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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veracious investment is long standing, it exist after the corporation system produce. Because it can increas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strengthen the fund liquidity and so on, so lots corporations try to neck or nothing. our countrys corporation system started fairly late, the old corporation law is not perfect, the new corporation law definitude the investment-checking institutions liability, we can find that the country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question. but about the inveracious investment still not erfect, so I discuss the concrete legal by research the Inveracious investments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fect ,thus to prevent and reduce Inveracious investment.Key words: Inveracious investment ;investment-checking institution;legal liability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究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缺陷及相应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异常严重,特别是虚假出资,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及信用体系的建立,从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对虚假出资规制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虚假出资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主要从相关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规定入手,在借鉴外国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一、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意义多年来公司注册资本一直被誉为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对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主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虚假出资的公司显然违背了公平这一原则,对于其他真实出资的公司来说,他们具有更多的优势,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出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二)建立现代公司信用体制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假冒伪劣、欺诈交易等形形色色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人们对公司信用乃至社会信用的丧失。但是“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天生的弱点,单纯依靠自律无法消除这种缺陷,还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介入法律的调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蓝景贤论虚报注册资本罪D厦门:厦门大学2006通过完善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公司合法、诚信经营,推动现代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三)维持公司的稳定,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信誉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公司的发展需要注册资本来维持,虚假出资会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合法出资股东的利益。(四)降低交易风险,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现行公司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有限责任制度,股东只需完成出资义务就可以享受股东的权利,债权人的利益主要由注册资本来承担。注册资本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司承担责任风险的能力,除了可以有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五)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是05年修订,刑法也是97年颁布,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虚假出资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我们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更新。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出资行为,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一)对虚假出资的定性不明确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局对该辖区内2005年到2008年的案件统计,四年来,该局立案案件1102件,其中登记类案件达719件,占四年总案件数的65.25%。据统计,在719件登记类案件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较为复杂的案件平均每年占登记类案件总数的4.6%。这仅仅是登记在册的数量,由此可见虚假出资的泛滥。陶小娟南岸局近四年来办案情况调研分析报告EB/OL2009-03-01http:/www.cqgs12315.cn.2010-02-01虚假出资之所以会如此泛滥的最直接原因是对虚假出资的定性不准确。我们在追究其责任前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虚假出资其判断标准又是什么。但是相关法律没有对虚假出资做出明确的定义,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出资的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对虚假出资的限制及虚假出资纠纷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虚假出资责任是指设立人对违反出资义务,采取欺骗方式所从事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关虚假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首先我们先分析虚假出资股东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然后阐述现行公司法在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缺陷。1.我国法律有关虚假出资股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这是我国刑法对有关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原公司法第208条有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内容,只规定了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的惩罚性,又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补救性。从程度上看,行政责任虽然具有惩罚性功能,但其惩罚性低于刑事责任,从而体现了与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具体到公司法,就是对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又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然而从新公司法第200条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较之原公司法对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出资行政责任方面的内容。虚假出资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规定。至于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新公司法仍将其与其他形式的出资瑕疵放在一起,而未作专门明确的规定,这样很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追究。2.我国虚假出资追究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对虚假出资的责任从不同主体角度作了大量规定,但不能否认我们现行的有关虚假出资责任的规定仍有一些欠妥的地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公法上的救济并未能从根本上弥补债权人的损失,相比之下,民事赔偿的确立更为重要我国公司法与刑法关于虚假出资问题的种种规定,多是集中于刑事及行政惩罚。然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实属于民事纠纷,即便是对责任人处以很重的刑罚,十分严厉的罚款,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而言都于事无补。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虚假出资民事方面的规定却十分少,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更倾向于选择民事赔偿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刑罚或者行政处罚都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才是法律的最主要任务。法律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确立、实施虚假出资的民事赔偿机制,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保护。(三)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实践中虚假出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出资程序不严的问题,也有验资机构作假的问题。”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0许多企业无视企业法人登记法规,利用虚假出资来欺骗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后,更是疯狂从事诈骗式的经营活动。实践中虚假出资案通常都有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因为从公司设立的程序来看,如果没有虚假出资股东和开户银行职员、注册会计师的合谋,虚假出资一般不会产生。此时追究验资机构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我国规定了严格的资本检验制度,公司设立和增资时都必须验资。但由于验资机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报告又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现象屡屡发生。验资机构虚假验资,很容易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状况产生误解,造成经济损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功能并不足以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所以完善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地界定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关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明确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关键。(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给虚假出资者留有余地。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如果工商登记机关能够严格履行其职责,做到登记前严格审查登记材料,登记后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将会大大减少虚假出资的发生,也可以使存在的己发生的虚假出资及时得到整改,压缩虚假出资的环境。然而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虚假出资,大部分都是在出现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民事、刑事纠纷以后才得以发现,这与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不无关系。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大量出现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的产生。很多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为股东虚假出资提供了条件,他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主动为企业垫资,验资后即可抽回,这样就会使注册成立公司的资本空虚。2007年7月10日的人民日报的一篇虚假出资成风,威胁市场诚信的报道中有一家代理机构竟声称,目前70%的公司都是这样做出来的。虽然这个数据不一定准确,也缺乏权威性的统计,但是现实中却有大量的公司是通过代理机构的垫资而注册成立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状,原因就在于对这些违法操作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五)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完善应进一步完善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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