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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新建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交方法篇 第一篇:新建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交方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交方法 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交方法 一、机动车辆新车缴费理入户: 1、凭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车辆并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私人车主凭身份证(外地车主凭暂住证和身份证)。转入车辆人户还必须车籍所在地公路征稽机构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和养路费缴讫证。 2、车主必须在行驶证发证日期起0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按欠缴养路费处理。 二、车辆过户: 车辆市内过户的,车主应于当月内持旧车交易市场核发的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或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没收、强制收购汽车证明、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交易发票、有效的公路规费缴讫证,单位车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私人车主凭身份证办理(外地车主凭暂住证和身份证),凡迁出市外车辆的车主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旧车交易发票、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机动车登记书和新行驶证(或车管部门发出的临时牌和车辆档案)及上述资料复印件。 三、车辆报废缴费销户: 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当指定的金属回收或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金属回收公司加具拆解意见的公路规费销户申请表、车管部门签署同意报废意见的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表、公路规费缴讫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作欠缴公路规费处理。 四、车辆报停: 1、车辆因故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到当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交存缴费证件和全部车牌及行驶证,办理次月停缴养路费手续,缴费后车辆办理报停,一律不予退费。 2、车辆全年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入户的车辆,在当年不得报停。报停超期需补缴养路费并处罚款。 、办理车辆报停手续时,车主必须在报停申请书上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 、因故被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含被盗、抢车辆),在案发一月内关部门的证明,经当地征稽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可暂免缴养路费。 五、征费计量核定: 1、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客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2、对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无法查到的型号、车辆参数与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不符的改型、改装车辆,或其他情况需要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确认征费计量的车辆,必须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指定测量点进行初核,并按需求填报车辆核定登记表,按初核定的征费计量计征。 六、缴费时间: 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 第二篇: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02X59号)【发布单位】 交通部等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596号【发布日期】 2210-1【生效日期】 0X-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部 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 (交公路发2259号)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X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X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制定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0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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