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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合同模板锦集十篇 保证合同 篇1 甲方:_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_乙方:_第一条甲、乙双方以自愿、平等、互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发展我省公益医保事业,增加乙方的经济收入,拓宽我省医保和就业渠道,为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为共同目的,就乙方代理发行甲方的公益医保证事宜,签定此协议。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个人发行医保证的资格要求,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或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明,填报:医保证专、兼职发行员申请表,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医保证发行工作证,取得发行资格。第三条乙方获得发行资格后,给甲方交纳医保证预付款元(或甲方认可的担保),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医保证、发行报表和宣传资料,然后即可在所在地开展发行工作,并根据发行量结算发行费。第四条乙方的工资实行的是零工资制,劳动报酬及发行费用是发行费。甲方按照先发行后结算的原则给乙方结算发行费。分别是:a型发行费每证元;b型元;c型元;d型元;e型元。甲方每月的15日之前根据乙方上个月的实际发行量给乙方结算。第五条乙方每三天向甲方报一次已发行医保证的存根联、复核联、对应现金和发行报表,以保证甲方能够及时上报投保并输入服务信息,保障购证人的权益及时兑现。没有发行则实行零报告。迟报、漏报一次警告,两次扣发迟报、漏报对应金额的50%的发行费;三次不报则按照医保证的最高面值扣预付款或发行费,并解除合同,取消发行资格。第六条乙方须严格按照医保证的发行规定和面值价格发行,发现折价发行则扣除预付款和未结算的发行费,并解除合同,取消发行资格。第七条乙方接受甲方因需要采取的关于发行价格,发行费,发行办法等调整政策,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第八条乙方在工作中须自觉维护甲方的权益和声誉,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和声誉的行为,或者乙方因违规发行受到持证人司法追究或其它司法追究时,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第九条乙方作为甲方的兼职发行员,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乙方的社会统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依法纳税等事宜由乙方自理,乙方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是乙方的个人行为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答购证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于因为不能兑现服务承诺的持证人,甲方有义务退证。第十一条乙方因故需要解除本合同,放弃发行资格,须提前30日以文字形式告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和发行医保证等的有关规定,交回证件和有关资料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预付款,结算全部未结算的发行费。第十二条甲方为医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为兑现医保证规定的服务内容负责。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满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异议时可顺延一年。本协议生效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分歧,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交仲裁机构仲裁。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保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银保字第_号保证人:_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行及账户:_债权人:_银行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债务人: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行及账户:_合同签订地点:_合同签订日期:_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 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银授字第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其中含美元_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第九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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