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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公约精解江苏海事局 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1-112P111-112l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未能于原定的1915年7月生效 ;l1929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l计划于1933年生效,但没有如期生效;l194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1952年11月19日 ;l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 1965年5月26日 ;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SOLAS公约产生的意义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2P112l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提出了海上安全最低的国际标准。lSOLAS 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lSOLAS 的修正,体现有航海技术的与时俱进的思想。SOLAS公约框架结构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l附则(共十二章):l第I章 总则 SOLAS公约框架结构l附则(共十二章):l第II-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l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l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l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l第V章 航行安全l第VI章 货物装运l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输SOLAS公约框架结构l附则(共十二章):l第VIII章 核能船舶l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l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l第XI-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l第XI-I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l第XII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l附录 证书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 l明示接受程序明示接受程序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明示接受程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是如此。 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l默认接受程序默认接受程序1974年公约采用相反的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该程序假设缔约国政府赞成某修正案,除非他们主动采取行动告知他们的反对意见,即默认接受程序。按1974年SOLAS公约中第八条规定,默认接受程序是指:除公约条文和附则第I章(总则)外,附则中反映的技术性条款的章节的修正案应在2年内(或在通过时规定的一个不同的期限)被视为接受,除非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内1/3的缔约国或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明示反对该修正案。l特殊情况下的加快修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政府以四分之三多数票作出此项决定时,以该修正案在其通过后两个月内由秘书长通知接受为条件,缔约国政府会议在有关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可以把第VIII(b)(vi)(2)(bb)条款规定的1年期限减少至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l“老祖宗条款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 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SOLAS公约及议定书内容 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4-116P114-116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lSOLAS公约公约1978年议定书年议定书 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lSOLAS公约公约1988年议定书年议定书 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 SOLAS公约的修正及综合版本l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2006 PSC MANUAL 附则有34个修正案,78议定书有2个修正案,88议定书有5个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大概50多个修正案,还不包括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l综合版本: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l2008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SOLAS公约附属强则制性规则lIBC CODE ;lGC CODE;lIGC CODE;lIG CODE(GRAIN);l1994 HSC CODE;l2000 HSC CODE;l1993 ASSEMBLY RESOLUTION A.744(18)AND 2000 AMENDMENTS;lISM CODE;lLSA CODE;lFTP CODE ;lINF CODE ; lFSS CODE ;lISPS CODE;lIMDE CODE 。如何学好SOLAS公约l掌握公约结构是学好SOLAS公约的前提;l掌握适用范围是学好SOLAS公约的基础;l借助于决议案、规则、指南、通函、原文等是深刻理解SOLAS公约条款的有效途径;l掌握好每次修正案的内容是学好、用好SOLAS公约根本;l具备船舶知识、实践经验、专业判断是运用好SOLAS公约的保障;l遵循从公约-实践-再到公约的理论是行之有效的方法;l勤奋、努力是根本。SOLAS公约概述精选内容介绍l什么是SOLAS公约?其演变过程如何(本章前面已讲过) ?lSOLAS公约修正案的几种接受程序 (本章前面已讲过) ;lSOLAS公约的总体结构 (本章前面已讲过) ;lSOLAS公约综合文本和修正案情况(本章前面已讲过) ;l如何学好SOLAS公约(本章前面已讲过) ?第I章:总则 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6-117P116-117l(一)SOLAS 1974附则第章总则内容l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l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l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l第1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l第2节共15条。规定了不同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和检验的内容。为表明不同种类的船舶达到了公约规定的标准,船舶检验后,应向船舶签发公约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证书,同时对证书的签发、证书的格式、有效期、证书的监督和证书的承认等内容作了规定。l第3节仅有第21条。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的义务。第I章:总则 (研究和应用(研究和应用P117P117)l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l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l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l议定书通过了一些改进船舶检验和发证的重要规则。这些规则对检验和检查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l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l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l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l本议定书引入新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s and certification(HSSC)。l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缔约国大会第1号决议)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l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l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l将签发“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第I章:总则 SOLAS 1988议定书附则I修正案 MSC.204(81):船底外部检查: 明确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有效的5年期内,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第I章:总则l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l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l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l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l3、非机动船。l4、制造简陋的木船。l5、非营业性的游艇。l6、渔船。第I章:总则l-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l掌握公约的基本适用范围。l准确掌握公约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吨位要求和具体的明文规定。l根据船船的建造年月、吨位大小确定适用的公约及修正案条款。l例如:船舶应急消防泵lSOLAS公约对应急消防泵不同公约对应急消防泵不同修正案的要求修正案的要求l在在74SOLAS74SOLAS公约中的要求:公约中的要求:l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l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10002000GT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l在在SOLAS81SOLAS81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年修正案中的要求:l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l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 。l在在SOLAS92SOLAS92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年修正案中的要求:l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l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自1994年10月1日以后,该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 。l在在SOLAS2000SOLAS2000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年修正案中的要求:l客船:1000GT以下的,应配固定式应急消防泵;l货船:所有货船都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第I章:总则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62-164P162-164l公约相关证书、文书及检验 l-种类: 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证书、货船安全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国际保安证书、最低配员证书、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等。 -有效期、检验的种类(包括附加检验、新周年日)。 -公约证书的检查-检查要点; -证书的张贴问题? -文书: 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控制手册、货物系固手册、客船增加(搜救合作计划、操作限制清单、船长决策支持系统)、货船增加(合格证件-装危险品、危险货物清单或装载计划、谷物许允装载文件、散货船手册)、高速客船增加(高速客船营运许可证)等。l港口国监督条款 SOLAS公约第一章第19条、第IX章第6.2条和第XI-1章第4条(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第I章 精选内容介绍l74公约、78和88议定书之间的关系?l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本章前面已讲过)? l如何检查公约证书及文书(本章前面已讲过去) ?l中英文结合看公约例。 第II章:构造l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 机电设备l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内容介绍内容介绍内容介绍内容介绍 l适用范围:l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该章主要内容:l涉及客船的水密分隔必须保证船舶在假定的破损后,仍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位置、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横舱壁的最大允许距离测得,规定了它随船长和船舶用途不同而不同。对机电设备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各种紧急情况下对于船舶、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必不可少的功能。l-如:稳性资料;干舱船的破损控制;操舵装置;主推进装置、应急电源 等l修正情况:l该章经过近二十次修正,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 1988年4月修正案(决议MSC.11(55))l通过日期:1988年4月21日l生效日期:1989年10月22日l该修正案是针对客滚船而言的,新增加了23-2条和42-1条。l第23-2条涉及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防止并控制破损,要求驾驶台装有指示器显示易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大量进水的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还要求装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探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以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任何可能导致严重漏水的舱门泄漏(现有船宽限期到1992年10月22日)。另还要求对特种装货处所和滚装处所须进行有效的巡视和监视。l第42-1条,有关备用应急照明。所用公共场所和走道必须安装在所有电源失效和任何横倾情况下提供3h的应急照明。如没有安装备用应急照明,则应在每个船员舱室走廊、娱乐场所和经常有人的工作场所安装便携式充电电池灯。现有船在1990年10月22日前可免除上述要求。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1988年10月修正案(决议MSC.12(56))l通过日期:1988年10月28日l生效日期:1990年4月29日l对第8条客船的破舱稳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另对完整稳性也进行了修改,要求向船长提供保持足够完整稳性所必要的数据。l新增加了第20-1条,要求装货门在开航前必须关闭,并在抵达下一个码头前保持关闭状态。l对第22条的修正,规定客船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必须进行一次空船检验以确定空船排水量和纵向重心位置是否有变化。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1989年修正案(决议MSC.13(57))l通过日期:1989年4月11日l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l修正了第15条,规定新船必须配备动力驱动的滑动门,并能在驾驶台通过控制台在60s内关闭。该修正案明确要求,除非有特殊情况,所有水密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l 1995年修正案(1995年SOLAS缔约国大会决议1)l通过日期:1995年11月29日l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l新增加第8-2条,要求载客400人及以上的客船的设计应满足两舱破损进水不沉的要求,该条的要求还将逐渐淘汰按一舱不沉标准设计建造的载客400人及以上的船舶。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47(66))l通过日期:1996年6月4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此次修正把第II-1章的标题改为:构造-分舱、稳性和机电设备,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认可的船级社的要求或主管机关制定的相关要求。新第3-2条涉及海水压载的防腐蚀问题。此次其他修正关系到客船和货船的破舱稳性。l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57(67))l通过日期:1996年12月6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此次修正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拖带装置的要求,以及使人员安全到达液货船船首的安排。修正案还要求船舶安装一种系统,以确保在任何一个正在运转的发动机停机时,推进和操舵所必须的设备能够维持或立即恢复工作。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l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此次修正案涉及第14条: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修正案改写了第3段,允许在对焊接进行灌水试验或冲水试验不可行时,可用细致目视检查,必要时辅助其他手段来进行。l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l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对3-4条进行了修正,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建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l新增第3-5条,对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进行了规定,除在特殊情况下,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l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34(76))l通过日期:2002年12月12日l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l此次对第31条进行了修正,新增加了一段,要求自动系统应被设计成,当推进系统即将降速或停机时,应能向驾驶台值班船员发出预报警,以使他能了解紧急情况下的航行条件。l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l新增加第3-6条: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000总吨以上的散货船。该条引入了强制性的“永久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查通道, 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手册。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51(78))l生效日期:2006年1月1日l由于MSC76通过的SOLAS公约第II-1/3-6条关于设置永久检查通道的修正案及相关技术规定存在较大的实施问题,本届会议根据DE47提交的修正案草案,通过了 SOLAS 1974该条款及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的修正案,对原修正案作了变动,如: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以下1.8-6米。由于原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新修正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鼓励2005年1月1日原修正案生效日期起至新修正案生效前,实施新的修正案。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70(79))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第II-1/2条增加了散货船的定义为:“散货船系指第XII/1.1所定义的散货船”。l生效日期:2007年月1日l新增第II-1/45.11条:求“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处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基于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能保证相等的安全等级。 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2005年修正案(决议MSC.194(80))l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lA-1部分增加了第3-7条,要求船上保存建造图纸(MSC/Circ.1135通函船上和岸上保留建造完工图纸),第3-8条“拖带和系泊设备”,统一明确了对缆桩及其船上附连构件的强度要求和标注安全拖带负荷的要求;lB部分增加了第23-3条“除散货船之外的单舱货船的水位探测器”。l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l全面修改了第II-1章A、B、B-1、B-2、B-3、B-4和C/351部分。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MSC194(80)对II-1/3-3安全通道进行协调性修改,不分新建和现有船舶的符合时间限定。要求: 每艘液货船设置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1、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2、技术要求: MSC.62(67)。生效:2007.1.1第第第第II-1II-1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MSC216 (82)适用船舶: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 .1 2008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l要求:建造期间,所有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 m及以上的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 ;l船舶维护计划应包括保护涂层系统的维护;l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舶的使用寿命期间对保护涂层系统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II-1章 精选内容介绍l船舶稳性资料 ;l船级社的规范(本章前面已讲过) ;l液货船的应急拖缆 ;l永久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本章前面已讲过) ;第II-1章 精选内容介绍l船上保存建造图纸 ;l单舱货船的水位探测器;l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装置;l舵机 ;l锅炉。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内容 l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主要内容: 该章分为四部分,讲述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的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备布置及配置的方法。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l修正情况:l该章经过十几次修正,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最重要的修正案有: -1981年修正案:第一次改写 -1994年修正案:高压油管的问题 -2000年修正案:第二次改写74SOLAS公约第II-2章的历次修正情况SOLAS/AmendmentAdoptedEffectiveChII-2Amendmentbydate1960SOLASConference17.06.196026.05.19651974SOALSConference01.11.197425.05.19801978ProtocolConference17.02.197801.05.19811,3,55,601981AmendmentRes.MSC.1(45)20.11.198101.09.19841-63 Completed revised1983 AmendmentsRes.MSC.6(48)17.06.198301.07.19861,3-7,11-15,20,26,27,32,36,37,40,49,51-56,59,61,621989AmendmentsRes.MSC.13(57)11.04.198901.02.19924,13-1,15,18,26,27,38,40,44,50,53,54,55,56,58,59,621991AmendmentsRes.MSC.22(59)23.05.199101.01.199420,21,28,32,36,4074SOLAS公约第II-2章的历次修正情况SOLAS/AmendmentAdoptedEffectiveChII-2Amendmentbydate1992AmendmentsRes.MSC.24(60)10.04.199201.10.19941,3,17,41-1(new),41-2(new)1992AmendmentsRes.MSC.27(61)11.12.199201.10.19941,3,4,5,13,20,24-26,28-34,36,37,40,591994AmendmentsRes.MSC.31(63)23.05.199401.07.1998151996AmendmentsRes.MSC.57(67)05.12.199601.07.19981,3,12,16-18,24,26,28,30,32,34,37,38,38-1,49,50,53,54,56,59,622000AmendmentsRes.MSC.99(73)05.12.200001.07.20021-20Completed revised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l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l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l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l此次修正案,是对原第II-2章的改写,是替代性文本,包括了1975年和1977年通过的大会A.325(IX) 和A.327(XI)号决议关于卤化烃灭火系统的要求以及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新第62条。对货船的结构防火、逃生通道、机舱消防设备及应急消防泵的配备等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起了实质性的变化。l1989年修正案(决议MSC.13(57))l通过日期:1989年4月11日l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l此次修正案改进了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系统、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处所的位置和分隔以及其他一些条款。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l1994年修正案(决议MSC.31(63))l通过日期:1994年5月25日l生效日期:附件1:1996年1月1日;附件2:1998年7月1日l此次对第15条进行了修正,提高了有关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防火布置方面的要求,附件2涉及到燃油管线的保护问题。如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的高压油管须加保护,且有故障或漏油报警装置;在此之前建造的船舶,宽限期到2003年7月1日前满足此要求,但对于输出功率375KW及以下的发动机,可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代替套管管路系统。l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57(67))l通过日期:1996年12月6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此次修改幅度较大,对通则、B部分(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C部分(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D部分(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均做了修改。l委员会通过了一个新的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根据修正后的第II-2章,该规则具有强制性,并与修正案同时与1998年7月1日生效。第第II-2II-2章:构造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主要修正案l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l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此次修正,对第II-2章全部进行了重写,是替换性文本,这是该章除81修正案后的又一次重新改写。修正后的第II-2章只有7部分,20条,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 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l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成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有些新要求在一定的宽限期后也适用于现有船。如: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计划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和碳氢气体浓渡连续监控系统;现有船上禁止新装使用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固定式灭火系统;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机舱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除装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由一个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认可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或等效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来保护。l修改后的第II-2章引进了操作性检查的要求,要求船上配有“一计划两手册”,即“维护计划”、“培训手册”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lII-2/9/4.1.3.3MSC.201(81): 如果采用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面向登乘/集合站、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和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的耐火完整性,可接受A-0级的窗作为等效。 喷水器喷头要求原规定两者之一,修正后,增加一种: -按IMO批准的指南(A.800(19)试验和认可的水雾喷嘴 (water-mist nozzles)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MSC.201(81) 标题(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l第2款“燃油布置”要求适用于 199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l第3款“滑油布置”和第4款其他易燃油类布置“中有关所有接触220oC以上的温度可能引起故障的表面绝缘和管路保护的要求,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lMSC216(82)II-2修正案:客船客舱阳台的保护措施 第II-2章:精选内容介绍l船舶结构防火的检查要点,应急消防泵检查案例(列1 、例2)-专业判断;l货船机舱脱险通道的检查 ;l谈机舱应急消防泵的检查 ; 案例分析lPSC复审机制介绍;l高压油管漏油报警系统;第II-2章:精选内容介绍l机舱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的检查 ;l手提泡沫枪的配备及其检查;lIGS系统的案例介绍;l火警手动报警按钮 ;l合格证书 。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内容l74SOLAS公约第三章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lA部分(R1-R26) 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以及确定其容量的方法,维修及随时可用的条款,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lB部分(R27-R34)适用于客船,主要对客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lC部分(R35-R38)适用于货船,主要对货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 l主要修正案如: -1983年修正案 :改写 -1996年6月修正案 :改写,形成LSA CODE -2003年修正案 :保温救生服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对第章(救生设备)内容修改不大,仅对第1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七条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第三十条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处的照明、第三十八条应急照明作了相应修改。1983年修正案(决议MSC.6(48))通过日期:1983年6月17日生效日期:1986年7月1日本次修改对第章作了全面改写,标题改为“救生设备与装置”。SOLAS 1974附则第章的内容与48、60年SOLAS公约几乎未作变动,但该修正案不仅考虑了从以前发生的许多工作技术进步,同时还有利于采用进一步的改进技术,鉴定和引进新的救生设备和装置。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1983年修正案(决议MSC.6(48))l修改后的第章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一些主要与救生设备操作和演习有关的要求则从1986年7月1日起适用于现有船舶。还有一些要求,包括配备附加的救生筏、无线电救生设备、救生衣灯和其他帮助发现幸存者的设备、浸水服和隔热保护服等,要求在1991年7月1日以后适用于现有船舶。lSOLAS 1974从83修正案开始把第III章共分三个部分。lA部分(第1-4条)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lB (第4-29条)部分别针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l C (第29-53条)部分讲述了救生设备的具体要求。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1988年10月修正案(决议MSC.12(56))l通过日期:1988年10月28日l生效日期:1990年04月29日l对第章第条适用范围、第条通信、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救生艇的一般要求进行了修改。l1991年修正案(决议MSC.22(59))l通过日期:1991年5月24日l生效日期:1994年01月01日l对第章涉及弃船训练和演习的第18条进行替代,包含应急训练与演习。修改内容主要是消防演习和船上训练与指导。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1996年6月修正案(决议MSC.65(68))l通过日期:1996年6月4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对第章现有文本进行了全部改写。修正案考虑到自1983年该章最后一次被修订以来在技术上发生的变化,把原第章的许多技术性要求都放到一个新的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中。该规则适用于所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对第章的某些修正适用于现有船舶。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SOLAS 1974附则第III章从96修正案开始把第III章分A和B二个部分,共37条。其中:lA部分是通则;lB部分是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I节客船与货船,第II节客船(附加要求),第III节货船(附加要求),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同时分别针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第IV节救生设备和装置,对各种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技术性要求须符合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规定,属公约的内容,为单行本。第V节其它。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2000 年5 月修正案(决议MSC.91(72))l通过日期:2000年5月26日l生效日期:2002 年1 月1 日l修改了第28.1 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m 以上的客滚船。l附 录l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l2002 年12 月修正案(决议MSC.134(76))l通过日期:2002年12月12日l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l修改第26 条 客滚船的附加要求。要求客滚船上每四个救生筏中配有一个雷达应答器。 该条对新船和现有船都适用。 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除另有明文规定)l对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第19.3.3.3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l对第20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的修改,包括第20.3条中增加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MSC/Circ.1093)进行”条款。第20.6条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次的检查报告记录在航海日志;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第20.7条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20.11条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或I/8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查。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l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l对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的修改,主要是修改了第32.3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项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溯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检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l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52(78))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对第31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修改:l新增1.8,要求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第IX/1.6条定义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l第III章:救生设备-近期修正案第III章:精选内容介绍l什么时候建造的船舶须用全封闭的救生艇?l救生艇和救助艇的脱钩装置,承载脱钩装置 ;l救生艇绞艇机的联锁装置; l救助艇的配备要求 ;l救生艇反光带张贴的问题;第III章:精选内容介绍l救生艇的起动问题 ;(手摇起动不现实的问题)l关于艇首缆的调头的问题;l l防火救生艇维护空气的检查; l如何区别救生艇和救助艇?(防止修船时装错)l救生艇的贴靠装置;l船令广播系统。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 l本章经88议定书和88(GMDSS)修正案改写。88议定书引入了两个新的系统: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通过88议定书将第I章(总则)B部分“无线电报(话)安全证书”修改为“无线电安全证书”。GMDSS的基本概念是使遇险船舶附近的陆上搜索机构和航行船舶能迅速地收到遇险事故的报警信号,从而能迅速地协助搜救。该系统也能给船舶提供安全通讯和发送海上安全信息,其中包括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其它紧急信息。由于GMDSS的实施,极大地加速了搜救工作的速度,并保证能更快更可靠地收到遇险信息,彻底淘汰了本世纪以来近100百年在海中通信得到广泛应用的莫乐斯电码(MORSE)。 l88(GMDSS)修正案:(1992-02-01/1999-02-01)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lSOLAS1974附则第章88修正案l主要是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要求,分A、B和C三个部分,共18条。lA部分为通则;lB部分强调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lC部分规定了船舶分海区应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以及无线电值班的操作、电源、性能标准、维修、无线电人员、无线电记录等要求。l另外,本章的部分条款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l1995年11月修正案(缔约国政府决议1)l通过日期:1995年11月29日l生效日期:1997年1月1日l新增了在客船上,应在驾驶指挥台安装一个遇险控制板和报警板、配备船位资料,应连续和自动地提供给所有有关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用于搜寻与救助目的的、从船舶通常驾驶位置操作、使用121.5z和123.1z航空频率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另外对客船无线电人员作出至少应有一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被指派专门履行遇险事故期间的无线电通信职责的要求。l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l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新第5-1条要求缔约国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识别信息(包括船舶呼号、INMARSAT识别号)进行登记并全天候向救助协调中心提供信息。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l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l在第15条(保养要求)中新增了一个第9段,规定了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的测试间隔。l新的第18条(船位更新)要求能在遇险警报中自动提供船位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自动提供船位信息。如果要船舶航行时需要手动更新船位,每4小时不少于一次。l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新增了第15.9条,说明卫星EPIRB的试验和维护要求:要求卫星EPIRB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l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近期修正案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lGMDSS人员的配备;(非双套设电子员)lEPIRB年度检测报告 ;lC站的配备 ;(NK船有时不配,配双套MF/HF设备)lGMDSS设备的常用检测方法 ;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l电源的检查 ;(三种电源)l性能标准 ;lGMDSS设备缺陷的处理 ;l无线电记录 。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内容 l适用范围:l具体为公约及每次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和所规定的范围。l主要内容: -主要是操作性条款,涉及保持对船舶的气象服务、水文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线、提供搜救服务、船舶运输服务、船舶报告系统等。同时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应从安全角度出发保证所有船舶得以充分和有效配员的一般义务。 -对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作出了规定。l本章经过多次修正,主要为81年修正案和2000年修正案,并被2000年修正案改写。对该章改写的目的主要是纳入航海科技的进步成果。 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1978年议定书:对第章航行安全作了一定的修改。l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l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l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l对第章内容做了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增加了关于配备船用航行设备(第12条)的新要求。修订的内容包括磁罗经、陀螺罗经及其复示器、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回声测深仪、航速和航程显示器、舵角指示器、推进器转速指示器和回旋速度指示器、无线电测向仪设备和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上的自动搜索设备等。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1988年GMDSS修正案(缔约国政府会议决议)l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l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l该修正案主要对第章第12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中雷达装置能在9GHz频率上工作、无线电测向仪的免除;第条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的义务;第条国际信号规则等要求作出规定。l1991年修正案(决议MSC.22(59))l通过日期:1991年5月24日l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l修正案对本章第17条引航员的登离船装置进行了替代。新的第17条适用于所有修正案生效之日(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现有船舶仍执行原文本的规定。 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1991年修正案(决议MSC.22(59)) 增加了第8-1条,为建立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度提供了依据。该修正案使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度具有强制性 。 新增加的第22条旨在改善驾驶台的可视范围。该条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长不小于45M的船舶。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1995年修正案(决议MSC.46(65))l通过日期:1995年5月16日l生效日期:1997年1月1日l该修正案以新的文本替代了本章原来的第8条,确定了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船舶定线制度准则的惟一组织,并对如何准备和提交船舶定线制做出了规定。该修正案于1997年1月1日生效。l1997年修正案(决议MSC.65(68))l通过日期:1997年6月4日l生效日期:1999年7月1日l1997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一条关于船舶交通管制系统(VTS)的新规定,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l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第5-1 条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 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 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l第15 条 维修要求,新增15.9 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在不超过12 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l第18 条 船位更新,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l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2000年11月召开的第7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一大批新的公约、规则修正案,以海安会决议MSC.99(73)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对第章航行安全全部重新改写了,从公约修正案生效之日(2002年7月1日)起完全取代之前的第章。l与原第章相比,新船关键的改变包括:l(1)采用电子海图的要求;l(2)300 总吨(原第V 章要求500 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装置;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l(3)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l(4)驾驶台设计要求;l(5)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l(6)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 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500 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l(7)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 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l现有船舶关键变化如下:l(1)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l(2)配备GMDSS 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l(3)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l(4)驾驶台设计要求;l(5)航行设备认可要求;l(6)按规定的时间配备自动识别仪(AIS)。l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34(76))l通过日期:2002年12月12日l生效日期:2007年7月1日l对第20 条航行数据记录仪的修改。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34(76))l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l“2 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且受1.4 条规定约束的现有货船应按规定的期限设有航行数据记录仪,它可以是一个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l2002 年5 月修正案(决议MSC.123(75))l生效日期: 2004年1月1日l修正案要求船上应配备国际海空联合搜救手册第三册的最新版本。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对第2条-定义修改l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l对第22条-驾驶室可视范围修改l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以上。l对第28条-航行行动的记录修改l在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要求。 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l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52(78))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对第33条遇险通信:义务和程序的修改。l对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修改l2.5.1替代为:l“2.5.1 一台陀螺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操舵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这些装置也应传送航向信息以输入到2.3.2,2.4和2.5.5提及的设备中;l对第20条-航行数据记录仪l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要求如下:l“2 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援助受1.4条规定约束的现有货船应按规定期限设有航行数据记录仪,它可以是一个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V/20航行数据记录仪国际航行的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1台VDR,可以是S-VDR,如果货船在上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可免除上述要求建造日期吨位符合期限最后期限2002.7.1以前2万GT06.7.1以后1st坞检09.7.1 3千 2万GT07.7.1以后1st坞检10.7.1l第V章 航行安全-近期修正案第V章 精选内容介绍l船舶配员 ;l白昼信号灯 ;l航行设备的技术标准 ;lAIS的检查(性能标准检查举例) ;第V章 精选内容介绍l指挥位置 ;l驾驶室可视范围 ;l航行设备的缺陷处理 ;lSOLAS公约第V章在航行设备配备上的区别举例;第V章 精选内容介绍lSE FORM E上标注的设备 ;l后备装置 ;lLRIT的检查 。第VI章 货物装运-主要内容lSOLAS 1974根据1960年公约出台后的深入研究和试验,对本章进行了彻底修改。l本章内容曾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A.264(8)号决议于1973年通过,并敦促各国政府用这些条款取代1960年公约的章节。l公约肯定了为载运谷物而专门建造的船舶,并规定了计算装载散装谷物的船舶由于货物移动而引起的不利倾侧力矩的方法。每艘船舶必须具有批准证书、谷物装载稳性数据及有关的装载计算。l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l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l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第VI章 货物装运-主要修正案l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l将第六章(谷物运输)的适用范围扩大到5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l修正案对第章进行了全面改写,使该章适用范围从只适用于谷物运输扩大到其他货物,包括散装货物(除散装液体和气体)。l修正后的本章标题改为“货物运输”,内容由三部分组成:A部分是通则;B部分是散装非谷物类货物特别规定;C部分是谷物运输特别规定。l该章修正后篇幅比原来大为缩短,但它却需由专门为其配合使用的规则来补充,这些规则主要有: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和运输木材甲板货物船舶安全操作规则第VI章 货物装运-主要修正案l1994年修正案(决议MSC.31(63))l通过日期:1994年5月25日l生效日期:1996年7月1日l修正案将本章标题从原来的“货物运输”改为“货物装运”,同时对本章的几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使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的部分内容成为强制性要求。l1995年修正案(决议MSC.46(65))l通过日期:1995年5月16日l生效日期:1997年1月1日l修正案在本章第条积载和系固的现有第款后新增加如下的第款:在整个航程中,包括车辆和集装箱在内的货物单元应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装船、积载和系固。对于具有第.款定义的滚装货物处所的船舶,应在船舶离开泊位之前按照货物系固手册完成货物单元的所有系固工作。制定的货物系固手册应至少达到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的标准(MSC/Circ.345)。”第VI章 货物装运-主要修正案l1996年6月修正案(决议MSC.65(68))l通过日期:1996年6月4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本章第7条被修正案的新内容取代,涉及散装货物的装卸和积载。修正的内容旨在确保船舶在装卸和积载过程中不会对船舶结构产生过大的应力。船上必须配备一本为货物装卸提供指导工作手册,且船长必须与码头代表就装卸计划达成一致,以确保装卸工作安全进行。l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l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l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l修正案对A部分第5条(积载和系固)第6段的修改明确要求“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外的所有货物”应按货物系固手册装船、积载和系固。 第VI章 精选内容介绍l货物系固手册;l 工作手册 ;l 装载谷物的批准文件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主要内容lSOLAS 1974第章危险货物运输l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l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l本章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积载。本章不适用于专门为载运散装货物而建造的船舶。l本章共7条。它对各种形式的危险货物、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的分类、包装、标志与标签、单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危险货物分类采用联合国制定的分类方法,该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也不例外,其规定比其他运输方式更严格。同时要求各缔约国政府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危险货物安全、包装和积载的细则。l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细则,国际海事组织曾为此于1965年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多年来,该规则被定期更新,以补充或修改原有条款,跟上发展的步伐。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主要修正案l1983年修正案(决议MSC.6(48))l通过日期:1983年6月17日l生效日期:1986年7月1日l83年修正案把本章的范围扩展到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原来的章节只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l修订后的第章通过引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两个新规则的方式来达到扩大适用范围这一目的。这两个规则是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l两个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这两个规则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在通过该修正案的同届会议上定稿并通过。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主要修正案l1996年12月修正案(决议MSC.57(67))l通过日期:1996年12月6日l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l1991年被采纳属建议性质。此次修正,使提供货物资讯,成为强制性规定。 l1999年修正案(决议MSC.87(71))l通过日期:1999年5月27日l生效日期:2001年1月1日l修正案对第章新增了一个D部分,标题为“船舶运输包装形式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按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使国际包装照射核燃料,钚和高度放射性废物安全载运规则(INF Code)成为强制性规则。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主要修正案l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23(75))l生效日期:2004年1月1日l2002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123(75)决议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的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2002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1套)已成为强制性规则,即对包装形式的海上危险货物、海洋污染物开始强制执行该统一、全球性的安全海运规则。lMSC.78(2004 .5.12-21日)DSC起草了第32套修正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增加了保安的内容,鼓励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多种原因部分条款仍然是推荐性的。这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看,整个国际危规已是强制性规则,但部分属于推荐性的条款在用词上区分开,比如使用“可”来取代“应”,以区分条款的性质。第VIII章 核能船舶-主要内容lSOLAS 1974的第章核动力船舶l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l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l本章共有12条。它对核动力船舶的规定仅限于对防止核辐射损害的要求。l本章只规定了基本要求,并由1974年SOLAS外交大会最终文件附录中的各种建议所补充。这些建议目前已被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和核动力商船使用港口的建议所取代。l核能船舶应编写安全鉴定书,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将安全鉴定书送交拟驶往的缔约国政府,以供其评定该核能船舶的安全性。l核能船舶还应在检查和检验后,具有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或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主要内容 lSOLAS 1974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于1994年5月SOLAS缔约国大会通过新增加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SM规则作为该章的强制性规则。l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上述日期后,有关当局将对船舶所持的“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进行监督检查。l本章共分六节,分别为:定义、适用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发证、状况的保持、验证与控制。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主要内容lISM规则基本要求是:由负责船舶管理的公司建立并在岸上和船上实施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做到安全管理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最终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目标。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主要修正案l2000年12月召开的第7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以海安会决议MSC.99(73)通过的 SOLAS 1974修正案将原来第一条第八款中“X/1.2”改为“X/1”;第三条第一款的末尾增加了“就本条而言,本规则的要求应作为强制性的要求。”;第六条第二款“以本条3的规定为准”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删除。该规定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l2004年12月修正案通过了ISM规则修正案(MSC.179(79)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该规则与2006年7月1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主要修正案lISM规则2008年修正案2007 ISM规则集中检查会战检查表规则集中检查会战检查表lA部分现场检查前l船上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证书和手册)?(2555)l是否有证据表明,船长执行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复查?(2525)l高级船员是否清楚对船舶营运负有职责的指定人员以及联系方式?(2520)l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并保持的与岸基管理部门联系的程序,是否被测试过?(2540)l是否按照程序报告了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2545)l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是否包含日常维护保养的规定,其中包括备用设备或关键性设备和系统的试验,船舶是否能提供相应的记录?(2550)2007 ISM规则集中检查会战检查表规则集中检查会战检查表lB部分现场检查或实际演示后l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使用工作语言或船员能懂得的语言?(2530)l船上是否有应急演习和训练计划,是否有活动记录?(2540)l是否有证据表明船上建立一个有效的维护保养系统?(2550)l船上是否执行了船员了解熟悉体系的程序?(2530)l船员是否能够在其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进行有效的交流?(2530)l是否有证据表明PSC检查的缺陷重复出现?(2545)l上述问题中是否有填写答案B使船舶被滞留的?第IX章 精选内容介绍l2007年ISM的CIC ;lISM规则2008年修正案。 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内容 l1994年(5月)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引进了高速船安全作为公约的第X章,并将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纳为强制性规则。l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HSC Code),是由IMO1977年通过的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演变而成。规则对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的设计和建造、应配设备、营运和维修条件作了规定,以适应海上高速运输的发展。l该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内容lHSC CodeHSC Code由由1919章构成:章构成:总则;浮力、稳性与分舱;结构;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方向控制系统;锚泊、拖曳及系泊;消防;救生设备与装置;轮机;辅机系统;遥控、报警和安全系统;电气装置;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操纵舱室布置;稳定系统;操作、可控性和其他性能;营运要求;检验和维修保养要求。l该规则为高速船提出一套完整、全面的要求,包括设备和营运条件及维护保养,其目的是使所提供的安全标准能达到与SOLAS公约和1966年LL公约中的内容等效的程度。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l1974年SOLAS 2000年12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99(73)),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内容的修改内容有: -1.新增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9(73)号决议案通过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适用范围: 在1996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之间建造的高速船适用1994年高速船规则(1994 HSC规则);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适用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 规则)。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l73 届海安会以MSC.99(73)号决议案通过了新的2000 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 年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版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l(1)第2 章“浮力,稳性和分舱”;l(2) 第4 章“起居处所和逃生措施”;l(3) 第7 章“防火安全”。l此外,其它章节也作了一些修改。新建和现有的高速船同样还应根据SOLAS 公约所要求的公约船安装AIS 和VDR 的时间表来配备AIS 和VDR。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内容lSOLAS公约第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为1994年5月外交大会修正案所新增的章节,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l新章涉及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这种被认可的组织应符合IMO制定的A.739(18)号决议案“对代表主管机关组织的授权指南”的要求。l对散货船、油船应按IMO制订A.744(18)号决议案通过的指南进行加强检验(ESP)。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内容l100GT及以上货船应具有按IMO制定的A.600(15)号决议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号方案规定的“船舶识别号”。这种船舶识别号(即国际海事组织编号,IMO No.)自船舶建造完工时给予,直到船舶报废拆船为止始终不变。这对于IMO对船舶安全及防污的宏观管理及海难救助中识别船舶都是极为有利的。按公约的要求船舶识别号应列入船舶的所有证书,包括副本之中。对199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这一日期或以后换新证书时生效。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内容l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公约规定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停靠该港口的其他缔约国的船舶进行监督,评估船员履行自己职责的能力及对船舶安全营运熟悉程序情况。具体做法依据IMO A.787(19)号决议,经A.882(2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执行。l进行监督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被检查的不合格船舶在消除缺陷前不能离港。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修正案l1996年6月修正案,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进行了修改,涉及到被认可机构的授权。l2002年12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34(76)),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l将现有第章重新编号为第1章,并新增了第2章内容。l第1章第3条规定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符合本条4和5项的要求-对船舶识别号的位置、颜色、高度、宽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l新增了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的内容。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内容l新增的第2章为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使ISPS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SSP、SSO、CSO、SSAS),适用船舶须具有ISSC证书,适用吨位以国际吨位为准。 l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对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l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l船舶识别号 ;l公司识别号;l连续概要记录;l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l保安检查要点 。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主要内容l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IMO于1997年11月24日至28日召开 SOLAS 1974第4 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套有关散货船的修正案,新增加了公约第XII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于1999年7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150m及以上新建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000 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结构要求; -现有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780 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特殊结构要求; -并要求船长150m及以上的所有散货船配备装载仪;l根据船龄,规定了现有散货船的实施日期,目的是为了加强散货船的结构安全,防止散货船突然沉没或折断的事故发生。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l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34(76))l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l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l(1)新增第12条货舱、压载舱和干舱处水位探测装置,规定对于新船,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于现有船,要求在2004年7月1日之后的第1次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时所有货舱内都必须安装水位探测装置。l(2)新增第13条泵系的有效性,规定新造散货船,用于排放和泵吸位于防撞舱壁前方的压载舱的压载水和任何部位延伸至首货舱前面的干舱中的舱底水的设备,应能从一个可以进入的封存闭处所内将其运行。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后船舶进行第一次中间检验或换新检验时满足本条要求,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符合本条要求。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l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70(79))l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l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修正案全部修订了第XII章。新的第XII/6.2条要求“船长为150m及以上,2006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的涂层应根据第II-1/3-2条的要求,以及基于本组织拟制定的涂层性能标准。”;新的第XII/6.5条对“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长150m以上装运密度为1,000 kg/m3 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l新的第XII章通过的同时,还以海安会决议MSC.168(79)通过了“单舷侧散货船舷侧结构强度衡定标准”,以海安会决议MSC.169(79)通过了“散货船舱口盖船员维护及检查标准”,这两个标准分别在新的SOLAS第XII/14条和第XII/7.2条中作为强制性要求。 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l2005修正案(决议MSC.197(80))l生效日期: 2007年1月1日l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导则(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l现行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则B被分为A和B两部分,其中A部分为对双壳油船的加强检验要求,B部分为除双壳油船外的油船的加强检验要求,考虑到现行附则A主要是针对单壳散货船,因此将国际船级社协会关于双舷侧散货船(包括矿砂船)的内容纳入该附则中。第XII章 精选内容介绍l散货船货舱进水报警系统;l泵系的有效性。 SOLAS公约发展动态l近年来IMO关注的涉及SOLAS公约的热点问题-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 ;-综合安全评价(FSA) ;-海上保安 ;-搜寻和救助服务;-人为因素的研究和发展;-海上事故调查的强制性;SOLAS公约发展动态l更加注重高新科技的应用;l就船舶设计和建造制定全球统一的规范要求;l注重公约实施和履约监督; l将抑制人为因素负面影响引入公约的发展。总结讲课内容l 以上所讲内容如有不当之处,应以以上所讲内容如有不当之处,应以SOLAS公约、议定书、修正案及其强制性规则、公约、议定书、修正案及其强制性规则、决议为准!决议为准!l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lTel: 0513-51150075lMobile:13806296506lE-mail :ntpscjs-msa.gov.cn121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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