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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人民医院医疗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委托处置协议甲方: 麒麟区人民医院乙方: 曲靖市麒麟区殡仪馆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为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拟定下列委托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接收,并统一焚烧处理 。 第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 构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清运前准备工作。 第三条 甲方未按合同第二条规定对医院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进行规范处理,乙方在装运中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条 甲方不得将其他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中,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五条 医疗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处理费用根据甲方实际发生量按有关规定核算。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 2013年05 月20 日至 2016 年05 月 20日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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