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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域内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街道)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三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人事、财务、药械、业务和绩效等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须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卫生部、浙江省有关标准。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状况,向市卫生局提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撤并的申请。第五条街道中心卫生院的第一名称为“市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名称为“市XX中心卫生院”;其辖属地名卫生院和卫生所的第一名称为“市XX街道XX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二名称为“市XX街道XX卫生院”。镇中心卫生院第一名称为“市XX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为“市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辖属地名卫生院和卫生所第一名称为“市XX镇XX卫生院”,第二名称为“市XX镇XX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由中心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担任。第三章行政管理第六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六个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即行政统一管理,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受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人员统一公开聘用,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管理,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业务统一管理,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统一考核,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工作考核并发放绩效报酬。第七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度签订工作任务责任书,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目标管理和合同制管理。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出具正规收费凭据。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收费标准、基本药物价格、药品配伍禁忌等上墙公示。病历、处方、印章、标识、规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工作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第九条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后,实施新农合诊疗工作,执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不得将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包或租赁进行营利性经营,不得与药店合办(即一店两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得进购规定以外的药品或代售其它任何商品,对违犯者将予以严肃查处。第四章人事任免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人员调动和干部任免,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中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及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调至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需事先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第十二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技术职务晋级和聘用、干部评价使用、绩效工资发放等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当地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病历和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工作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第十五条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任务和指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加强对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执业、规范诊疗、工作纪律、院容院貌等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工作人员通过参加学历教育、在岗进修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十六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因设备或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后,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产一律归并到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月为单位,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各辖属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出纳(报账员),负责每月向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计报送收支原始凭证。第十八条规范业务款解缴。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收入一律直接缴存到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账户,年业务收入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每天缴存;年业务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交通、人员等情况另作规定,业务款解存时间超过一天的单位,应明确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九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内部考核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内部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制订辖区内单位和职工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在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统一进行考核并发放绩效工资。第七章考核第二十条市卫生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评价使用、补助经费核拨等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并认真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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