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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2018 中央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作业 1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2)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业 2 期中小论文范文论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2 / 6 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的功能1、协调功能。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 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 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至今,三方力量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一国劳动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在现行立法上首先表现为劳动基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通过劳动者组织(一般是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在法定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为使劳资关系平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基准或合同约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国家力量介入劳动关系的表现,从而协调了劳资关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3 / 6 2、解雇保护功能。雇佣契约向劳动契约转向之前,基本上将这类契约视为私法上的一类契约,对于雇佣契约纠纷之处理,司法程序中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解约,乃至违约,皆以一般契约关系处理。产业雇用的发展使劳动契约制度与理念逐渐形成。面对劳动契约一方之劳动者,其弱势地位决定许多倾斜性的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制定解雇保护法律的任何动议,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看,既有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也有此类法律出台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担忧。一方面,我们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地延长,保持劳动者相对的职业稳定感;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而失去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活力,同时,还担心部分劳动者职业稳定期过长,另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期随之延长。因此,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发挥契约法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其解雇保护功能。通过规制劳动合同短期化、使劳动合同期限适当延长,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构建经济补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劳动合同法发挥了其解雇保护功能,使一般民众即可理解。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劳动者解约相对宽松,用人单位解约则“障碍”不少。这就是中国劳动合同法所发挥的解雇保护功能。3、维权功能。法的功能,亦称法的作用或法的职能,一般是指法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所要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目标。当法被创制为规范性文件时,法的功能往往体现在该法的立法目的上。因此,分析一部法律的功能,首当其冲应当分析该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1 条规定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三个立法目的,即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劳动者永远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功能。作业 3 一选择选择题.1.C 2.A 3.D 4.A 5.B 6.D 7.B 8.D 9.D 10.C 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CD 3.ABCD 4.ABCD 5.CD 6.AD 7.ABC 8.ABCD 9.ABD 10.ABCD 三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职业安全卫生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四.简答题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是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它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4 / 6 关系,这些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它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4)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其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综上所述,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简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导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五论述题1.试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为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团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团合同(如工资集团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团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团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用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劳动法第84 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六案例分析题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并且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而本案中,劳动者李某已经工作满1 年,其工作地点与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因此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李某在几次向单位提出休假探亲,都未获单位同意,于是李某擅自出走,使企业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企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的决定。首先,本案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中企业不给予职工探亲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应该承担李某探亲假往返路费。而李某擅自出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的行为是不对的。简答题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5 / 6 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第一,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第二,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第三,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作业 4 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B 4.D 5.A 6.C 7.A 8.C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1.CD 2.Cd 3.ABCD 4.AC 5.ABCD 6.BCD 7.ABD 8.ABCD 9.CD 10.ACD 三名词解释题1.就业服务国家和社会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总量上和结构上有机结合的一种社会服务。目的在于帮助解决失业、待业等社会问题。2.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3.特殊群体劳动保护主要是指国家包括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的政策扶持和保护4.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其特点: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5.劳动法监察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察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四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五论述题试述社会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第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第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6 / 6 第三,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有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第四,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队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第五,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直接之间可以约定。第六,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工程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第七,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第八,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六.案例分析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支支吾吾。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列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王某与出版社的纠纷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职,双方约定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因此出版社应当在王某上交第一份校对成果后支付给王某文字校对的报酬,不得拖欠。精选学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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