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村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对于村里公墓要做好怎样的呢?管理村里公墓有着怎样的职责呢? 下面就不妨和一起来了解下村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希望对各位有 帮助!根据美好乡村建立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村相关配套设施,通过 村有关会议决定新建一座红光村“公益性公墓”。公墓选址于本村 学校组与上畈组交界处、红光自来水厂北,占地面积约八亩地,方 案XX年大寒、XX年清明将全村近六百座零散坟墓迁至公墓,再新 建墓穴 120 座,为今后本村亡故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效劳。为标准 我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 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方法,现结 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法。一、凡在红光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律先申报村民委员会或公 墓管理人员,由村委会或管理人员作安排效劳。二、严禁在墓穴边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到统一安排的燃烧燃放点进行。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墓的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设 施。四、非特殊情况,不得外村外地来公墓安葬。如有少数特殊情 况的,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收取相关建立费用再入墓安葬。五、对公墓管理人员的要求:(一)、负责公墓的一切卫生、平安、安排,做到随叫随到,特 别是“两节”(大寒、清明)期间每天要在岗在位。(二)、负责公墓的公共绿化和公益设施维护。(三)、负责安排好来公墓的安葬效劳协调工作。(四)、对特殊情况的外地外村来公墓安葬的,须在红光村出据 的公墓建立资金收据上登记方可安葬。六、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 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 法律责任。对管理人员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将按相关管理协议 给予经济处分。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立管理, 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 革工作安康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 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保障 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根本殡葬效劳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 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 革工作宗旨,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 施、逐步推进”的原那么,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农村公 益性公益性墓地建立,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 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立效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二)根本原那么1. 以人为本,科学开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 效劳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殡葬权益结合起 来,实现根本殡葬公共效劳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 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 度,积极引导广阔村民自觉参与殡葬改革。3.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 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纳入当地城乡建立和土地利用规 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4. 依法行政,标准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殡葬执 法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 和管理。(三)工作目标结合当前殡葬改革集中生态安葬目标,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散坟 平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工作,力争到2021 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或 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省所有乡镇。二、规划建立(一)部门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 的建立规划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 建立、管理和效劳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 (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效劳工作。积极争取开展改革、财政、国土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对农村公 益性公墓的规划、资金、选址、建立、绿化等给予大力支持。(二)设施规划布局。各地按照当地城乡建立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殡葬改革开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 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立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 案。在方便群众的根底上,1 个行政村原那么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 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 位集中建立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 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 性公墓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资金采取政府投入、 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那么进行筹集。各地要积极争取将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和改造列入城乡根本建立规划,纳入财政预 算,每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和管理。 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四)公墓选址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应坚持节约用地、保 护生态环境的原那么,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根底 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以下区域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公 墓:1. 耕地;2.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 米以内;3. 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 米以内;4. 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 米以内;5. 距村民居住区500 米以内。(五)工程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工程由村(居)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建 立工程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1. 申请报告;2.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 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5. 公墓建立规划方案;6. 经费筹集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7. 相关管理;8. 其他相关资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 开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 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 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审批同意兴建的工程,县级民政部门 要及时将批文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六)公墓建立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应坚持节约土地、保 护环境、移风易俗的原那么,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立骨灰存 放设施、生态墓园,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 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努力实现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 对实行墓穴安葬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立标准:1.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 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 墓穴不超过4 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 平方米;2. 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 米,厚 度不超过 0.3 米,不高于地面 0.8 米。3. 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 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 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4. 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农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民政部门应会同国土、林业、环保等 部门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方能开展安葬工作。三、运营管理(一)坚持公益惠民原那么。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 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效劳的公共墓 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墓地投 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本钱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 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立,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 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级发改(物价)部门 审核批准。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本村困难群众实行 费用减免。(二)贯彻国家政策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 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 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 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农 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 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三)强化日常效劳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墓 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指定 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平安、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 强财务管理和监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立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 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承 受群众监视。四、监视管理(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 原那么,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依法管理,加大对违反法 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对外经营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贵州省殡葬 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二)加大对现有农村墓地的管理。各地对已形成的农村墓地, 要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符合殡 葬设施布局的,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要加强指导催促办理审批手续 予以完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管理方 法。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