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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21.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的规定HG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司的方针,推动公司制度建设进程,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规范建章立制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规程、标准等。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施工生产管理、物资管理、理财与投资管理、后勤管理、行政办公管理、信息化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公司各二级单位、部室制定本单位、本部室的规章制度时,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集团各二级单位、部室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违背。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原则,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建设行政规章及公司宪章的规定,不得超越企业管理权限。 第六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要从公司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坚持立、改、废并重的方针,体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和修订公司规章制度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三章 制订计划第八条 公司每年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见附件1)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制订的计划进行汇总,经公司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公司总裁批准,基本管理制度还要报董事长批准。第九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后,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达,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完成时间起草或修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予立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调整计划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年度调整计划内。第十条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制定或修订依据、内容纲要、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或修订计划的规章制度,由提出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组成联合起草组, 由主要业务部门负责牵头, 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法律(管理)顾问负责规章制度的立法指导,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起草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准确预测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内容分条文书写, 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另起一行缩进二字排印。规章制度条文较多的,可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正确。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对立章目的、立章依据、适用范围、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实施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通过局域网、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规章制度中允许做的事项,而“法律法规未明确允许做、也未明确禁止做”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第十八条 现行的规章制度被新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所代替的, 必须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审定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有关部门会签后,由起草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并附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必要时做出修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是否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查修改完毕并签字后,送公司办公室完成核稿、确定发文类型、进行公文编号、呈报公司领导签发,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长签发,具体规章报总裁签发。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发布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公司办公室负责安排校稿,确认无误后,在公司局域网上以公司正式文件发布。第二十三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起草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或注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公司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七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一)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而应当作相应修改的;(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且不一致的;(四)其他需修订的情况。修订规章制度,应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和审定的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二)同一事项已有新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布施行的。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第八章 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实际情况并有效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对已公布实施的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检查,填写公司规章制度清理检查表(见附件2),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经清理确定为应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司办公室对上一年度公布实施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汇编。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表2.公司规章制度清理检查表 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计划表序号规章制度名称制订目的制订依据内容纲要起草部门完成时间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清理检查表序号规章制度名称规章制度文号实施部门实施时间实施效果是否需要修订(或废止)第1页第八部分 21.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司的方针,推动公司制度建设进程,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规范建章立制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规程、标准等。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施工生产管理、物资管理、理财与投资管理、后勤管理、行政办公管理、信息化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公司各二级单位、部室制定本单位、本部室的规章制度时,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集团各二级单位、部室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违背。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原则,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建设行政规章及公司宪章的规定,不得超越企业管理权限。 第六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要从公司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坚持立、改、废并重的方针,体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和修订公司规章制度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三章 制订计划第八条 公司每年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见附件1)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制订的计划进行汇总,经公司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公司总裁批准,基本管理制度还要报董事长批准。第九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后,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达,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完成时间起草或修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予立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调整计划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年度调整计划内。第十条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制定或修订依据、内容纲要、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或修订计划的规章制度,由提出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组成联合起草组, 由主要业务部门负责牵头, 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法律(管理)顾问负责规章制度的立法指导,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起草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准确预测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内容分条文书写, 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另起一行缩进二字排印。规章制度条文较多的,可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正确。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对立章目的、立章依据、适用范围、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实施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通过局域网、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规章制度中允许做的事项,而“法律法规未明确允许做、也未明确禁止做”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第十八条 现行的规章制度被新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所代替的, 必须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审定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有关部门会签后,由起草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并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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