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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52条 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2)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主体: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国务院发布)(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构成:A、 会计规章、B、 会计规范性文件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B.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门制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深圳市会计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制定、四川会计管理条例注意: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由江苏省财政厅非人大制定)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不是“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其他职能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制度仅指会计核算制度。(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说明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但并不能否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单位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是单位负责人。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应计制)收付实现制(现金制)(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原则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即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如:假工资表、假发票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如:对金额、数量的涂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真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四)会计电算化的所有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会计核算的内容(同会计基础第二章)(六)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我国的计划 、统计 、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七)记账本位币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八)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九)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8)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9)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2、记账凭证(1)记账凭证的内容(2)记账凭证的填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按规定方法更正。(十)会计账簿1、登账的依据为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账目核对: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注意: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包括账表核对。(十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5、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十三)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种类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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