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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样数量详见表1。表1 产品抽样方法、数量表序号产品名称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验样品数量备用样品数量1车用柴油样品应在受检单位的加油站、油罐、罐车、油船、油桶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4L2L2L注:样品用耐腐蚀的铁制容器封装。2.检验依据表2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硫含量SH/T 0689-20002铜片腐蚀GB/T 5096-20173水含量GB 19147-20164多环芳烃含量NB/SH/T 0806-20225总污染物含量GB/T 33400-20166运动黏度(20)GB/T 265-19887凝点GB/T 510-20188冷滤点NB/SH/T 0248-20199闪点(闭口)GB/T 261-202110十六烷指数GB/T 11139-198911馏程GB/T 6536-201012密度(20)GB/T 1884-200013脂肪酸甲酯含量GB/T 23801-202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9147-2016(VI)车用柴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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