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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生规章制度及公开承诺事项模板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要加强对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阵地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科学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年度计划。要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二、积极落实奖励优惠政策。要不断完善有利于村民政策的利益导向体系,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认真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凡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的计生户,在享受法定奖励政策的同时,另奖励_元,评为诚信计生示范户的奖励_元,评为诚信计生标兵的奖励_元,并在教育、医疗和卫生保健上享受优先照顾,积极开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居家养老补贴,深入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切实关心、关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让计划生育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三、大力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各村要大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加快建立“两委”负总责、依法定民约、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自治工作机制。做到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纳入村“两委会”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村务政务公开、生育把关、听取民意均依托计生中心户,村民代表、户长每月参政议事;畅通监督渠道。四、深入开展综合服务。加强宣传服务。要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打造具有较高品位和较强宣传感染力的文化广场,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强化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认真贯彻实施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盘棋”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要为流进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免费开展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属地化,严禁强制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村两委会要定期召开由村干部、党员、计生中心户长和计生协会员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村计生专干向与会人员汇报当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以及奖励政策、违法生育、批准再生育等重大事项,当场接受质询、评议和考评,构建社会监督机制。诚信计生规章制度及公开承诺事项模板(二)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履行双方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并信守承诺达成以下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必须共同信守。一、甲方的职责与义务(一)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各项优惠政策宣传,传播优生、优育、优教等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二)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各种避孕节育方法、优缺点及相关知识。(三)依法为计划生育家庭、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申报、办理各类证明。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四)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两癌普查”及随访服务。为待孕夫妇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服务。(五)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甲方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配合甲方的工作,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达到法定生育子女数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四)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不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政策外怀孕的,应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自觉遵守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半年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六)发现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违规执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乡政府如实反映。三、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政府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作出行政纪律处理,并补行约定义务。(二)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政策外生育的,除当事人必须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不得享受县乡有关项目扶持。甲方有权要求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议,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由村民自治议事会作出相应处理。(三)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子女的除接受法律法规相应处理外,其政策外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_年内不得享受县乡有关项目扶持及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四、附款(一)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乡,村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修订。(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甲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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