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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A020004-201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包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规避市场风险,加强对包干项目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包干项目,由公司市场经营部归口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过程管理,各责任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包干项目”为项目责任人自行承接施工任务且经济目标采用包干形式的项目。第四条 项目责任人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第二章 对包干项目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按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评审合格后,项目责任人须与责任单位签订项目意向书。第六条 包干项目不允许承接特种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中的桥梁隧道、海外项目等工程。若工程中含有少量特种设备安装的工程,必须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审批。第七条 为了规避包干项目的风险,对项目责任人实行担保,具体按公司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资质使用费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且不低于5万元收取(上年度“优秀项目责任人”免缴)。如中标可抵该项目管理费,未中标则归公司所有。第九条 项目缴纳管理费的标准(不含其它税费):9.1 项目缴纳管理费不低于以下标准,且不低于20万元:9.1.1 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工程为4%;9.1.2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3%;9.1.3 所有工程中包含的特种设备工程部分,另加收此部分的3%且不低于2万元,如不能确定特种设备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则按合同价加收1%;9.1.4 合同金额低于600万元的包干项目不予承接(后续项目、补充合同除外)。确有市场价值的项目或长期合作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必要性,且与责任人签订年度上缴管理费不低于20万元的协议书,经特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9.2 项目责任人管理费上缴低于第9.1条标准的,必须报公司特批后,责任单位才能与之签订项目意向书、工程承包合同;未经批准,责任单位擅自降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由责任单位按第9.1条规定标准补足上交公司且不能抵责任单位上缴管理费。第十条 垫资项目和BT项目的管理10.1 对垫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向公司书面请示,由公司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评审;垫资项目除按一般包干项目办理手续外,还应缴纳垫资额的30%作为垫资担保款(投标盖章前缴纳10%,签订合同时交齐),否则公司不予盖章;如未中标,担保款在扣除资质使用费后无息退还项目责任人,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项目责任人未将垫资担保款交齐,则投标盖章前缴纳的10%不予退还。10.2 垫资项目开工后,垫资担保款的70%在完成工程进度20%后分次拨付给责任单位(仅限于工程施工费用的转账支付),其余部分留作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责任单位人力、工程、财务、审计、法制等部门确认后全额无息支付给项目责任人。10.3 对BT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向公司书面请示,由公司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评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才能参加投标;BT项目除按一般包干项目办理手续外,还应缴纳工程投资的50%(含向业主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资金担保款(投标盖章前交20%,签订合同时交齐),否则公司不予盖章;如未中标,担保款在扣除资质使用费后无息退还项目责任人,如签订合同前项目责任人未将担保款交齐,则投标盖章前缴纳的20%不予退还。10.4 BT项目开工后,项目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分次拨付(仅限于工程施工费用的转账支付),留合同额的10%作为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责任单位人力、工程、财务、审计、法制等部门确认后全额无息支付给项目责任人。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必须与责任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采用公司规定的格式文本。“项目责任人”或“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责任单位必须填写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批准。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在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有偿配合项目责任人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项目保证金13.1 包干项目必须及时足额交纳项目管理保证金和项目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前交公司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建立台账管理;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扣交;保证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且无任何遗留问题时,由责任单位向公司提出退款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无息退回余额;发生违约行时,从项目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3.2 项目管理保证金交纳标准:13.2.1 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照总造价3缴纳且不低于5万元; 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计算。13.3 项目履约保证金:13.3.1 合同中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为现金的,由项目责任人全额承担并由公司转账支付;13.3.2 合同中要求出具银行保证的,必须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办理。被评为上年度“优秀项目责任人”的按保证金额20%交纳保证金,其他责任人按保证金额的30%交纳保证金,具体按公司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3.3.3 合同中未约定交纳保证金或银行保证业务的工程项目,项目责任人按合同金额的5%交纳保证金。第三章 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14.1 公司对包干项目的责任人按照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及评价,不合格的责任人不得承接项目。14.2 项目责任人在联系项目前需到公司市场经营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资质使用费,若联系的项目与公司或集团发生冲突时无条件退出,公司无息退还已收取的资质使用费。14.3 投标文件送出前,责任单位应对报价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责任单位必须与责任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公司市场经营部。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15.1 项目的工程款必须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不得私自向业主收取现金或将工程款支付到其它账户,若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财务入账核算。15.2 工程所需周转资金由项目责任人自行筹措,筹措的资金须付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财务统一对外支付。责任单位不得为包干项目责任人垫资、提供借款及筹资担保。15.3 项目用款审批及管理15.3.1 项目用款必须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15.3.2 项目所有付款凭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必须带有公司名称字样。15.3.3 项目需开支管理人员工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款、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等所有款项须经责任单位审批后,由项目会计直接转账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禁止将扣除管理费、税费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包干项目责任人。15.4 项目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必须从公司或责任单位银行账户支付。15.5 项目材料采购、分包以及设备租赁等合同须以公司或责任单位名称签订,但一切债务由项目责任人承担。15.6 公司代扣代缴各项税费中,个人所得税按2%代扣,超过部分由项目责任人承担,低于部分不予退还。项目责任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完税证明交所属各单位财务核算。税务部门有新规定时,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应凭证,交财务核算。15.7 项目的增值税核算遵循公司增值税核算管理办法。15.8 项目经特批允许设立账户时,必须在资金系统内银行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印鉴必须使用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印鉴,遵循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账户资料与印鉴不得交由项目责任人管理。15.9 劳保基金所有权归属公司及责任单位。15.10 项目人工工资的发放及“五险一金”的管理 15.10.1 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由责任单位收取后统一发放;项目所有劳务人员的人工费由项目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责任单位财务通过网银发至个人。若发现承包人有拖欠工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15.10.2 项目所有人员的“五险一金”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公司委派的人员由责任单位财务代扣代缴。15.11 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预留、支付、核算和管理。15.12 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定期与业主对账(函证),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15.1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人按财务清算及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和内部结算。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前结清所有债务、上交款、代付款和税费并提供相关票据。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收回后,经确认无质量返修责任无息支付给项目责任人,工程承包合同自行终结。十六条 工程管理16.1 项目责任人应严格按公司工程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企业文化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项目上有效运行。16.2 责任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包干项目,对项目工程实施有效监管。公司工程管理部、总工办按公司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管理工作。16.3 项目开工前各责任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交底和培训。项目责任人应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16.4 项目进度款拨付前,由现场委派人员签字确认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16.5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委派至少一名专业人员,对特殊工程、大型工程责任单位应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监管。16.6 凡符合申报和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要求申报和创建,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人承担。16.7 符合创“优质工程”及以上奖项条件或合同有要求的项目,必须策划并实施创优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16.8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责任人承担业主(政府部门)的处罚、整改、赔偿及善后费用。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17.1 责任单位必须对包干项目委派财务、安全、印章及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委派人员上岗前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17.2 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委派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项目其他聘用人员的建档和签订外聘合同管理。 17.3 项目委派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意外伤害保险、“五险一金”企业部分由项目责任人承担。17.4 委派人员的工资由责任单位统一按以下标准向责任人收取,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责任单位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发放。委派人员工资收取标准:序号名 称标 准备 注1项目经理12000-20000元/月委派人员工资由责任单位代扣,并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发放。2技术主管9000-12000元/月3施工员、安全员7000-9000元/月4其它管理人员6000-7000元/月17.5 项目聘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证书,年龄及健康符合法定要求,并签订“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聘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人承担。17.6 证书使用费按以下标准向责任人收取:押证使用费序号名 称标 准备 注1注册一级建造师5000元/月2注册二级建造师2000元/月3安全员证500元/月4其它岗位证件300元/月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18.1 项目的印章必须由公司统一刻制并在施工期间进行公示,印章由委派的印章管理员进行管理。18.2 责任单位委派到项目的印章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18.3 使用项目部印章,印章管理员必须在公司统一印制的用印登记本上进行登记。18.4 项目印章仅限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联系和工程技术资料,不得用于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各种经济合同;不得用于办理借贷、担保和抵押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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