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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范文大丰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最佳现金流量,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促进集团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经营及投资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的所有直接控股公司。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资金管理,分级独立核算,财务负责人实行集团派驻制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职责和权限划分(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职责权限1、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管理制定大丰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并对子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1实、完整及时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资金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3、投资管理投资行为包括以货币资金或以实物资产的作价对外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购进固定资产,所有投资及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4、对外担保各类公司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各类经济担保。5、预算管理年初编制各子公司的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调整预算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二)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1、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年初及时编制财务预算,并报集团公司批准。3、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报送会计报告,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4、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并执行。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七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第八条各级子公司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盈亏。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各级公司的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管理部门。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购买出售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重大资产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条集团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第十一条各级子公司定期上报资金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基本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成本。第十二条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支取资金。第十三条各级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严禁在银行设立帐户,同时做好现金管理,保证帐实相符。第十四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同意后方可核销。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招投标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做好其他资产的验收和保管工作,实行领用制。第五章负债管理第十七条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对外举债行为需经董事会审批。第十八条各级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第六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按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帐册核算,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二十条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真实反映企业利润。第七章利润分配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集中分配税后利润,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上年或以前年度亏损;2、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的公积金;3、根据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剩余利润分配。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每年初编制财务预算,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客观等原因,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应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范文(二)大丰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最佳现金流量,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促进集团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经营及投资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的所有直接控股公司。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资金管理,分级独立核算,财务负责人实行集团派驻制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职责和权限划分(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职责权限1、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管理制定大丰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并对子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理_会计核算,真1实、完整及时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资金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3、投资管理投资行为包括以货币资金或以实物资产的作价对外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购进固定资产,所有投资及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4、对外担保各类公司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各类经济担保。5、预算管理年初编制各子公司的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调整预算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二)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1、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年初及时编制财务预算,并报集团公司批准。3、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报送会计报告,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4、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并执行。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七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第八条各级子公司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盈亏。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各级公司的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管理部门。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购买出售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重大资产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条集团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第十一条各级子公司定期上报资金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基本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成本。第十二条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支取资金。第十三条各级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严禁在银行设立帐户,同时做好现金管理,保证帐实相符。第十四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同意后方可核销。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招投标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做好其他资产的验收和保管工作,实行领用制。第五章负债管理第十七条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对外举债行为需经董事会审批。第十八条各级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第六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按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帐册核算,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二十条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真实反映企业利润。第七章利润分配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集中分配税后利润,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上年或以前年度亏损;2、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的公积金;3、根据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剩余利润分配。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每年年初编制财务预算,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客观等原因,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应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第一章资金管理原则第一条资金管理是指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帐户及存款、银行付款、对外融资、内部存贷、内部项目资金往来、外汇等。第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管理政策,制订、监督、解释及修改本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第三条公司实行资金计划管理,通过编制和执行各项资金计划(包括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申请等),对融资、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以控制资金成本。第四条由集团财务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油站资金和收款工作进行管理。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坐支公司现金或有价票卡。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等资金业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上述活动。第二章银行帐户和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购买、保管支票等银行支付票据,申请开通和使用网银等,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资金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按照公司资金政策办理。公司的会计账户设置应一一对应各银行账户,公司会计应每月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以监控银行未达账项。第七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原则上为法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副总经理私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的使用遵循公司相关印章管理流程,副总经理私章由副总经理本人保管。第八条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户(支付和报销专用)、收入户(收入专用)、税务专户(税务和扣款专用)、资金池专户(资金池调拨专用)、贷款专户(贷款放款及还款专用)、其他专户(根据具体业务设置)。第九条该帐户。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设立一级收入帐户,子公司及其下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集团设立一级收入帐户,集团及所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时归集至第1页,共4页部及时归集至该帐户。第十一条公司收取的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应由集团出纳接收时向客户(必须由业务部门人员带领)出具收款收据,由会计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记账。集团出纳应造册逐笔登记接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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