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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8 附录1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1 / 12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2 / 12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 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 平方M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工程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工程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新建工程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表1 相关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1 新建建筑东、西侧退地界)。表 1 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3 / 12 二、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要求。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第九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1):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 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20M的要求。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M的要求控制。2. 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M 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M ,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 ;大于13M 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 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 不开设窗户)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 ,低层为4.5M。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 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控制。5. 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 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 所列要求:表 2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 M )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 M )25 30 35 东西向 M )20 25 30 项目退地界距离 M )多层高层新建建筑9 2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4 / 12 2. 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 所列要求:表 3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 M )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 M )30 35 40 东西向 M )25 30 35 3. 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 所列要求:表 4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 M )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 M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 ,大于16M 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5 所列要求:表 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 M )24H40 40H60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M )15 18 20 塔式最小间距 M )18 20 25 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 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7.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6 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表 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5 / 12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最小控制间距 M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20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15 8.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9.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10.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案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案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 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第十三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 度小于等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 0.8 倍控制。三、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第十四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时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十六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6 / 1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第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7 所列要求:表 7 各类建筑退地界文教卫生建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筑主要朝向M )低层6 5 5 多层9 9 7.5 高层18 15 12 次要朝向 山墙)M )低层3.5 3 3.5 多层4.5 4.5 4.5 高层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7 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二节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M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 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8 所列要求。表 8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道路宽度 LM )城市迎宾路L60 城市主干路60L 40 城市次干路40L 25 城市支路25L 15 建筑高H241010 6 624H40151210840H6018151210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2 页7 / 12 度HM )60H802018151280H 100 25221815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8 所列指标的0.8 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6M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表8 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 0.4 倍控制,且最小值为6M 。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M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一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M ,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M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第二十二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5M ;沿河 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 5M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M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M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2 页8 / 12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控制。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 ,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M 。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 1.8M。第三十一条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 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立面应及时清洗、粉刷。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三十三条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2 页9 / 12 必须符合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且应与建筑工程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 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 / 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 ;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 。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M ,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 M ,且有不少于1/3 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五条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节规定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裙房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 )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 N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 建筑裙房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见表9)表 9 折算系数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M )有效系数 N)H1.50.8 1.5 H5.00.6 5.0 H12.00.4 12H24 0.3 H 24 0注: H为建筑裙房高度第三十六条 当多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35M ,高、多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45M ,高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50M时,其宅间绿地可计入集中绿地。第三十七条各类建筑须按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中相关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50% 可计入绿化面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2 页10 / 12 第三十八条 住宅 以上。7.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 24M ,大于 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8. 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 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 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2 页11 / 12 高层住宅。9. 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 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M 的高层住宅。二、相关计算规则1.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 1)。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 长含 3M )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 1M ,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 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 的 含 1/2 ),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 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2. 离界距离的计算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3.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4. 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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