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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载重线1定义1、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2、A 型船舶系指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A 型船舶有以下特征: (1)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区域具有高度的完整水密性 ,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2)(2) 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3)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其他开口设有风雨密舱盖。 (4)B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5)C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2一般要求1、按2011法规载重线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2011法规第 5 篇的有关规定。如按载重线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2、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3、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3核定干舷的条件(一)一般要求 1、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开口(除 C 型船舶的货舱口外),应设有风雨密舱盖,或采用封闭上层建筑或封闭甲板室来保护,或采用符合 3.1.1.2 条件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来保护。 2 、当采用非封闭上层建筑或非封闭甲板室来保护干舷甲板上的开口时,其上层 建筑和甲板室的门以及距干舷甲板 1m 高度以下的围壁应符合风雨密要求1.(二)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1、舱口围板及舱棚门槛 1)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舱口围板和舱室及舱棚门槛等的高度 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位于甲板室内的舱口,若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其舱口围板高度不作要求;若舱口没有设置风雨密舱盖,其舱口围板高 度应不小于 50mm。 3) 对于 C 型船舶,其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无风雨密舱盖的客舱内应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甲板上浪和降雨等情况导致舱内积水。3、通风筒 在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位于露天部分的通风筒应具有坚固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围板和合适的关闭装置。高度应不小于表1 的规定值 。4、空气管 1)延伸至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上的空气管,其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至该甲板的高度,一般应不小于表1 的规定值。2)A、B 级航区和J 级航段船舶的空气管口应具有合适的关闭装置。 舱口围板、空气管、通风筒、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满足下表要求表一项 目船长40m及40m以下船长40m以上备注A、J1级B、J2级C级A、J1级B、J2级C级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围板高度,mmC型船450350230650550400A、B型船250190130350300200露天部分其他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的门槛高度,mm19015080350200125如具有牢固的水密关闭设备,且在航行中永久关闭者可不受此限通风筒高度mm500400300500400300空气筒高度mm250200150350300250可能进水最低点距满载水线的高度不低于500mm4最小干舷计算一般船舶的最小干舷最小干舷最小干舷F F基本干舷基本干舷F F0 0F F0 0= =f f( (船船型型种类种类, ,航区等级航区等级, ,船长船长) ) 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型深对干舷的修正f f1 1舷弧对干舷的修正舷弧对干舷的修正f f2 2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f f3 3 5载重线及水尺标志检验。 (一)确认甲板线、载重线及标志清晰、永久性地勘划于船中两舷,其反映的船舶干舷及满载吃水值、航区与审批图纸相符。勘划方法可采取以下几种之一: 1、用钢板制成实样在相应位置焊接固定。 2、用连续点焊沿载重线标志边线制成。(二)确认全船的人孔盖、舱口盖、舷窗、水密门布置位置、数量等与审批图纸相符,并进行冲水试验确认其密性符合要求 。(三)确认干舷甲板及干舷甲板以下所有排水孔、泄水孔或舷外开口位置、数量与审批图纸相符,关闭装置如止回阀、防浪阀等满足要求。(四)确认全船货舱围板高度与审批图纸相符,其它舱口围板、空气管、通风筒、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满足表1要求。(五)确认水尺勘划位置、数量与审批图纸相符。(六)确认载重线及水尺标志勘划精度符合船标要求,详见表2。若由于船体变形至使两舷上边缘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则应在较低一舷量取干舷值后,另一舷量取核定干舷值加上施工误差值使两舷载重线在同一水平面上。1.表2:项目公差范围(mm)允许极限(mm)备注吃水标尺刻度1.02.0相对直尺干舷标志高度1.01.0相对样板v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v船舶水尺标志说明船舶水尺标志说明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成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 (或龙骨底缘或龙骨底缘) )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计量基准线 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0.2m,且为,且为0.20.2倍数处划起,并倍数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600mm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线标志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首、尾水尺刻度的槽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舯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舯当通过水尺标志读取船舶吃水时,应注意将首、中、尾水尺标志处当通过水尺标志读取船舶吃水时,应注意将首、中、尾水尺标志处的读数换算到首、中、尾垂线处的数据,并注意水尺基准线与型线的读数换算到首、中、尾垂线处的数据,并注意水尺基准线与型线图中基线的区别图中基线的区别 1.1.附录附录 水尺标志水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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