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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編通則、婚姻意義基於血統或婚姻關係所發生一定身分之人,相互間為親屬種類1.配偶:夫妻間互為配偶2.血親(1)自然血親:同一祖先,有血統,父母子女兄弟姊妹(2)擬制血親法定血親:無血統,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頁3873.姻親因婚姻關係產生之親屬,有三類:血親之配偶如媳婦、女婿、嫂嫂、姊夫、伯母、姑丈、姨丈配偶之血親如夫之父母(公婆)、妻之父母(岳父母)、前夫/前妻之子女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夫之兄弟之妻(妯娌)、妻之姊妹之夫(連襟)親屬p甲的女兒嫁給乙的兒子為妻,甲乙之間有無姻親關係?親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範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範圍故甲乙之間(兒女親家)無姻親關係故甲乙之間(兒女親家)無姻親關係甲(女)乙(子)結婚問題:甲乙之間有姻親關係嗎?親屬之親系血親親系1.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己身所從出:父母祖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從己身所出:子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2.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叔公伯公、叔叔伯伯、兄弟姊妹、姪子女親屬姻親親系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如:自己與媳婦為直系姻親自己與嫂嫂為旁系姻親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如:自己與公婆/岳父母為直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弟(小舅子)為旁系姻親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如:自己與妻之兄弟之妻為旁系姻親親屬親屬之親等親等:表示親屬關係之遠近血親親等之計算1.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父與子為一親等,祖與孫為二親等直系血親2.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總世數為親等數如:兄弟姊妹間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親屬親屬一親等二親等二親等一親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姪外甥子女姪外甥子女二親等三親等叔伯舅姨叔伯舅姨三親等直系直系血親血親旁系旁系血親血親姻親親等之計算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媳婦為一親等直系姻親自己與嫂嫂為二親等旁系姻親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公婆/岳父母為一親等直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弟(小舅子)為二親等旁系姻親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妻之兄弟之妻為二親等旁系姻親親屬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血親1.自然血親:出生、準正、認領死亡2.擬制血親:收養死亡、終止收養準正:如父母生下孩子才結婚,或母親婚前懷孕於結婚後181日內生下孩子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姻親 結婚 離婚親屬婚約(訂婚)之意義男女雙方預定將來結婚之契約結婚不以有婚約為必要應由男女自行訂定,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訂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頁391婚約之效力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如:甲乙二人訂婚預定半年後結婚,甲因故不願半年後與乙結婚,乙不得請求法院判決,強迫甲結婚婚姻婚約之解除解除婚約之法定原因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婚姻解除婚約之方式1.原則:向他方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2.例外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婚約之表示,無須為解約意思表示,自得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如:甲乙訂婚,甲生死不明失蹤已滿一年,乙不受婚約之拘束(得另與他人訂婚或結婚)婚姻解除婚約之效力1.法定原因解除婚約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含精神賠償)2.非法定原因解除婚約解約之一方,應對他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精神賠償婚姻3.贈與物之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如:甲乙二人訂婚時,甲送乙二克拉鑽戒一指,之後二人解除婚約,甲得請求乙返還該鑽戒婚姻婚姻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甲甲故故意意違違背背結結婚婚期期約約,乙乙為為無無過過失失之之一一方方,乙乙可可以解除婚約,請求甲賠償損害(含精神賠償)以解除婚約,請求甲賠償損害(含精神賠償)甲乙訂婚問題:乙可否請法院判甲履行婚約?頁393二人爭吵,甲認為個性不合,不願與乙結婚但又不解除婚約,致無法舉行婚禮結婚之要件須有結婚能力理解結婚之意義及法律效果須當事人合意二人有結婚之意思表示合意,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須達法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須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姻婚姻之效力身分上效力1.姓氏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冠以配偶之姓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隨時回復其本其本姓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2.同居:共同居住,互為照顧扶養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職務調派,跨國工作需要)婚姻頁3993.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財產上效力1.日常家務互為代理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務以外之法律行為,彼此無代理權婚姻2.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不以金錢為限不以金錢為限,得以家事勞動或對他方之協助代替3.互負扶養義務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扶養權利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婚姻夫妻財產制: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約定財產制結婚前或結婚後,夫妻得自由書面約定並登記相互間之財產關係1.共同財產2.分別財產法定財產制夫妻未約定(非約定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頁400法定財產制財產種類所有權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報告義務自由處分金債務之清償責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婚姻財產種類1.婚前財產2.婚後財產:含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之孳息,如結婚前買的股票,婚後產生的股利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推定為婚後財財產產不動產以登記登記時點認定,動產以取得取得時點認定所有權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推定為定為夫妻共有夫妻共有婚姻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婚後財產報告義務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如:零用金婚姻債務之清償責任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如:甲乙二人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甲在外欠丙100萬,甲應自行負責償還丙100萬,若乙拿出自己財產替甲還100萬,甲乙二人雖為夫妻,乙仍得請求甲償還100萬婚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適用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2.夫婚後財產 - 夫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A)妻婚後財產 - 妻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B)3. A與B的差額,平均分配剩餘少的一方向剩餘多的他方,請求平均分配(1/2)如:甲乙二人離婚,甲婚後財產1000萬債務500萬,乙婚後財產100萬,無債務。甲乙離婚,乙得請求甲給付200萬(甲剩餘500萬-乙剩餘100萬)2婚姻4.不算入婚後財產者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如:妻繼承父親財產,妻受贈自父親之財產,夫車禍之精神賠償金,均不計入婚後財產5.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如:夫妻一方賭博遊手好閒,分配一半剩餘財產有失公平,法院得減免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婚姻離婚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協議或經法院判決,消滅婚姻關係型態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夫妻自願訂立契約而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婚姻頁408判決離婚夫妻未能兩願離婚,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判決離婚之法定理由1.重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含同性戀)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婚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不履行同居義務、不付家庭生活費、不履行扶養義務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花柳病、性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法院就事實,客觀認定婚姻糖尿病是惡疾糖尿病是惡疾?判決離婚之贍養費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如:甲乙結婚,由於甲婚後患有嚴重的妄想症及精神病,不時拿刀對著家人及鄰居,乙長期忍受生活因而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獲准。又甲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且無其他家人照顧,因離婚致生活困難,乙應支付甲相當的贍養費婚姻繼承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繼承之意義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當然概括承受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之法律事實(繼承財產,亦繼承債務)繼承人之順序配偶:當然繼承人順序繼承人:依法定順序繼承遺產繼承人頁455順序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四順位第一順位:子女孫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第一順位之代位繼承父早於祖父死亡,由子女代父之位繼承祖父遺產 孫子女繼承祖父遺產遺產繼承人不分男女不分男女包括出嫁的女兒包括出嫁的女兒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遺產繼承人p養子女與私生子女有無繼承遺產之權利?遺產繼承人1.養子女:有繼承權收養子女,其與養父母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2.私生子女:無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認領認領前,不產生父子關係應繼分繼承人對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法定應繼分法律規定數人共同繼承時,各得繼承遺產之比例指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特留分之規定下,以遺囑遺囑指定繼承人之應繼分 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遺產之繼承各繼承人可繼承多少財各繼承人可繼承多少財產產p特留分指不得由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自由處分(如捐助、遺贈),應保留予法定繼承人之特定部分屬於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如:甲只有一子,因常年對自己不理不睬,甲一氣之下立遺囑將全部財產捐給慈善基金會,及贈送給照顧自己的同居人。甲死亡後遺囑生效,此遺囑即違反之特留分權利(之特留分應繼分之(之特留分應繼分之1/2)遺產之繼承配偶之法定應繼分配偶可繼承多少財產?視配偶與何人共同繼承而定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應繼分為1/2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應繼分為2/3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遺產之繼承如:甲乙結婚,甲死後留下900萬,乙繼承多少?遺產之繼承1.若與一子一女共同繼承,乙繼承300萬(1/3),子繼承300萬(1/3),女繼承300萬(1/3) 平均分配2.若與父母二人共同繼承,乙繼承450萬(1/2),父母二人繼承450萬(1/2) 應繼分為1/23.若與兄弟姊妹三人共同繼承,乙繼承450萬(1/2),兄弟姊妹三人繼承450萬(1/2)應繼分為1/24.若與祖父母二人共同繼承,乙繼承600萬(2/3),祖父母二人繼承300萬(1/3) 應繼分為2/35.若無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900萬應繼分為遺產之全部視有無其他視有無其他繼承人而定繼承人而定?同順序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如:甲乙結婚,無子女且父母已不在,但有兄弟姊妹三人,甲死後留下900萬,各繼承人繼承多少?乙配偶:與兄弟姊妹三人共同繼承,繼承450萬(1/2)兄弟姊妹三人:共繼承450萬(1/2),各繼承150萬遺產之繼承特留分法律保留予法定繼承人之特定部分,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遺產之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父母配偶配偶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祖父母祖父母應繼分之應繼分之應繼分之應繼分之如:甲乙結婚育有一子一女,甲死後留下900萬,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何?遺產之繼承1.乙應繼分之1/2與子女共同繼承,乙繼承300萬(1/3),特留分為特留分為150萬萬(1/6) 2.子應繼分之1/2繼承300萬(1/3),特留分為特留分為150萬萬(1/6) 3.女應繼分之1/2繼承300萬(1/3),特留分為特留分為150萬萬(1/6) 不得以遺囑不得以遺囑侵害特留分侵害特留分如:甲乙結婚,無子女且父母已不在,但有兄弟姊妹三人,甲死後留下900萬,各繼承人特留分為何?遺產之繼承1.乙 應繼分之1/2與兄弟姊妹三人共同繼承,繼承450萬(1/2),特留分特留分225萬萬(1/4)2.兄弟姊妹三人 應繼分之1/3三人共繼承450萬(1/2),各繼承150萬各特留分為特留分為50萬萬(1/18)不得以遺囑不得以遺囑侵害特留分侵害特留分繼承權之喪失(不孝子條款)法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遺產之繼承頁457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遺產之繼承限定繼承及其利益之喪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惡意隱匿財惡意隱匿財產產,虛偽清算遺,虛偽清算遺產產,詐害債權人,詐害債權人利益而處分遺利益而處分遺產產,應負責清償債務如:甲繼承乙遺產500萬,但乙有債務1000萬,甲僅以所繼承之500萬財產負責還債。若甲惡意隱匿500萬財產,侵害債權人利益,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應償還1000萬債務遺產之繼承父債不用父債不用子還!子還!頁461頁468拋棄繼承有繼承權之人拋棄繼承權,而不繼承繼承之債務繼承之財產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遺產之繼承頁471p祖債不用孫還甲與育有乙子(已死亡),乙離婚育有丙子,甲於105.11.1死亡留下的債務大於財產,乙不願意繼承債務,故於105.12.10(知知悉悉得得繼繼承承之之時時起起三三個個月月內內)向向法法院院辦辦理理拋拋棄棄繼繼承承。乙應書書面面通通知知丙丙(甲之孫)成為(甲之孫)成為甲之甲之繼承人繼承人如果丙也不願意繼承,應自收到甲通知自己成為甲之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遺產之繼承1、字体安装与、字体安装与设设置置如果您对PPT模板中的字体风格不满意,可进行批量替换,一次性更改各页面字体。1.在“开始”选项卡中,点击“替换”按钮右侧箭头,选择“替换字体”。(如下图)2.在图“替换”下拉列表中选择要更改字体。(如下图)3.在“替换为”下拉列表中选择替换字体。4.点击“替换”按钮,完成。512、替、替换换模板中的模板中的图图片片模板中的图片展示页面,您可以根据需要替换这些图片,下面介绍两种替换方法。方法一:更改方法一:更改图图片片1.选中模版中的图片(有些图片与其他对象进行了组合,选择时一定要选中图片本身,而不是组合)。2.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改图片”,选择要替换的图片。(如下图)注意:注意:为防止替换图片发生变形,请使用与原图长宽比例相同的图片。51赠送精美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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