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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此制度。二、适用对象: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所有员工(以考勤卡或上岗证及公司调令为准)。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C 患职业病的;D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E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 ,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四、工伤的申报程序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2、员工因工负伤,经综合管理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综合部负责备案。五、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当事人主管部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补偿标准如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 天以内承担 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享受80%的基本工资7 天 30 天承担 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30 天以上承担 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重伤一般为头部、 胸部重伤、骨折1 2 个月承 担100% 的 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 100%的基本工资26 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6 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备注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补偿标准如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 天以内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7 天 30 天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基本工资30 天-60 天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40%的基本工资60 天以上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重伤一般为头部、 胸部重伤、骨折1 2 个月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26 个月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6 个月以上不 计 , 或 承 担1-70% 的 治 疗 费用(按责任分担)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 (60%)的抢救费用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备注1、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2、表中“按责任分担”医疗费用的比列由当事人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三方同时考察确定,且经(副)总经理签字后生效。六、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1、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1) 、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2) 、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3) 、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A 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B 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C 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 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4) 、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A 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B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的, 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 元,部门负责人处罚100 元;C 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上, 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 元处理; 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一次并处罚300 元;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七、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1、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1) 、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 、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由副总经理签字生效);3) 、当事人所属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5)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6) 、病历;7) 、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8) 、费用结算明细表;2、 报销额度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暂时没有享受“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1) 、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医疗费用;2) 、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用3) 、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4) 、 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1-70%(按责任分担) ,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6) 、工伤争议: 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 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八、非因工负伤1、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轻伤者,单位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事发一周内未上班工资按病假考勤处理,事发一周至一个月未上班发放基本工资的40%,事发一个月后仍未上班不计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2、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重伤者,单位视其病情状况、工龄及日常工作表现给予200 至 1000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事发半个月内未上班工资按病假考勤处理,事发半个月至三个月未上班发放基本工资的40%,事发三个月后仍未上班不计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3、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死亡者,单位视其事发状况、工龄及日常工作表现给予200 至 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100 至 500 元员工遗属抚恤金。九、附则:1、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2、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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