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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注。本制度随国家相关规定的改变而不断改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二)一、总则1、为了及时地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情的事件。3、法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二、事故分类1、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2、按事故内容分为: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三、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1、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2、事故报告(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3、事故调查(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4、责任追究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1)该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3)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4)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5)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6)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7)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8)发生事故后为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9)“三同时”不落实的。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2)发现事故隐患、险情后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3)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4)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事故统计分析1、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的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报告时登记人等。2、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五、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1、事故登记表。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_、职务、单位资料。7、事故调查报告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六、罚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与罚款、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三)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_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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