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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22剖析讲义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定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及其特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同时,这些特征又互相联系在一起。证券需要有流动机制,因为只有通过流动,证券才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而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就是因为它可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证券在流动中也存在因其价格的变化给持有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此外,对有些证券交易对象,还可以按照交易方式划分。 (一)股票交易;(二)债券交易;(三)基金交易;(四)回购交易;(五)权证交易;(六)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债权全价交易和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价交易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投资者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的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例如,某国债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8月27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18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 应计利息额=100(元)5%365(天)136(天)=1.86(元)信用交易概念信用交易概念现货交易一与期货交易相对应,二与信用交易相对应。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有两种形式:保证金买空和保证金卖空。我国原来禁止信用交易,现行的证券法已经取消了禁止信用交易的规定。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其实就是信用交易。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券账户管理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对于股票账户来说,它还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证券账户按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还进一步规定,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A股账户按持有人还可以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上海为A字头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上海为B字头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上海均为D字头账户)等。 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目前我国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上海为C字头账户),是专门用于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海以C90打头)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海以C99打头)。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上海为F字头账户),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该账户也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1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每设立1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信托公司每设立1个信托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1个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1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1个证券账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设立1个投资组合开立1个证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10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外 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可以持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四)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 (五)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证券账户持有人查询证券余额可在办理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次日起,凭“二证”(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到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查询。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可办理账户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等所有内容的查询。证券登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以账户划转的方式在投资者或账户之间的转移,并相应更改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 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1)集中交易过户登记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证券从出让人账户转移到受让人账户,从而完成证券登记变更的过程。即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2)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手续。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证券托管券托管 我国目前的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相联系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业务交易单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指定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入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市场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时,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证券委托券委托买卖 一、一、资金存取金存取 投投资者在者在证券券营业部的部的资金存取方式有:金存取方式有: (一)(一)证券券营业部自部自办资金存取金存取 (二)委托(二)委托银行代理行代理资金存取金存取 (三)(三)银证转账存取存取这一方式是将一方式是将证券券营业部部资金核算金核算电脑系系统与与银行行储蓄网蓄网络系系统实现联网,通网,通过银行的行的ATM机或机或 银行功能和行功能和证券券营业部的部的 委托功能,委托功能,实现证券券交易交易结算算资金金账户和和银行行储蓄蓄账户之之间的的转账。(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根据2001年修订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该项制度体现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便利投资者交易,有利于证券行业创新,防范证券系统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的原则。这种模式具有如下主要特点:多银行制;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证银分别保有客户资金明细账;银行提供另路查询和负责总分核对;全封闭银证转账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对客户而言,其资金存取、银行与证券之间的资金划转操作与“银证转账存取”基本相同。二、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一)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如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施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 1.证券账号。 2.日期。日期即投资者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这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 4.买卖方向。5.数量。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两个交易规则在有关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方面大多数规定相同,个别地方有差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在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的,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6.价格。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缺点是: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容易控制成交价格。缺点是: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根据市场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另外,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样规定,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也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二)委托形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主要有 委托、 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等形式。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是直接输入证券经纪商电脑系统并申报进场,而不通过证券经纪商人工环节申报,就可以称为“投资者自助委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 、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三、委托受理 证券营业部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四、委托执行 (一)申报原则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二)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 2.无形席位申报。 (三)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竞价与成交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一)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2. 实行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3.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代代办股份股份转让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转让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2002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简称“股份转让账户”)。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不同种不同种类基金的基金的认购、申、申购、赎回与交易回与交易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1.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对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其处理流程按照有关规定,与一般的股票、债券转指定同样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在申报要素方面:“转出”对应“卖出”,“转入”对应“买入”;对于转出,价格栏填写转入方的销售人代码,范围1元999元;转托管数量的下限为1份,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在账户规定方面: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场内上海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在场外系统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业务2004年我国对开放式基金的运行进行创新,允许开放式基金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 (一)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投资者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如上证50ETF和深证100ETF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都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一级交易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代办证券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由于申购ETF需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根据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例如现金元、X股票股、Y股票股、Z股票股),因此,投资者想申购该ETF就可以先按照清单买入这一揽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网上网上发行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2000年以后,在我国新股发行中,出现过多种形式。如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场配售等。其中,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二、现行的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一)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二)操作流程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2.申购资金冻结。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3.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合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结束后当天(T+2日),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对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的连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次日(T+4日)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 7.结算与登记。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这样,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将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流程缩短一天。流程如下:(1)投资者申购(T+0日)。(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4)申购资金解冻(T+3日)。配股配股缴款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拥有该种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可委托买入不超过可配股数的股票,具体方式为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其实质是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证券交易所免收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注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配股申报是“买入”。可可转债转股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债转股”的做法为例,其操作要点如下: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权证业务(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2)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3)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2)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3)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4)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5)发行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上市:(1)权证存续期满;(2)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例如:A公司权证的某日收盘价是4元,A公司股票收盘价是16元,行权比例为1。次日A公司股票最多可以上涨或下跌10%,即1.6元;而权证次日可以上涨或下跌的幅度为:(17.6-16)125%=2元,涨跌幅比例高达50%。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三)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也就是说可自动行权,持有人无须申报指令。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权证创设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为例: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一次,每次申请创设或注销的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申请注销时剩余权证数量不足100万份的,创设人应当申请一次性全部注销。创设人向本所申请创设权证时,申请创设的权证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内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3亿份;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上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量的50。2、创设在外的权证与同标的证券的同种权证之和乘以行权比例不超过无限售条件标的证券的100。创设人拟创设认购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用于行权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同时创设人需申请设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创设人拟创设认沽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行权履约担保资金,该账户同时用于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同时,创设人还应当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为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用于完成与创设及注销相关的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交收,报本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新创设的权证在T2日方可交易。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回回转交易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过去,我国B股曾经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交易信息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根据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几种交易情况,将公布相关信息,以利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证券券经纪业务的的风险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一)法律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种种原因造成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委托买卖及清算交收差错,使单位和个人遭受经济损失。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营业部电子信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使得经纪业务不能正常进行而可能带来的损失。证券自券自营业务的含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自自营业务与与经纪业务相比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具有以下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3.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诚信信执业的的规定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建立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一)诚信信息的内容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从业机构、工作经历等。 2.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3.警示信息。包括受到管理部门谈话提醒、拒绝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不参加持续培训、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4.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法规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二)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1.信息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诚信信息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2)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3)证券从业机构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4)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5)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6)其他合法途径。2.诚信信息的用途: (1)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 (2)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3)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4)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5)作为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6)作为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7)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8)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9)其他合法用途。 (三)信息查询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1.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向中国证监会开放。 2.国家司法机关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3.与中国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经由中国证监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4.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组织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有关人员的信息。 5.证券从业机构可查询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在招聘曾经在其他证券类机构任职的人员时,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其信息。 6.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其网站定期公布受到处罚处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名单。自自营业务的的风险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的含的含义及种及种类根据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的运作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的的风险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其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基本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亏损。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证券公司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控制指标标准准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2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5)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2)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3)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6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2)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3)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7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为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4)按对客户融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5)按对客户融券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以上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8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9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回回购交易交易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债券券质押式回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证券交易所券交易所质押式回押式回购交易的申交易的申报程序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债券券买断式回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交易的含义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券交易所买断式回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交易的基本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1.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2.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目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2.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四)履约金制度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五)仓位控制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原则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与违约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清算与交收的概念清算与交收的概念一、清算、交收的定义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证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例如,在T+3滚动交收中,要求T日成交的证券交易的交收在成交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3)完成。与滚动交收相对应的是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与T+3。T+1滚动交收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滚动交收适用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采取了将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多边净额结算。 (三)银货对付原则 银货对付又称款券两讫、钱货两清。银货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融融资融券融券业务的含的含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融资融券融券业务的管理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一定的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融资融券交易有一定的规则。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八、权益处理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九、信息披露与报告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规定时间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融融资融券融券业务的的风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主要有: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金融期金融期货交易制度交易制度 一、金融期货交易、结算制度 (一)金融期货交易制度1.席位。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是指会员向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席位。会员申请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配备符合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2.指令与成交。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金融期货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二)套期保值管理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金融期货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金融期货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三)金融期货结算制度 结算业务是指金融期货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金融期货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结算会员应当在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金融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须以结算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金融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向客户、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同一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4.交割结算。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实物交割方式。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二、金融期货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三、证券公司IB制度(介绍经纪商)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一)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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