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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的评选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专项奖,获奖工程的结构质量代表我市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第四条结构优质奖的认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五条结构优质奖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负责市本级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市结构优质奖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认定一次。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相应规模的,均可参与申报。具体规模要求如下:(一)*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四)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五)*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含地下结构)、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质量特别优良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第七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向推荐部门申请结构优质奖创建计划;(三)申报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在当年度6月30日前通过验收;(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规范标准进行评价,其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85%;(七)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构实体检测和工程质量服务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认定范围:(一)因质量问题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三)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对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已经参加过结构优质奖认定而未通过的;(五)其他不符合结构优质奖的情形。第三章 现场质量评估第九条工程项目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后,申报单位应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向推荐部门申请结构优质奖现场质量评估。第十条推荐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质量评估。专家组现场质量评估程序如下:(一)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二)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情况汇报;(三)评估工程实体质量;(四)评估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五)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第十一条市安质总站对现场质量评估情况每年开展两次集中复核,复核项目数为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年度评估总数的20%。第四章 推荐认定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部门申报结构优质奖。申报材料如下:1.*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2.*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创建计划表;3.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4.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记录;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7.工程结构创优总结;8.能反映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亮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获得荣誉等工程照片,并附文字说明;9.申报工程情况汇报PPT电子文档一份(汇报材料内容应包含:工程地点、承建主体、工程概况、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亮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获得荣誉等相关介绍)。上述1至9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储存在U盘中),与书面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一式两份。第十三条结构优质奖推荐采用总分百分制计分,由施工过程评价分和专家组现场评估分组成。其中施工过程评价分占总分50%(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分占5%,监理企业评价分占5%,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专家组现场评估分占总分50%。以上两项分数均达到85分及以上的方具有推荐资格。第十四条推荐部门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结合现场质量评估情况进行考评,择优提出结构优质奖推荐项目名单,按综合水平高低排序,向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第十五条市安质总站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成立市结构优质奖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部分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等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第十七条结构优质奖认定程序如下:(一)市认定委员会听取初审情况汇报;(二)市认定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拟获奖工程名单;(三)对拟获奖工程名单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四)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十九条现场评估专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评估工程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估专家资格。第二十条市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廉洁公正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认定委员资格。第六章 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予以发文通报表彰。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已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在获奖后发现因施工原因有严重结构质量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第二十三条本认定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名词解释: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体娱乐、旅游服务、客运、办公、福利、会展及纪念性等工程;住宅工程包括:单体高层住宅、单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保障性租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单体建筑包括:群体建筑中选择一栋面积符合要求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组团:指可以在项目工程中有机组织几个单体成团,达到要求面积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QC、PPT:QC是指“质量控制”,PPT是指“图形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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