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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县级储备粮油(含原粮、散装菜籽油及应急 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根据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 法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 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油质量良好,承储企业按照县级 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以最近粮油生产季生产粮油替换库存粮油。第三条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内江市、 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 高效率”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 的轮换制度,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 轮换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轮换工 作,审核、批准、下达轮换计划,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 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价差补贴和 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县级储 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 粮油贷款进行信贷监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事务性服 务工作,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局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协 助市财政局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相关费用。第二章轮换方式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 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择机分批进行,避免集中轮换,承 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方式轮换。采取先 销后购方式轮换的,其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 空期的,承储企业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 资储备中心、市农发行审核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o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 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 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o应急成品粮油每年至少 轮换一次,且在质保期限日一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同品种轮换。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串换品种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 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农发行研究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应当通 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或在线协商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方式或按照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要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 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第三章轮换数量和质量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 的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 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提出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 资储备中心、市农发行联合下达执行。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的储存年限和品质为依 据,实行均衡强制轮换。各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 年、菜籽油2年。储存年限以当年轮换粮食入库时间计算。原粮、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 需要提前或延退轮换的,须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 农发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原则上一年最多轮换一次, 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一次,且在保质期限日一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对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质量不达标或品质不宜存粮油, 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 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第条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最近粮食生产季 生产的新粮(油),其中,小麦在五月底前、稻谷在八月底前入 库的,须是上年产新粮食,此后入库的必须是当年产新粮食;菜 籽油须是当年产新菜籽油。第十二条 入库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粮食必 须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上年产新稻谷脂肪酸值应在 22mg/100g干基以内,当年产新稻谷脂肪酸值应在20mg/100g干 基以内),菜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 家标准三级及其以上,应急成品粮油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包装物应符合食品包装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粮 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将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报市发展 和改革局备案。第四早轮换验收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后,数量验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农发行进行。质量验收由承储企 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并将质量检验检测报 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 县级储备粮油。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进 行空仓(罐)验收。未进行空仓(罐)验收的,储存的粮油不能 作为县级储备粮油。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油入库(罐)时要逐车称 量、逐车检验,入库(罐)完毕后要逐仓(罐)间进行质量检测。 销售出库(罐)时要进行质量检验。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 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罐) 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 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时, 要用图表标明抽样仓(罐)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第五章轮换贷款和费用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开户 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 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 备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轮换费用补 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采用先销后购方式进行轮换 的县级储备粮油,超过4个月架空期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或为稳定粮食 市场供应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 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参照上级储备粮油轮换 补贴标准执行(应急成品粮油轮换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由 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如因市场行情变化或政策性因素影响造成县 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较大亏损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进行研究解决。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 备粮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的、未按规定建立健 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3年内不再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 承储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 要求承储企业赔偿。!1!第二十四条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以 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职责严肃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 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的;(三)因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和数量安全问题 的;(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油变质损失的;(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或变更储存地 点的;(六)轮换过程中,出现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和轮入粮 油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坑、 蒙、换、骗、偷情况,尤其是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贷款或者 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弄虚作假改变检验结果或确认 文件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关于县级储 备粮油轮换的规定和标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参照上级规定要 求和按照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内江市、市对食品安全、粮食质量 指标和补贴政策有调整的,参照最新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粮食 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农发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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