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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东贸易发展考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了防范逃亡海上的张士减、方国珍余部势力和慑于日本帮助胡惟庸夺取帝位的心态,以保持和巩固其封建统治,“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1一反唐、宋、元各朝代对外开放贸易的政策,实行一条仅准许与明朝有朝贡关系的国家以“朝贡”形式对中国进行贸易的“时禁时开,以禁为主的朝贡贸易政策,严禁沿海人民出海贸易。洪武四年(137)十二月,宣布:“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时方国珍余党多人海剽掠故也”;十四年(8)十月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3二十三年(139)十月,“申严交通外番之禁”4;三十年(37)四月,再次“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5其后,明成祖、明宣宗、明英宗等历朝政府都颁有禁海令,并以立法形式将禁海令列入大明律,强令军民人等遵守不逾。这些法律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禁官民二桅以上远洋船出海。明令:奸豪势要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6 第二,禁私运货物出海及私贩洋货.明令:凡将马牛、军需、铁纲、铜钱、锻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7 纠通下海之人,接置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具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8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9 为了贯彻执行海禁政策和法律,明政府制定和实行了一种“朝贡贸易”和“市舶司”管理的制度,对海外贸易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垄断。明代前期(138156),就是按照“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1的原则进行朝贡贸易. 但是,明政府实行朝贡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即由于明廷以“怀柔远人”和“厚往薄来”的原则进行朝贡贸易,结果造成了以高于“贡品”若干倍价值的货品“赏赍朝贡国。这么一来,必然增加明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随着朝贡次数的增加而负担越来越重.于是明政府不得不对朝贡贸易的贡期、贡道、贡船、贡品和人数等进行调整和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广东实行优惠的特殊政策。 第一,准许非朝贡国家商船入广东贸易.正德四年(1509),暹罗船舶遭到风暴而漂流入广东海域内,镇巡官按规定“以十分抽三,该部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11准其贸易。第二年(1510),明廷礼部肯定镇巡官的这种做法,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不属于朝贡船,因此不是市舶司的职权范围,理应由镇巡及三司官兼管。3既然准许非朝贡国家的船舶进入广东贸易,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明政府原来制定的“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说明朝贡贸易首先在广东衰落,从而助长了广东私人出海或在本地与番商贸易的发展。后来遭到布政司参议陈伯献和巡抚广东御史高公昭等官员的反对,但因为广东右布政使吴廷举巧辩兴利,以“缺少上供香料及军门取给为理由,奏请广东仍然保持“不拘年份,至即抽货”的做法,使广东的对外贸易呈现出“番舶不绝于海澨,蛮夷杂沓于州城1的一派繁荣景象。特别是到了嘉靖三十二的(55)前后,明政府也允准非朝贡国家葡萄牙人在浪白澳、澳门以至“中国第一大港广州进行贸易”。15这就说明,广东的的朝贡贸易已名存实亡,私人与朝贡、非朝贡国家均可以在广东进行贸易。 第二,惟存广东市舶司对外贸易。 嘉靖元年(1522)五月,由日本大内氏所派的宗设廉导与细川氏所派的鸾冈瑞佐、宋素卿为代表的两批日本朝贡使团先后到浙江宁波.由于鸾冈瑞佐、宋素卿贿赂了市舶太监赖恩,其船虽后到却先于宗设谦导办理船舶进港验货手续。同时,在市舶司的招待宴会上,鸾冈瑞佐又被安排于首席.宗设谦导大怒之下,刺杀了鸾冈瑞佐,烧其船舶,追杀宋素卿至绍兴,并沿途掠杀,杀死明备倭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百户胡源,夺海而逃,6史称“争贡之役”.事发之后,明世宗一方面急忙“令镇巡官即督所属,调兵追捕,并核失事情罪以闻”;另一方面指示礼部讨论“其入贡当否事宜”7.后礼部官员认为:二夷相杀,衅起宗设,而宋素卿之党被杀甚众。虽素卿以华从夷,事在幼年,而长知效期,已蒙武宗宥免,毋容再问,惟令镇巡等官司省谕宋素卿,回国移咨国王,令其查明勘合,自行究治,待当贡这年,奏请议处。 因为浙江市舶司主要是接待日本贡使的,所以明廷从给事中夏言的“倭祸起于市舶”之奏,即停罢浙江市舶司。后经浙江视师通政唐顺之于嘉靖三十九年(50)建议恢复,均遭到浙江巡抚刘畿的反对,未能恢复。19福建市舶司也因“争贡之役”而被停罢。0这样一来,“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21于是,广东省的省会广州遂成全国海上丝绸之路的惟一港口,造成了暹罗、占城、爪哇、琉球、渤泥等国家与中国贸易,“俱在广小州,设市舶司领之”,22和“凡夷船趁贸货物,具赴货城(广州)公卖输税”23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同时规定“广州船舶往诸番,出虎头门,始入大洋”。24其它内地的商人也只好将商品长途贩运来广州出口,名曰“走广”,史称:浙人多诈,窃买丝绵、水银、生铜、药材一切通番之货,抵广(州I)变卖;复易广货归浙,曰走广。5 到了隆庆元年(157),部分开放海禁后,“广州几垄断西南海之航线,西洋海舶常泊广州.6由此可见,明政府一方面禁止浙江、福建等沿海省地私人出海贸易;另一方面又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将朝贡贸易强令于广东进行。于是,广东省会的广州港重新成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第一大港,而且是全国惟一合法的对外贸易海港,海外多数朝贡国家来中国进行贸易多取广东贡道,如下表所示。 第三,允准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明代属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和珠海市)管辖的一个小渔村。嘉靖三十二(1553),在广东海道副使汪柏同意葡萄牙商人缴纳0以上(按明朝廷规定为2)关税的条件下,得以在澳门进行临时贸易;三十六年(1557),允许葡萄牙商人在澳门筑室居住进行贸易;万历元年(53),明政府允准葡萄牙商人以每年交纳地租银500两(清代加火耗银两)租居澳门进行贸易。万历十年(1582),两广总督陈瑞,对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答应“服从中国官吏的管辖27的前提下,允准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这是明朝广东地方政府最高官吏第一次对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贸易的承认。于是澳门就成为广东省管辖下的一个特殊的葡萄牙侨民社区.从此之后,葡萄牙人簇拥而来澳门经商和居住,不断“私创茅屋营房”,2“增缮周垣,加以统治,隐然敌国”。9他们还视两广总督戴耀任职期间对澳门管理不力为可欺,“骄悍不法,私自允许日本的朱印船入澳门贸易;把商船停泊在大调环、马骝洲等地外洋而偷漏船钞、货税,甚至派小艇以保护“经济之舶,不受明朝政府守澳官的盘诘,等等。葡萄牙人在澳门的这种超乎寻常贸易的举动,自然引起中国人民的不满和朝野仕宦的忧虑,纷纷向明朝皇帝上书禀奏,一致认为广东地方官吏让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实为国家安全的一大威胁和隐患.并向皇帝提出如何处理租居澳门葡萄牙人的种种主张,请求皇帝“早为万全之虑”予以裁夺和灾施,以保国家之安全和领土主权之完整。 第一,以福建巡抚庞尚鹏为代表,刑部给事中郭尚宾附议,3提出令葡萄牙人离开澳门,到浪白澳去贸易。3 第二,以总兵俞大猷为代表,提出驱逐葡萄牙人出澳门的主张.俞大猷于嘉靖四十四年(56)以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疏上书两广总督吴桂芳,主张用武力将葡萄牙人驱逐出澳门,并请缨亲自出马驱逐。2 第三,以霍与瑕和两广总督张鸣冈为代表,提出准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贸易、加强防范和管理的主张。上述仕宦们提出三种处理租居澳门葡萄牙人的不同方针,虽然大相径庭,但共同点则是在维护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和保持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如何对待葡萄牙人的去留问题.这场围绕准与不准葡萄牙人租居澳门的争论,前后达五十年之久。开始时,明廷不以为然,往往以“时朝议事多窒碍,寐阁不行”.3直到万历四十二年(164),明廷才采纳了霍与瑕和张鸣冈的奏议,“部议从之”,正式确定早在万历十年(1582)陈瑞已经准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贸易、建城设官管理的方针。从此,澳门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直接管理、葡萄牙人租居和经营贸易的“特殊地区,直至清朝光绪十三年(887)止。明朝政府采取这一政策,既有效地管治澳门,又使澳门成为广东海上丝绸之路的港口和东西方围家进行国际贸易的中继港,对于明代广东海上丝绸之路的高度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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