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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6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第六条 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第七条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一)青州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852米,航道走向为0180;(二)江海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航道走向为165345;(三)九洲桥梁航道为九洲港航道中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为149329。第八条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1000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5000米。第九条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禁止在一级警戒线内从事下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淌航、掉头;(二)通航桥孔内追越或者并列行驶;(三)逆向通过单向通航桥孔;(四)横越桥梁航道;(五)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六)编解队、过驳作业;(七)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八)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条除在港区、码头、锚地或者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确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发布蓝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或者升挂台风信号2号以上风球时,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第十一条需要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系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走锚、断缆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桥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拖轮值守。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警戒线以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通报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第十三条船舶进入二级警戒线以内,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及时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以安全航速行驶,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要求。第十四条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和隧道区前,应当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前,船长应当在岗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第十五条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当根据潮汐、水位变化情况核实桥梁航道、通航桥孔的实际通航净空高度和宽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选择适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桥梁航道及通航桥孔通过。船舶通过隧道区前,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第十六条船舶通过港珠澳大桥通航孔时,应当在桥涵标引导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规则:(一)青州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二)江海航道桥东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三)九洲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四)航经单向通航桥孔时,沿桥孔中轴线航行;航经双向通航桥孔时,要避免在桥孔下方交会,无法避免时,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第十七条高速客船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不得低于5节。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过隧道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不得低于5节。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一)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升挂台风信号3号以上风球或者风力达到8级以上的;(二)发现一级警戒线内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的;(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设备出现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的;(四)载运爆炸品的;(五)拖带总长度超过200米或者拖带总宽度超过40米的拖带船队,或者夜间拖带的;(六)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航道的其他情形。一级警戒线内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进入桥梁航道。船舶航行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第十九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通航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港珠澳大桥满足设计的通航标准;(二)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设置和维护港珠澳大桥防撞、监控设施等安全设施,确保标识清晰、效能完好;(三)加强一级警戒线内水域通航安全监控,发现影响通航安全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对港珠澳大桥结构、防撞设施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对紧急情况。第二十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避免或者减轻可能对港珠澳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负责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障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负责港珠澳大桥航道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测量桥梁航道水深,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二)拖带总长度,是指从顶推或者吊拖船队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间的水平距离。(三)拖带总宽度,是指拖带船队整体最宽处的宽度。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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