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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经典案例【案例51】Filartiga v Pena-Irala630 F. 2d 876 (1980); (1980) 19 I.L.M. 966.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2nd Circuit作为原告的父亲和女儿是在1978年进入美国并申请政治避难的巴拉圭公民。在他们到达美国后不久,他们获悉被告一位巴拉圭公民巴拉圭首都亚松森前警察头目在美国非法现身。原告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指控被告通过施加酷刑非法致其儿子和弟弟(也是一位巴拉圭公民)死亡,目的是报复其父亲在政治上反对巴拉圭政府。诉讼的依据被称作是来自“非法致死的国内立法、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禁止酷刑宣言、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其他相关宣言、文件和构成习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法的实践”。“它声称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拥有管辖权,因为该法确立了联邦地区法院对外国人就发生违反国际法的侵权提起的所有诉讼的初级管辖权。”在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原告就地区法院做出其没有管辖权受理此案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得到了考虑。Kaufman,巡回法院法官:在管辖权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是所指控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鉴于在众多国际协议中对酷刑的普遍谴责,再加上事实上世界所有国家(在原则即使不是在实践上)废弃作为官方政策工具的酷刑,我们裁定国家官员针对被拘留的人施加酷刑构成对现有国际人权法规范的违反,因而也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序言、第55和56条)的规定清楚地表明,在当今时代,一国如何对待其公民是一种国际关切事项。尽管在为宪章向所有人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确切内容上不存在普遍的共识,但在目前毫无异议的是:有关保障至少应免受酷刑的权利。此项禁止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这可以从世界人权宣言中找到证据和表述。宣言以最明确的术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联大决议已经宣称:体现在宣言中的宪章条款“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G.A. Res. 2635 (XXV) (Oct. 24, 1970).)特别相关的是1975年保护所有人免受酷刑宣言该宣言与在此之前的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都是由联大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的。上述宣言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以极其准确的方式阐明了成员国在宪章下承担的义务已经注意到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使“有拘束力的条约”和“无拘束力的宣言”之间的区分不再有效,相反,它构成国际社会的一种权威性的声明。(E. Schwelb,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70 (1964))因而,宣言创造了一种遵守期待,且“由于该期待逐渐为国家实践所证明,借助习惯,一项宣言可以被承认为制定了约束国家的规则。”(34 UN ESCOR, supra)事实上,几位学者已经做出结论:宣言从总体上讲(in toto)已经成为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回头来看酷刑,我们毫无困难地发现其在现代国家实践和习惯中被普遍地废弃在酷刑上形成的国际共识体现在无数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如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这些国际协议的内容也反映在现代国内法中。尽管酷刑曾经在很多国家总是被用作刑事审问的手段,但在现代和更开明的时代中,它已经被普遍废弃了。根据一项调查,酷刑被超过五十个国家的宪法明确或默示地禁止了,这其中就包括美国和巴拉圭。美国的外交交往证实各国普遍以憎恶的态度来看待酷刑:在美国大使馆和所有与美国保持关系的外国的交往中,美国国务院的一般感觉是没有任何政府主张对自己的国民有权施加酷刑。就有关酷刑的报告所证实的,国家通常拒绝做出反应,或者不大经常的,通过主张有关行为是未经授权的或构成未达到酷刑的粗暴对待。(美国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备忘录,第16页,注释34。)已经考察了构成习惯国际法的来源国家的惯行、司法意见和法学家的著作,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官方酷刑现在已经为国际法禁止。该禁止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并且不允许区分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公民。法院认为,根据1789年法,地区法院确实有权受理此案。问题与讨论:你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案例52】芦西恩威伯格韦斯诉乌拉圭案(Luciano Weinderger Weisz v. Uruguary)(No.28/1978, U.N.Doc. CCPR/C/OP/1 at 57(1984)芦西恩是居住在墨西哥的乌拉圭公民,他是代表他的哥哥伊斯玛艾勒威伯格(Ismael Weinberger)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起诉乌拉圭的。伊斯玛艾勒曾是一名记者,当时被囚禁在乌拉圭。他是1976年2月在家里被逮捕的,但逮捕者并没有出具任何逮捕令。他被关押了10个月,但是他的家庭并没有被告知具体关押的地点。在这10个月当中,他遭到了酷刑,大多数时间里,他被戴上眼罩和手铐,食物匮乏。10个月后,他被允许家人看望,他的身体有明星被伤害的痕迹,精神也出现一定的混乱。芦西恩认为他的哥哥被逮捕的真正原因是伊斯玛艾勒发表了不同于乌拉圭政府当局官方的政治意见。芦西恩认为乌拉圭的行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3、7、9、10、12、14、15、25条以及第26条,并且乌拉圭不存在有效的国内救济。人权事务委员会首先认为该案件属于可受理范围之内,并将来文提请乌拉圭注意,在收到乌拉圭做出的说明后对该案件做出下列认定:(1)伊斯玛艾勒在被拘禁的前10个月受到了酷刑,乌拉圭违反了公约第7条和第10(1)条;(2)伊斯玛艾勒并没有立即由法官或者其他法律授权可以实施司法审判权的官方机构审理,并且人身保护权没有得多保障,乌拉圭违反了第9(3)和(4)条;(3)伊斯玛艾勒没有被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及他在被关押的这10个月里没有任何法律援助的途径,乌拉圭违反了第14(1)和(3)条;(4)伊斯玛艾勒是因为发表了有关工会组织活动的言论而被拘禁,乌拉圭违反了第19(2)条。因此,委员会认为乌拉圭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包括立即释放和金钱赔偿,乌拉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类似的违反公约的拘留事件以后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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