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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 事诉讼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解释法律、规范职权以及体例编排上 的不如意之处,需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理论和实践进行修 改和完善。规则即制度、规范,是人们活动应当遵守的指南。【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检察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规范和依据,对于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 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近两年的试行,我们发现【刑事诉讼规则】 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从问题入手,对【刑事诉讼规则】的 修改提出陋见。一、【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刑事诉讼规则】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新需要一是【刑事诉讼规则】与新近出台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 要废止。二是滞后于目前司法(检察)改革新要求、新规定的内容要完 善。如【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 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根据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需要,XX、XX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在实行 大部制改革,有检察院已经撤销了侦查监督部门成立诉讼监督 部门和批捕公诉部门,审查逮捕职能也随之归属批捕公诉部 门,而不在侦查监督部门了。三是当前检察改革有关成果应当补充 到【刑事诉讼规则】中,以表达其完整性。(二)【刑事诉讼规则】与【刑事诉讼法】对接不够一是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刑事诉讼法】。如【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毁灭、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犯罪的案件,应 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是 并案侦查制度的例外规定。但是,【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在规定 人民检察院并案侦查制度时,并没有将这一规定明确其中。再如【刑 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 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 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 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刑事诉讼规则】没有对通知的方式进行细 化,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二是有的规定缺乏对【刑事诉讼法】的操作程序。如【刑事诉讼 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 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 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 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 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 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 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 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 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对复议、复核决定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201X年版)】的 规定看,复议、复核的决定程序并不适用第一章通则第四条规定 的一般流程: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 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有例外规定。【检察机关 执法规范培训学程(201X年版)】第332页规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是经检察长决定的,是否变更原不批准逮捕的相应决定仍由检察长审 批签发。那么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是经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否变更原 不批准逮捕决定怎么审批呢?没有了下文。三是有的对法律的解释不够准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 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 长一个月。【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则规定:“对犯罪嫌 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 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 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个月。这里增加了 “立案二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及【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均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 在侦查专章。但是,【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条文第二百七十四 条将“立案侦查表述在一起,造成办案实践的程序选择出现争议。 如我们办理一起由夕卜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改变 管辖指定到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需要报批延押的案件,报到省院后,告 之由原立案的外市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是“省级院不能对基 层院立案的案件批延。案件又倒回与侦查进展毫无关联基层检察院 呈报到当地市院上报省院。由此可见,对立案、侦查不一致的案件, 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据此规定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程序倒流。四是对有的规定该细化的没有细化。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 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四 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于办理审逮捕案件,“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 会讨论决定。但上述规范均没有说明什么属于“重大案件。【刑 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规定,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案件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概念 不清,法规不明,造成实践中对何谓“重大案件、“案情重大、疑难、 复杂的案件等理解不够统一,适用方面差异较大。再如【刑事诉讼 规则】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之后,既没有规定上报期限,也没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期限,对此 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此外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拘传阶段可否委托辩 护律师、保证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也没有进行明确。(三)【刑事诉讼规则】自身的构造不尽科学一是“通则规范内容过少,致使分则中条文出现重复。对检察 机关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环节需要遵守的规定,在通则中缺乏总结 提炼,致使各分则章节中雷同重复规定过多。如如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不得少于二人,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规则】 通则部分未作规定,但在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三 百零七条存在重复。但有的地方又不够明确,如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 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该条是否可以理解为询问 证人时检察人员可以少于二人,显然不是。二是“分则编撰体例不一,整体缺乏统一模式。如有的分则中 有一般规定,有的没有一般规定。由于通则没有规定检 察院内设部门的刑事诉讼职能有的章节作了明确,如审查逮捕 专章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 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但在侦查专章中却没有类似规定。三是条文重复不精,造成篇幅性价比不高。(1 )在第一章通 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 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已经就检察院从 承办到决定的刑事诉讼流程作出了一般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规 则】第六章之后的业务专章,大量的重复雷同的这一表述:案件由承办 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第一百零 五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等等。“通则规定之后,业 务专章对诉讼流程没有例外规定的,不应再作表述。(2)审查逮捕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第三百零五条进行了规定,第 四百九十条又重复规定一次。(3)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对 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流程的规定重复。(4)第三百四十条与第三百七十 条,审查起诉时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规定重复。二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应坚持的原则明确【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原则,可以使我们对其修改有比较 清晰的轮廓和宏观的把握,不至于迷失方向和踌躇不前,【刑事诉讼规 则】的修改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检察制 度的鲜明特色。开展检察工作、推进检察改革,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 持党的领导。201X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的重要讲话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的政策和 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 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 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 施。【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必须充分表达党中央对政法工作以及 检察工作的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检察改革精神,将党的意志 通过司法程序准确、全面地转化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二)依法(法治)原则【刑事诉讼规则】是为保障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 案、正确履行职权、更好的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它只能是对法律 的解释、细化和说明,以保证法的精神得到充分贯彻,不能超越上位法, 更不能违反法律,【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都是修改完善【刑事诉讼规则】的依据。(三)概念一致原则同一部司法文件,使用概念、定义的内含要通篇一致,不能张冠李 戴、或随意解释、定义让人不可捉摸,还要关乎法律及相关部门诉讼 规范。(四)完整统一原则【刑事诉讼规则】构架体系要完整、内容结构要统一,修改的【刑 事诉讼规则】应当力求完整、系统,凡涉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 的规范都应当规定其中,对【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详细的应当作出规 定,在形式上应当具有“法典意义。(五)便于适用原则【刑事诉讼规则】编撰应当遵循办案流程和诉讼规律展开,前后 程序相衔接,每一诉讼阶段流程环环相扣,规定要细致、好用彳亍文要明 了、易懂,具有教科书的味道;不能脱离工作实际做文字游戏;不能前后 矛盾莫衷一是厩要与【刑事讼法】呼应,又要使各业务专章与通则 呼应,既不要重复赘述,又要严密周全。特别是业务章节的规定宁可细 致一些,也不能出现工作流程空白而缺位。实际上,【刑事诉讼规则】 已经包含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上位法的大量 条文,上位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都应当吸收汇集 于【刑事诉讼规则】文件中,避免使实践中不知所从和适用规则出现 歧义、争议。(六)适当前瞻、开放原则立法(暂且把制定【刑事诉讼规则】视为广义的立法)虽然是历史 的总结,但不是过去的奴隶。【刑事讼规则】不能一年一变,甚至朝令 夕改。修改应具有前瞻性度从实际出发,立足现实与展望改革把经验 总结与科学预见相结合,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把废、改、 立相结合,通过总结、探索、适用、完善推动立法。三、对【刑事诉讼规则】条文修改的假设干意见【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应该将中央、高检院有关刑事诉讼的 大量新规定填补进来,比如增加【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 的规定】关于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等内容、最高人 民检察院参加会签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 司法文件规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关于人民检 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等检察工作 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册9除已过时条文,优化结构、完善内容,坚持贯彻中 央司法改革精神和刑事政策。1建议【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通则增加规范,修改各章节 内容,减少雷同重复规定。(1 )在第一章通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已经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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