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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推进移风易俗,男女平等,规范婚育行为, 倡树婚育新风,加快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行政村全体村民(本村集体组 织成员)以及流动人口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村民有生育 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 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 织实施,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在村党支 部的领导下,全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1、做好本村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 理和服务;落实村务和政务公开制度。2、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 问题,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3、健全计划生育组织网络,配齐计生干部;加强计划 生育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计 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落实;(二)积极学习、掌握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 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三)指导、督促育龄妇女小组长开展工作(四)帮助村民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 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为村民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等。(五)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管理,及时上报各种 统计报表,利用上级反馈的微机信息开展管理服务。(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 育、生殖保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七)及时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药具,指导育龄 群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八)定期组织对村民的生殖健康查体和育龄妇女的查 环、查孕工作,开展好随、查访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九)力所能及的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生育 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 村设计划生育协会,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理事 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桥 梁和纽带,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会议精 神、工作部署。(二)当好村委会参谋助手,协助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 督促落实好各项计生政策,动员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落实节育措施,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 转变。(三)扎实开展生育关怀等各项活动,为育龄群众特别 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救助服务。(四)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督促村民自治公约 的落实,参与对村两委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评议,依法 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民小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 长在村委会和村计生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向本组的群 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负责婚育新风等科普知识的传递。(二)以身作则,带动子女、亲属、四邻及联系的育龄 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组育龄群众的婚、孕、育等情 况,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 将收集的群众需求信息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计生主任和协会 反馈,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四)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精神;负责组织群众的学习 和培训,积极参加村召集的各类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第三章 村民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村民享有下列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 优待、扶持、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四)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培 训权利;(五)有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六)有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 权利。第九条村民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村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规范生育行 为的义务;(二)村民有协助村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义务;(三)提倡晚婚晚育。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的,要依 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当月内到村委会建立计生信息档 案。申请生育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或生育证。(四)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育龄夫妇及成年育龄 妇女中的流动人口,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五)生育子女后,应在婴儿出生当月向村委会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知情选择一种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区计生服务 机构鉴定不适宜的除外)。(六)子女夭折的,应持医院证明 5 日内向村委会报 告。不在医院死亡的,应在当日报告,村委会组织进行必要 的现场查验和善后处理。(七)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八)收养子女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严禁私 自收养。(九)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参加一次健康查体。因 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请假,并约定时间补查。(十)严禁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选择性 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实行报告制度,经区 计生部门批准后再施行手术。(十一)成年育龄妇女有流出区外 30 日以上趋势的, 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住地后,应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外 出期间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反馈婚、孕、育状况。 有生育情况的,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报村委会。(十二)育龄夫妇应按时参加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和计生 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委会请 假。(十三)在本村租赁房屋的,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出 租户和承租户应到村委会登记备案,并由村委会查验承租户 的计划生育证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要有“承租户必须遵 守计划生育”的内容。未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租住。租 赁期间,出租户承担监管责任。承租户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 规定的,出租户应及时上报村委会,否则一并追究连带责任, 村委会有权按出租户窝藏或包庇违法生育行为处理。第四章 利益导向第十条 奖励(一)鼓励晚婚、晚育。对实行晚婚的家庭, 给予 15 元的奖励。对实行晚育的家庭,给予15 元的奖励。(二)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放弃生育,只生育一 个子女的家庭,村给予2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计生家庭,优先推荐纳入农村 低保范围。(四)符合计生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 计生家庭老人,优先推荐入住敬老院。(五)村委会在宅基地划分、土(林)地承包中,同等 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一 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一)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长 效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相关证明,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措施 的,交纳违约金100元。(二)不接受生殖健康查体和查环查孕服务,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交纳违约金100 元。无故不参加村组织的 计划生育培训学习,每次缴纳违约金10 元。(三)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寄回 孕检证明的,缴纳违约金100元。(四)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本村房屋期间,有违法怀孕或 违法生育现象的,房屋出租户不及时报告村委会的,缴纳违 约金 500 元。(五)未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 拒不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的,除向上级部门足额缴纳社 会抚养费外,还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 200 元。违法生育 没有结论或没有向村缴纳违约金的,不分配土地,不发放 村的一切福利待遇。(六)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优先落实上级各种 奖励政策;对未办理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除接受有关 部门的处理外,向村缴违约金 500 元,否则,不予分配该 育龄妇女土地。(七)婴儿出生、新婚结婚等信息村民应及时告知村委 会。对不及时告知的,跨月的交违约金 50 元;跨年度的交 违约金 100 元;怀孕3个月内不及时告知孕情的,交违约金 500 元。(八)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 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 1000 元。(九)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交纳违约金1000 元。(十)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拒绝、阻碍依法 执行公务的,情节较轻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交纳违约 金 300 元。情节较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十一)非婚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收(抱)养的,除 按规定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外,取消当事人夫妇7 年在村里 的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建议纪检部门开除其党 籍。(十二) 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不能参加年终评先 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停止村里一年的福利待 遇。(十三)村民违约后拒不缴纳违约金的,村委会从村发 放福利或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中扣除。第二 村委会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 向上级计生部门投诉,并要求村委会赔付违约金:(1)村委会无故不为村民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 村委会给予当事人 100 元违约金补偿。(2)村委会每月30 日要进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公开 内容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计划执行情况、避孕措施落 实情况、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奖惩政策落实情 况、合同双方履行权责情况及违约处理情况等。接受群众和 社会监督。不按时公开的,向村民作出说明。(3)村委会有责任把上级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 向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向村民进行传达,对传达不力造成当事 人不能按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村委会给予当事人 200元 的补偿。第十二条 违约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1)村委会设立计生违约金专户,实行专款专帐专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准私分贪 污。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2)计生违约金用于村计生阵地建设、宣传教育、奖 励扶持、困难救助等。(3)违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村民进行公开。第五章 移风易俗 男女平等第十三条 移风易俗,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一)破除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树立男女 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观念。(二)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或协助办理村民的婚礼、 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提 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禁止披麻重孝,聘用吹鼓手等。遇 有红白事,本村村民付礼金不参加酒宴,倡导节俭文明的新 风尚。(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落户本村后,和本村村民享 有同等的权力。(四)婚嫁外地,在本村的承包地(责任田)或承包山 林承包期未满,而婚嫁地又未取得承包地(责任田)的,原 承包地(责任田)不得收回。离婚后的妇女及子女要求回娘 家落户,不得拒绝。(五)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 母姓。(六)反对重男轻女,体现男女平等,倡导男女平等的 参加各项民俗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性参加。(七)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倡夫妻二 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 利对等。(八)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夫 妻互恩互爱,摒弃传统的家庭“男子汉主义”封建思想。反对 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九)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十)关爱女孩成长,与男孩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利。(十一)在入党、入团、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村 民小组推选时,女性应占 30%比例。(十二)村定期开展评选“模范党员”、“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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