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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借审计问责,治治扶贫资金滥用 *镇扶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推动全镇扶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办法、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镇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扶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2、对扶贫工作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3、在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1 第五条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扶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 2、对扶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3、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 第六条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扶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数字脱贫”、“假2 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3、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镇整体工作的。 2、因帮扶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对镇扶贫工作考核的。 第九条其他违反扶贫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约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的,视情节情况,给予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 3 除党籍;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政纪的,视情节情况,给予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三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五条有第四至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调整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垂直管理部门问责人员、第一书记的问责,由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上报区委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十四条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问责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纪委、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镇党政办公室22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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