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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实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税收政策。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杳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 .生产性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0%的税收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才氐减应纳税额。(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启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的启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占比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3)关于暂无销售收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4)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计算。纳税人(除生活附艮务业外)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才氐减。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税收政策Q)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才氐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才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法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4 .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例2-5某生产的艮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21年2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其中1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3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月勾选抵扣。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3XQ-IO%)l%=1.17(万元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1.17=4.17(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25-13(l-10%)-4.17=9.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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