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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8 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 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二编:著作权第一章概述(选、简)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演变和发展:(选择)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8 页2 / 48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2、15 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 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4、1709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 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5、法国 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8 页3 / 48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910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86 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1990 年 9 月 7 日著作权法通过,91 年 6 月 1 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2001 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6、完善邻接权制度。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著 1 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选、简、案)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区别:(1)概念不同。(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 30 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8 页4 / 48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8 页5 / 48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权利归属: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 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2 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 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 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48 页6 / 48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著作权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著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 世纪 60 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归属由工程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48 页7 / 48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享有:1、人身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选、简、案)一、著作权内容概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48 页8 / 48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二、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 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三、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5、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48 页9 / 48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9、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10、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四、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取得著作权的几种制度):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世界版权公约虽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 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二)著作权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 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 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 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 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 年。未发表,创作完成 50 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 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 年。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 年。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 年。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 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 年。第五章邻接权(选、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48 页10 / 48 一、概念: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狭义: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广义: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1、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二、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一)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出版社):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 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出版。2、版式、装帧设计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护期10 年。(目前我国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二)出版者义务: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 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表演者权: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一)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 50 年(身份权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属人身属性,不受时间限制)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二)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48 页11 / 48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期 50 年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五、广播组织播放权:主体: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我国邻接权主体是那些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台、电视台,由于其仅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内面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广播宣传,且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不包含在主体范围内。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制作节目是相对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而言。转播只是对原有节目的简单复制与播放,赋予创造性的余地非常小,故不受邻接权保护。(一)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50 年1、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2、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二)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选、简)一、著作权的转让: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画家画画)3、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4、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48 页12 / 48 (一)特征: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区分标准是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一般许可使用: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的。2、许可使用的性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认为取得的是非专有出版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四)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等。著作权质押: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选、简、案)一、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针对著作财产权。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案、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 种情形: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案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48 页13 / 48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二、法定许可使用: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 种情形: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与合理范围之内。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4、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区别: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三、强制许可使用: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目的: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区别: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选、简、案)一、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条件:1、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48 页14 / 48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19 种表现形式,即: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7、剽窃他人作品。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类型:1、民事责任: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 没收非法所得、3 没收 / 销毁侵权复制品、4 罚款、 5 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三、执行措施:(一)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2、提出请求的前提:1 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二)诉前证据保全:为制止侵犯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 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48 页15 / 48 (三)法院依法处置权: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著作权纠纷: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主要程序五、著作权的管理:(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版权局(处)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2、涉外侵权行为。3、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版权局(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在业务上受其指导,执行其交办的工作。(二)著作权集体管理: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我国目前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协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管理组织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构。三编:专利权第九章:专利权概述(选)一、专利与专利权:(一)专利的含义: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专利权及特征:专利权: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主体: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内容: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 年,实和外 10 年,不得续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48 页16 / 48 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调整对象):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源于中世纪特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 年的垄断法规。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1、激励知识创造。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专利法于84 年 3 月 12 日通过,并于85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92 年 9 月 4 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5、增订了本国优先权。6、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2000 年 8 月 25 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我国94 年加入。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选、简)一、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从词义上看,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则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48 页17 / 48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二、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特点: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三、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台湾称“新式样”)特征: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现行法(修订)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第十一章:可专利性(选、简)一、概述: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广义: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指的那些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狭义: 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 项标准。二、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一)新颖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48 页18 / 48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专利制度中技术的公开: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场合以合法方式获得该项技术。1、冲突申请(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冲突申请应符合的条件:(1)先、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先、后两专利申请所具有的技术主题相同。(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 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二)创造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三)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1、社会效果: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2、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3、经济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专利人或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1、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2、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3、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选、简、案)一、专利申请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48 页19 / 48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一项独立财产权,其价值在于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一)特征:1、相对性。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的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2、暂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1)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2)若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3、相关性。是一种申请权,即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有了专利申请权,才有可能获得原始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随之终止。(二)归属 (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1、由法律直接规定。(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2、依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三)行使: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包括转让申请权、是否申请专利、向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及是否放弃申请权。(四)转让:1、转让时间:可在申请前或申请后授予专利前进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原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由受让人获得相应专利申请权。3、受让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和由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4、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5、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6、专利申请权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有时,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可以只转让自己的申请权,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五)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全体专利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六)继承:可被继承。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其发明创造成为公有财产。二、专利申请人: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相应的国籍。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专利,须符合:(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2)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按中国专利法规定办理申请手续。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二)种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48 页20 / 48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5、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三)专利申请人的权利:1、对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2、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3、发明专利案公开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专:“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申请若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这种临时性的保护也就不存在了。4、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力。三、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文件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2、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申请日或优秀权日最早的人。(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3、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特征。)四、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一)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的问题: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则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专利申请日。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二)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优先权期)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第一次专利申请日起的12 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6 个月。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1、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 个月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五、专利申请文件:(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只能用中文填写。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48 页21 / 48 4、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内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2-7 个字);设计人(自然人);申请人。2、图片或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六、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一)方式:1、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2、也可向 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PCT 专利合作条约我国1994 年 1 月 1 日加入(二)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注意事项:1、中国单位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无论是直接向某外国提出专利申请,还是通过 PCT国际申请指定专利保护国,都必须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中国公民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不必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应注意:(1)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由该学者在外工作所在单位申请专利。(2)若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应报我国驻该国使馆科技处批准后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的,首先应办理微生物出口许可证,经批准后才能发往外国。七、专利申请的审批:美国于 1836 年首创了审查制度,规定具有新颖性又符合实用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一大改革。(一)国际上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1、不审查制度:又称形式审查制度,他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2、审查制度:要求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再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条件。3、荷兰于 1963 年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它克服了以上两种审查制度的弊端。专利审查机构对公开了的专利申请是否进行审查,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要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临时保护也随之消失。我国专利法采用该制度。(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主要任务:(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关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应注意:(1)公布申请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18 个月。(2)就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公布。否则自在国务院申请后满18 个月公布。(3)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一般由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以后3 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审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1 页,共 48 页22 / 48 门启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四)权利的丧失和恢复:1、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3 年内)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结果。2、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后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选、简)一、我国专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根据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 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 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 年。2、根据 9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 年。3、中国于 2001 年 12 月 11 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9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 年 12 月 11 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 年。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 年。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自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起算)。二、专利权的终止: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狭义)狭义:指一项有效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广义:不仅包括有效专利权效力的消灭,而且还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 个月内补缴,同时交纳金额年费25% 的滞纳金。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2 页,共 48 页23 / 48 6、在后专利权。即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已经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前提下,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而错误授予的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权、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二)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世效力。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选、简、案)一、内容: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不包含人身属性的权利内容。(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放弃权:是专利权人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5、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二)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原专规定的专利实施义务已被取消。二、专利权的限制:(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其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有:(一)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3、交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的穷竭(首次销售原则)。2、先用权人的实施。3、临时过境。 4 、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三)国家计划许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以推广使用为目的,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制度。注意事项:1、只能是中国人的发明专利,且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2、必须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3、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才能进行。4、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证贸易(简、案)一、概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3 页,共 48 页24 / 48 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移转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基本特点:1、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许可方须是全部所有人,其中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2、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3、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的所有权。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即时清结。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二、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也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改进技术谁改进谁所有。是双务、有偿、要式的。(一)主要条款:1、专利的实施方式。2、许可证的属性。3、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4、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常见标准:最低年使用费。最高额使用费。按件付费标准。净收入标准。5、违约责任。6、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担保和保证条款。(二)禁用条款:1、搭售条款。2、固定价格条款。3、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4、回授条款。5、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三、专利许可证的种类:(一)独占许可证: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特征: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他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2、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都要高得多(60%-100% )。(二)独家许可证(排他许可证、全权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实施)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三)普通许可证(最常见的许可证方式):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特点: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且可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费最低。(四)分许可证(相对于原许可证而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4 页,共 48 页25 / 48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颁发分许可证时的注意事项:1、许可方能否颁发分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为依据。2、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3、分许可证所及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超过范围的行为可能构成专利侵权。4、分许可证所授予的实施方式不得超过原许可证所约定的实施方式。总而言之,分征许可证只能从属于原许可证,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四、专利许可证纠纷及其解决:(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专利许可方的义务:(1)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被许可方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擅自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2)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3)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履行。(二)违约责任:1、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果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技术,引起对他人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应当由许可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害的,许可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且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可在违约方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如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或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可终止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双方无法以协商方式达成谅解或解决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仲裁。(达成仲裁协议)2、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3、向法院起诉。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选、简、案)一、保护范围: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而外观设计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保护的新设计。(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5 页,共 48 页26 / 48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二、专利侵权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一)特征:1、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2、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案例)1、专利权有效原则。(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2)实施的专利受法律保护。(3)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重)5、等同原则。(重)6、禁止反悔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三)假冒他人专利(直接专利侵权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侵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标记权。具体表现: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四)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我国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有该类行为: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2、未经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一)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请求,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共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如调解不成,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二)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6 页,共 48 页27 / 48 在专利侵权纠纷产生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请求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1、专利纠纷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基层法院和其他中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2、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四编:商标权第十七章:商标制度概述(选、简)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含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1、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商标与商务标语:(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4、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1)适用范围不同。(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7 页,共 48 页28 / 48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有效期 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三)商标的分类: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四)商标的作用: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法国于 1803 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法国 1857 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 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 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 年商标管理条例和 1982 年商标法。自82 年商施行以来,我国85 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9 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88 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1、发展社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4、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1993 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第一次修改):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2、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2001 年我国商标法两次进行了修订,涉及(第二次修改):1、扩大了商标权主体。2、在保护客体方面。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条件。增加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增加对地理商标的保护。3、在程序方面。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不能恶意抢注)。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而置于法院司法审查之下。4、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5、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三、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一)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商标权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8 页,共 48 页29 / 48 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法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注册商标: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1、未注册商标中,除了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到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2、在知识产权体系内,未注册商标受到两方面保护。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二)商标权的内容(禁止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包括: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效力范围的不同: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使用权受到两方面限制: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禁止权效力涉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四、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一)取得: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方式:(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3)混合原则:上述两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获得商标权。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方式:(1)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2)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二)商标权的终止: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事由:(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2、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1)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 3 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9 页,共 48 页30 / 48 (2)不当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3)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 年的商标有争议的,可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3、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时间不同。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有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品权即告终止。(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3)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第十八章:商标注册(选、简、案)一、概念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类药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二、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二)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 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 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 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二)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1)办理商标查询。(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2)报送商标图样。(5 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0 页,共 48 页31 / 48 (3)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1)提交申请的途径:中国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3)交纳费用:交纳申请费、注册费。4、申请日与优先权:(1)申请日的确定:是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书件的日期。即商标局发给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受是商标局收到申请的证明,也是申请日的证据,还是在国外主张优先权的证据。(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优先权: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a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b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 个月内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1)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3)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域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实质)与核准:(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1、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2、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3、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限期申请人进行补正。凡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超过补正期限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二)实质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后,商标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有三种处理方法:1、符合商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认定,予以公告的。2、不符合商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发给驳回通知书。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5 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限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之日起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天内向法院起诉。(三)公告与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经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1 页,共 48 页32 / 48 异议理由:1、商标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3、违反了商规定的禁用条款。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5、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裁定生效。(四)核准注册: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颁发,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内容:商标图样、注册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商品类别、名称,专用权期限。商标公告应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其目的是将注册商标公之于众,使之产生法律效力,便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第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选、简、案)一、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一)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的意义:补正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裁定程序配合,能够大大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二)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1、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标志违反了商规定的商标禁用标记(10 条),不得注册的标记(11 条),不得注册的三维标记( 12 条)。或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3 条),对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禁止(15 条),对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的禁用(16 条)以及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31 条)的有关规定。这种注册不当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区别:一种通常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二种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1、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商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 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 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起30 日内向法院起诉。2、当第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时,应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分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2 页,共 48 页33 / 48 3、在恶意将“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而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5 年时间限制。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一)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 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具有的特点: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经程序。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 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因情况而不同。4、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理由,即是商标法第41 条 1 款规定的事由。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其做出的裁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其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 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1、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的内容:(1)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2)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时间和期数。(3)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申请时间。2、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形式审查的内容:(1)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2)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3)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按规定格式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4)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5)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缴纳了评审费。1、2、4 项不合格,作出不受理决定;3、5 不合格,发出退补通知,要求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将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 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3 页,共 48 页34 / 48 第二十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简、案)一、注册商标的续展: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不受次数限制。(一)续展申请的条件: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既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是继承人或受让人。2、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 个月内。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二)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 年。美国 20 年,欧洲 10 年。二、注册商标的转让: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1、连同转让原则。2、自由转让原则。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二)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达成协议,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 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定,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写明:1、被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2、商标原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3、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受让人营业执照号,受让人的经济性质。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被许可人。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移转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1、独占使用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人包括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2、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双务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义务。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4 页,共 48 页35 / 48 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8、合同发生纠纷后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10、有偿许可使用的费用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11、违约责任。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许可人的义务: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1、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2、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4、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1、目的(意义):(1)为了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2)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3)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2、具体程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 个月内,填写3 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表,并附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双方当事人保存两份合同正本外,由许可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备案表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许可人,由其重新修正后再重新报商标局备案。如违反这个规定,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1 万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二十一章:商标管理(选、简)一、概念: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内容: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的印制管理。(一)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1、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3、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二)管理机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二、商标使用的管理:(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1、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2、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3、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 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5、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6、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7、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销售的商标的管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5 页,共 48 页36 / 48 8、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9、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三、商标印制的管理: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一)商标印制管理的意义:商标的印制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只有加强商标印制管理,才能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才能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应具备的条件):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2、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3、有 3 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取得,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从事商标印制业务。(三)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1、核查制度。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可承印,否则应拒印。2、商标印制存档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对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限2 年。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保证印制商标出入正确,以避免违法印制的商标进入市场。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以杜绝废次商标标识被人利用,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四)商标印制的承印和拒印:1、承印条件:(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齐全。(2)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或R标记。(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或R标记。(4)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五)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1)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2)擅自承印违反承印条件规定的商标。(3)不按规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4)非法印制商标标识。1、2、3 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1 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 3 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6 页,共 48 页37 / 48 对于构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以及对于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前34 条,后 43 条)。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选、简、案)一、概述: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意义)(一)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义竞争秩序。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二)保护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三)方式:1、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1)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2、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这些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处以罚款。(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商标侵权。1、赔偿数额:商坚持“填平损失”原则。2、即发侵权的制止:3、证据保全。(四)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7 页,共 48 页38 / 48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些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是侵权行为但免责) 第二十三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选、简)一、驰名商标概述: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所指:是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构成条件巴未作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判断)标准:(注册或不注册均有可能)(1)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2)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地域内都具有较大的影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大。有些国家要求该产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2、联合建议的认定驰名商标时可考虑的6 项要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知程度。(2)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或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所作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4)该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序。(5)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6)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一)巴黎公约6 条之 2 的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其所有人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按本国法律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二)知识产权协定16 条的规定。对巴 6 条之 2 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扩大。1、1 款: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即应推定已有混淆。2、2 款:巴 6 条之 2 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3、3 款是协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最关键的部分。该款规定,巴6 条之 2 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这项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类似商品上,即所谓“跨类”保护。(三)联合建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进一步将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和域名。三、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我国 1984 年正式批准加入巴,85 年 3 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96 年 8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系统规定。(一)暂行规定的规定: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范围没有巴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宽泛。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8 页,共 48 页39 / 48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 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2、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商标局也可主动认定。经认定的,认定时间未超过3 年的,不需重新认定。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认定后,应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3、驰名商标的保护。(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可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 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禁止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自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 年内,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撤销。4、对伪称驰名商标的处罚。未经国家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非法所是,可处 500 以上 1 万以下;有违法所得,可处2 千以上 3 万以下。(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外认定驰名商标。(四) 2001 年修改后的商的规定:与知识产权协定16 条规定一致。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的有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时间限制。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五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四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选、简)一、概念:集成电路是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我国的保护: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9 页,共 48 页40 / 48 二、立法保护(专利法、著作权法不能给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有效的保护):(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适用专利法保护,理由: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2、布图设计景观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理由:1、布图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任何思想。2、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条件3、著作权保护期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三)各国大抵采取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最先进行立法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通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一)专有权的取得:1、主体资格: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2、客体条件:合格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3、方式与程序:(1)方式: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我国实行登记制度)(2)程序(我国):申请、初审、登记并公告、对驳回申请的复审、登记的撤销。(二)专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1、内容:(布图设计权的权能)不包括精神权利布图设计权: 指权利的持有人对于权利的客体所能够行使的权利。(1)复制权:即专有权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2)商业利用权:即专有权人享有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2、布图设计权的行使:三种形式(1)自己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商业利用。(2)将布图设计权转让给他人所有。(3)许可他人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三)专有权的保护:1、保护期限:布图设计保护期为10 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 年后,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2、侵权责任及制止措施:(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物品。(3)即发侵权的制止: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0 页,共 48 页41 / 48 (四)专有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或利用:为个人目的复制。供教案研究而复制。2、反向工程(还原工程)。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新的布图设计。3、权利穷竭。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支付报酬)4、善意买主。当善意买方因“不知”而从事了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的行为时,各国法律都给予豁免。5、强制许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权(选、简)一、概念与构成条件: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条件:1、信息性。 2、未公开性。3、实用性。 4、保密性。商业秘密如果失去保密性,将无存在价值而言。二、商业秘密权:国际商会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是最早(20 世纪 90 年代,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明确商秘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国际协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三、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侵权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行为人:1、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3、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非法手段:1、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2、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以上 20万以下罚款。3、刑事责任: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章: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选、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1 页,共 48 页42 / 48 一、概念: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统称“地理标记”。货源标记: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原产地名称:是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西湖龙井茶”、“贵州茅台酒”。(一)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的条件: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2、原产地名称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二者作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义。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1、货源标记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目的在于明确说明该类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围较宽。2、原产地名称除标示商品的来源外,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因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更为严格。(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二者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就其基本功能来说:1、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个体相联系。2、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一)性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2、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即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三、法律保护:1、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条约。2、保护文件有(国际条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对其保护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2)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出具体规定。(3)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保护其最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我国是巴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第二十七章:植物新品种权(选、简)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保允许其成员国采取专门法或专利法或两者并用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世界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我国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颁布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一)植物新品种要受到保护,须具备的法定条件: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2 页,共 48 页43 / 48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性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己知品种的名称区别。(二)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三)品种权的归属: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申请权属该单位。2、非职务育种,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3、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4、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5、品种的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四)品种权的限制:1、合理作用。 2、强制许可使用。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保护期限: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品种权人应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品种权的终止: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交纳年费。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权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2、假冒授权品种。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选、简)一、概念与构成要素:厂商名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我国的厂商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一)企业名称的禁用条款: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厂商名称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的关系:在企业中,厂商名称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并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有着紧密的联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3 页,共 48 页44 / 48 1、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2、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厂商名称联系在一起的,即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二、厂商名称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商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见: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厂商名称权是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理由:1、厂商名称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2、厂商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盗用、假冒厂商名称,即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厂商名称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的特征:1、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具有一般人格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三、法律保护:(一)立法例采取三种做法:1、适用民法保护:把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最早保护民通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把侵权厂商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3、制定专门法律保护。(二)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其保护主要表现: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冠以市、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冠以“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章:反不正当竞争(选、简、案)一、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点: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违反诚信、公正的原则。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制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对象(合并)。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理由: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4 页,共 48 页45 / 48 1、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及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2、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下列情形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商品假冒行为:(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1)与实际情况不符。(2)引人误解。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抵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六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三十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选、简)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主。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的重要标志。1967 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制定国际公约、进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根据 1967 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我国1980 年 3 月正式参加。宗旨: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任务: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协调各国的立法,鼓励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定。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对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及建立机构等提供援助;5、收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成果。管理有关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联盟、公约及协定等。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条约,于1883 年在法国巴黎签订。我国85 年 3 月正式参加。巴黎公约最新文本(有效文本)是1967 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规定由缔约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并界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与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特点:(1)国民待遇 :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5 页,共 48 页46 / 48 (2)优先权 :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12 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 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3)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 专利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对驳回申请和撤消专利的限制;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例外(临时过境);对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权。(4)适用于商标的规则。包括 商标的独立性及其例外。驰名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商标的转让。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册。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对商标注册的影响。集体商标。 (5)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包括 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标识。厂商名称。不正当竞争。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在商标注册方面实现国际合作,在马德里缔结。1892 年 7 月生效。只对巴成员国开放。中国89 年 10月 4 日成为其成员国。宗旨 :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1、国民待遇的适用:来源国、国民。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持有人、代理人)、商标(须是在其所属国已经登记的用于商品或服务工程的标记)以及申请文件(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制有书面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使用该申请书。3、国际申请的提出(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国际局的商标注册预收国际费用,包括基本费、附加费、补加费)、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对具体工程进行认证、提供商标在来源国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编号、提供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国际局的注册(将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将注册申请的具体工程在国际局所在的定期刊物上公布)。4、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一个有关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有效期20 年,并可续展。商标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如注册之后提出,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向来源国的注册当局提出。各国注册当局有接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之后,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 年内,需以其在原属国所受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如在原属国不受保护,国际注册也就不受保护。从国际注册的日期起满5 年后,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关缔约国应受保护。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目前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有关国家的国内版权立法都有重大影响。1886 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我国92 年 10 月参加。(一)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在某一成员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成员国获得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3、版权独立原则(独立保护):即成员国按照其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二)最低限度的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立法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1、受保护作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切作品。2、保护的权利内容: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人身权(精神权利)包括作者身份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等。3、版权保护期限:人身权利的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至少至其财产权利保护期满为止。(1)一般作品,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 年。共同作品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2)电影作品,自公映后50 年。如摄制完成后50 年内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 年期满。(3)匿名或假名作品,为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 年。如公众知道作者身份,适用一般作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6 页,共 48 页47 / 48 (4)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为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 年。上述保护期限,是各国应保护的最短期限。可规定更长的保护期限。(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翻译专有权和复制专有权实行非自愿许可。(翻译和复制的强制许可使用权)(四)对版权的限制。1、复制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如摘录、讲解。但在使用时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须标明作者姓名。2、对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六、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即邻接权)。我国未参加该公约。中心内容: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1、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所给予的保护不触入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不得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作出有损于版权保护的解释。2、国民待遇。3、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4、邻接权的保护期。至少应为20 年。5、保护的例外。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纯粹出于教案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6、电影中的表演者权。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表演者不能主张表演者权。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区别:1、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2、权利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伯尔尼公约将主体限定为作者不同。同时该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其客体范围规定较为笼统。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公强调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25 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 年。4、版权标记:该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件复制品均需注明著作权标记“()”,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时间。(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3、表演者的权利: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表演者的复制权、表演者的发行权、表演者的出租权。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5、共同条款: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限制与例外、保护期(至少50 年)、关于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手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三十一章: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发生变化的重要标志。一、主要内容:(一)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二)基本原则: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7 页,共 48 页48 / 48 2、国民待遇原则:除巴、伯、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广播组织者,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3、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家的国民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共有七个部分:(1)总则和基本原则:包括成员国义务的性质与范围。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与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权利穷竭。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2)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 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对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惯例的控制。(3)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 一般义务。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刑事程序。(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主要涉及两部分。透明度与争端解决。(6)过渡安排 。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7)机构安培和最后条款。主要六方面:涉及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重要)进行国际合作。协定的追溯力。(重要)协定的审查与修订。对协定的保留。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8 页,共 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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