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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装修合同范本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 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 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正规装修合同范本(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 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工程装修内容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工程造价为: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四、工程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 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 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 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六、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内付清。七、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 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 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八、其它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 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 加当中。(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 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4、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 申诉。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6、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盖公章): (盖公章):年月日正规装修合同范本(三)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使用说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 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 一份)。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 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 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 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粘贴印花税票处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施工队负责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 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 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地点: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 工程户型: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1.6 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7 工程款和报价单(1)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2) 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 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 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 根据。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 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1) 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 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 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3.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 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 甲方工作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4.3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4.5 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6 不得有下列行为:(1) 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 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 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 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5) 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4.7 凡必须涉及 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 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 及消防工作。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 验收。第五条 乙方工作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 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 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 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 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4)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 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 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 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第七条 材料供应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 和内容进行提供。(1) 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 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 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4) 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 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5)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 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 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B50325)的标准执行。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1)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 北京市髙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 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工程验收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 材料验收;(2) 隐蔽工程验收;(3) 竣工验收。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 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 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 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 ) 后亦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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