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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目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 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 82.3%。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 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 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 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二、商务部审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 告如下: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 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 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1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 )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3、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 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 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 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4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 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 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 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 的持续健康发展。5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 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 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 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 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6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 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 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 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 2009年第22号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 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回答了记者关于此案有关问题的提问。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 4亿元人民币问: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答: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 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 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 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 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 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 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 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 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 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 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 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 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依据市场份额及控制力、集中度等因素问: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包括哪些,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审查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答: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 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 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 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 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 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进行了大量调查,采取各种 方式征求和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审查决定的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一些外媒 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了客观的裁决。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问:如何界定市场对裁定一项并购是否造成垄断具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请问此项收购 的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 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 关地域市场。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 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的过程。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 为进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 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 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违法性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实际上是认定紧密替代商品以及这些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的 过程。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大小往往取决于对紧密替代商品范围的认定。被需求 者视为紧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界定相关市 场主要考虑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可同时考虑 供给替代。界定相关市场通常米用两种方法:一是需求替代: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 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需求者角度来看,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 于同一相关市场。二是供给替代: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 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 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 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无酒精饮料中的两大类,果汁类饮料和碳酸软饮料。根据 商务部在审查中掌握的信息,两家公司在果汁类饮料产品类别中存在重叠,而碳酸软饮料产品只 有可口可乐公司生产,汇源公司并不生产碳酸软饮料。本次并购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果汁类饮料, 其中包括100%纯果汁,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以及浓度在 25%以下的果汁饮料。在界定 相关市场的过程中,商务部高度注重经济学分析,对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可替代性以及 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的可替代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市场调查和搜集的证据,商务部将 此案相关市场借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 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4、同属非酒精饮料市场问:商务部在决定中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 果汁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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