。第373条 应严格控制滤池进水SS,并根据进出水水质和水头损失等状况调整各组滤池进水量、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强度。第314条应加强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进 行,确保其按达到消毒效果。第315条 应加强各工艺段的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的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第316条 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出厂泥饼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污泥絮凝剂,调整投加量,控制脱水设备的运行参数。第317条 脱水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80%,泥饼在厂内露天停留时间不宜超过24 小时,并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第318条 应按照混/絮凝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第319条 污水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第四章 设备及设施管理第 4.1 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 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 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 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 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第 4。2 条 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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