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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实施细则根据*,现就2024年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流动对象(一)学校干部校级领导干部的流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中层干部交流由教育局根据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中层干部队伍整体情况和有关学校干部队伍需求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二)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包括:县级以上名师、名师培养人选、教坛新秀、教坛新苗、优质课评比县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农村学校放宽至二等奖),以及其他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流动主要是指城区学校骨干教师流入骨干教师较少或学科建设较为薄弱的农村学校。(三)普通教师流动对象为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其中任职超过12年(不含支教时间)、没有其他学校任教经历的为重点交流对象。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截止到2024年7月1日,下同)的可不纳入交流,但本人主动要求的除外。二、流动时间(一)骨干教师骨干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为23年,其中一、二类片区3年(农村示范性学校交流服务时间可以为2年),三类片区2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回原学校任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也可以安排到城区其他学校任教。为了均衡农村学校师资,原则上其他城区学校骨干教师不再流入非本教育集团的农村学校。(二)普通教师参照骨干教师流动。三、流动形式及操作程序教师交流形式可分为:城乡交流、同类学校间交流两种形式。(一)城乡交流城乡交流由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农村学校任教、农村学校到城区学校上挂锻炼型流动组成。1.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农村学校任教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到农村任教原则上是指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且在现任学校连续任教满3年以上的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到农村学校任教。其中任职超过12年(不含支教时间)、没有其他学校任教经历的为重点对象。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到农村任教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其他优秀教师”的待遇,服务时间及操作办法参照骨干教师。城区学校教师流动到农村学校的,编制关系随调到农村学校,按照编制关系享受年终考核奖,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前2/3的,可以向支教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其年终考核奖可以参照流出学校和流入学校的奖金水平从高享受。2.上挂锻炼型流动上挂锻炼型流动是指有城区骨干教师流入或城区支教教师流入的农村学校派出相应学科教师到城区学校顶岗学习。上挂锻炼型流动教师编制随调到城区学校,按编制关系享受工资待遇、年终考核奖。交流任教时间参照流入农村学校的城区教师服务时间。城区初中、小学集团本部负责城乡交流工作的协调,初中同一所农村学校当年接收支教教师不超过2人,小学集团内各校区当年接收支教教师至少有1人。城乡交流操作程序:农村学校上报需求学科(不少于3个学科)城区学校根据当年交流任务、农村需求学科选派对应的学科教师农村学校上报顶岗教师。(二)同类学校间交流同类学校间交流原则上不再执行,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同片区交流,实行交流双方学校申报制度,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在同类片区学校间进行交流,交流时间3年,3年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任教。目前已在同片区交流的人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同类学校间交流操作办法:1.个人提出申请;2.流出学校、流入学校同意后,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3.县教育局进行研究;4.县教育局同意交流的,办理调动手续。同类片区学校名单:类别小学初中123四、流动人数(一)城乡交流小学城乡交流:根据*县小学城乡集团化办学全覆盖实施方案(浦教普20185号)文件精神,集团本部每年交流到其它校区的教师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数的20%,其中骨干教师不少于教师数的10%;龙峰小学交流到其它校区的教师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数的12%,其中骨干教师不少于3人;集团内其他城区学校交流到其它校区的教师不少于本校教师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集团本部在各分校区交流教师人数应相对均衡。分校区教师到集团本部及其他城区学校交流的人选需经集团行政班子会议确定,其中须有一定比例资质优秀的年轻教师到集团本部培养。具体方法由教育集团安排。初中城乡交流:各城区学校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计划数完成当年交流任务。为了顺利开展初中阶段城乡交流,城区初中按照计划数和农村学校需求学科,推荐拟交流教师,农村初中应申请不少于2人的拟交流教师流入;交流双方学校达成交流意愿的,农村初中按城区流入教师人数的1:2上报上挂锻炼教师人选,由城区初中确定交流对象。各城区初中、小学集团本部统筹各学校城乡交流事项。(二)同类学校间交流根据当年申请情况,确定流动人数。五、政策保障1.保证交流质量。交流对象须为上一年度年度考核在学校排名前80%。2.组织调动、新教师学习、职评支教、进城选调、初中教师到小学支教、城区教育集团内交流等仍按原规定执行。新教师学习和进城学习(上挂锻炼型的交流顶岗人员除外),在计算工作经历时不视作不同学校的任教经历,但可以在本校工作年限中减去。3.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2017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逐步将前述经历作为提拔学校中层干部的前置条件。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县级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省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4.建立和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1970年以后出生的城区学校教师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从2017年起,男1964年、女1969年以后出生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应具有不少于两所学校(单位)的工作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农村示范性学校教师到其他学校走教支教的,经学校申请、教育局认定,可作为两校工作经历。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学校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新聘五级(小学六级)应具有任高级期间不少于两所学校(单位)的工作经历;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新聘八级(小学九级)应具有不少于两所学校(单位)的工作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经学校申请、教育局审批,岗位晋级可不作以上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浦教201436号)规定,在职称评审、聘任和岗位晋级考核中,应当对参与交流教师特别是在交流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实施倾斜加分。交流教师在交流任教期间,其在流出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和岗位等级仍继续予以保留,不受人事关系变动影响。根据省市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精神,新增的中高级岗位中预留部分优先用于评聘城区交流到农村任教的优秀教师。支教教师交流期满后,原则上应回原学校,经双方学校同意可参加下一轮的教师交流,连续交流不超过2轮。城区教师因要保留在支教学校评上的职称及岗位等级,须延长支教一年。支教教师因个人原因,交流期满后,可申请延长支教一年。教师交流期间年度考核在流入学校排名均在前2/3,延长期间,交流待遇予以保留。5.建立教师交流经费保障机制。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任教的骨干教师,流动期间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津贴(农村特岗津贴限规定范围内学校),并发放骨干教师农村任教特殊津贴:特级教师20000元年,省级名师15000元年,市级名师、省教坛新秀10000元年,县级名师、市教坛新秀6000元年,县名师培养人选、县教坛新秀、县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3000元年,城区其他优秀教师2000元年。对于交流到农村任教的名师,交流期间优先安排名师疗休养。城区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的年度考核排名前2/3,其年终考核奖可以参照流出学校和流入学校的奖金水平从高享受。对一直坚持在农村任教的名师,提高其原有名师津贴标准。2021年及以前农村学校上挂到城区学校顶岗学习的教师,原则上不享受农村任教津贴。表现突出的,由城区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享受农村任教津贴。6.加大交流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一是扩大农村学校名师、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在名师评选、省培国培等各级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倾斜。二是农村学校教师评上县名师、市教坛新秀,原则上自评上当年起在本校服务3年。交流的教师(含当年确定为交流对象的教师),学校适岗竞聘时予以照顾。7.建立教师交流管理考核机制。县教育局要加强全县教师流动的后续管理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把学校教师流动工作列入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学校评价奖惩挂钩。规范流动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指导学校加强对流动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形成共识。推动教师交流是省教育厅为推进教育均衡、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校要认真领会和认识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积极想方设法,确保今年的流动工作顺利完成。(二)宣传到位,积极参与。教师流动涉及每一个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各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政策宣讲到位,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工作要细、方法要活,努力消除教师思想上的疑虑,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流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与流动。(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校要根据县教育局教师流动的整体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校的实际情况,尤其要掌握符合条件的流动教师的实际情况,分析所存在的困难和矛盾,要立足于教师、立足于学校、立足于实效,精心布置本校的流动工作。情况摸全摸透,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各项流动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四)落实政策,增进激励。各义务教育学校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做好县教育局等四部门有关交流政策的落实工作,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解除交流教师的后顾之忧。涉及到考核评先、干部推荐、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培养培训等各项工作,学校有关规定应与上级有关教师交流政策规定做好衔接,应当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有关政策得到真正落实,引导教师积极参与交流工作。各学校在要加强与县教育局相关科室的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保证交流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五)把握节点,及时报送。交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校要及时把握好时间节点,按时将有关材料报县教育局人事科洪诞送处。1.农村学校上报学科需求(每校至少3个学科)(7月12日前)。县教育局汇总学科需求情况,并下达各城区学校,各校推荐到农村学校支教人选并下发到各农村学校(7月19日前)。各农村学校上报选择的支教教师,各城区初中、小学集团本部协调并确定方案(7月26日前)。有关农村学校协商城区学校同意后,确定上挂顶岗人选,并报县教育局(7月30日前)。办理有关人员调动手续(8月15日前)。2.同类学校间交流流入流出学校上报申请(7月19日前)。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办理调动手续(8月15日前)。3.中层干部交流学校上报拟交流人选(7月19日前)。县教育局确定交流方案(8月15日前)。4.城区学校流动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期将满的,如本人意愿继续在流入学校服务的,本人申请报告经流入、流出学校同意盖章后于7月19日前交县教育局。5.2021年同类片区间教师交流期将满的,原则上回原单位。附件:1.2024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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