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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判无效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想案件v2008年11月2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杨某入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原告公司接到杨某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订合同时,杨某向原告公司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原告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杨某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及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原告方观点: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但被告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通讯费130元、交通费60元及每天的餐费7元。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未再上班,但被告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原告并未询问被告大学证书的情况,双方并未对被告的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被告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且大学档案无馆权对毕业证的真伪进行鉴定。 被告方观点: 因原告公司拒绝提供劳动条件,2009年10月21日,双方在仲裁庭开庭时被告杨某依法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在此之前,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另外,被告上班期间还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被告杨某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8.60元;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 355.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8.77元;支付加班费5993.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4月1日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因此,原告将被告工资发放至2009年3月,故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拖欠公司25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某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 相关法条规定:l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l 第二款: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l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l 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l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l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l 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们的观点: 关于杨某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法可知,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杨某虽然因欺诈行为导致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可知,杨某付出的劳动是不变的事实,所以杨某应该依法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即公司向杨某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v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杨某虽然在此合同中付出劳动,但其行为对该公司也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在取得该案生效之前法院可以不追究,但其后的经济补偿,法院可以不主张,依法驳回。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本案中,杨某提供伪造的学历证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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