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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共5篇(未签劳动合同需要写辞职报告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共5篇(未签劳动合同需要写辞职报告吗),供大家品鉴。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共1案例回放吴维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一年多了,但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至今吴维都没有与单位签订过任何的合同。今年10月份,单位突然宣布,由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所以原先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将不再继续聘用。吴维一下子陷入了失业的尴尬境地。他觉得不公平,没有签订合同又不是自己的错,为什么就这样区别对待?专家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依法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应该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传统的来了就做的方式不符合现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图和模式,单位内的相关负责人员应该树立起这样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处理人员进出问题。没有合同的聘用所产生的关系称为事实聘用关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终止聘用。对于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过错,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所以事业单位迟迟不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的,不能这样一甩了之,只提前30天就终止了事实聘用关系。来源:文汇报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共2通常情况下临时工的待遇比较低, 而且很多临时工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很容 易被辞退。 那么临时工到底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呢?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又怎么签呢?下面, 我们大家做简单的介绍。一、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意义上, 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 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 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 1995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 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 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 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临时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以后, 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在用人单位中, 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 是一样的, 因此,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 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 10年的临时工, 续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 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 在一九九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实施之前, 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 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 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 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 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 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 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 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 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 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 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 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 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 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 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 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共3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我今天就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况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如果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有效?答: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维权提醒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律师解析关于试用期的定性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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