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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税、免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 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 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 于 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 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 值税。(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 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 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免征增值税。(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 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 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 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 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 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 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 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 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 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 物有机肥NY884-2004。(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 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 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 规定的性能指标。3.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 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 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 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 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 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 的照顾。(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 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 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 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 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 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 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 种:成色为 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 50 克、100 克、1 公斤、 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 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 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 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二十)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 m(1+17%)x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 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增值税。(二十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鲜活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 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 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 壳。(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 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 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 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 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 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二、即征即退项目(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1.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 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 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 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 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 米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米 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2.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1)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 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2)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 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3)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 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 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5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3.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1)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 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 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 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 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3) 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 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4)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 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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