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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为进一步增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规划制定原则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决策机制和编制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1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四、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或者如上市公司当年盈利,但每股累计可分配利润低于 0.10 元。(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五、附则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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