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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学员手册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概述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伴随机动车辆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综合性保险。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的常见分类有: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车辆责任保险两个大类;按实施形式分类,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机动车辆的常见类型,可以分为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一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第二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车损险是机动车险的主险之一,而广义的车损险是狭义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的总合。第一节保险标的车辆损失险的承保标的是投保车辆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现行的车险产品一般将机动车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 种类型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 年或 1 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客车, 企业客车。3、营业客车 :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 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 、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 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 类: 50CC 及以下 ,50CC-250CC (含)、250CC 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 14.7KW 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 以上两种。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参加保险的机动车必须具备的条件:领有车辆牌照。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车辆的正式或临时牌照;领有行车执照。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具有年检合格证:新车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旧车则必须有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第二节可保危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指保单承担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坏或毁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采用列举式,未列举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保危险按危险种类,由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施救费用构成。下面着重介绍狭义车损险的可保危险。一、意外事故(一) 碰撞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所载货物的损失不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二) 倾覆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三) 3、坠落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四) 4、火灾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即有热、 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目前产品仅对家用车和非营业车负责。(五) 5、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六) 6、爆炸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现行商业险产品仅对家用车、非营业车承保爆炸风险。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保险车辆因装载的易爆物品爆炸而导致车辆损毁,或外界发生爆破波及保险车辆所致损失,按爆炸责任予以负责;二是保险车辆上的发动机因内部原因发生爆炸,以及轮胎、电瓶爆裂等,不属于爆炸责任。(七) 7、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指外界物体从空中掉落作用于保险车辆使其受损;或占有一定空间的外界物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毁。吊车作业时吊物脱落或吊钩断落,也可视为外界物体坠落,但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吊车时,吊钩、吊臂上下起落,或被吊升的物体砸坏本车的损失,不属于外界物体坠落责任。二、自然灾害:(一) 暴风、龙卷风暴风是指风速在28.5 米/秒(相当于 11 级大风) 以上的大风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暴风和龙卷风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出具的证明为准。暴风、龙卷风造成的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或引起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所致保险车辆损失均属于暴风、龙卷风责任。(二) 雷击指保险车辆因雷电所致的破坏。由于雷击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于本保险责任。如雷击造成树木、建筑物等物体起火、倒塌所致保险车辆受损。(三) 3、雹灾指由于冰雹降落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四) 暴雨指由于暴雨造成积水不能宣泄、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浸泡、淹没所发生的损失。暴雨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雨量每小时达到16MM以上,或连续12 小时达到30MM 以上,或连续24 小时达到50MM 以上。暴雨以当地气象部门数据为准。(五) 洪水指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上岸及倒灌,只是保险车辆遭受浸泡、淹没、冲击、冲毁的损失。规律性的涨潮、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破裂漏水、自动灭火设施漏水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六) 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引发海面巨大涨落,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冲毁保险车辆的损失。(七) 冰陷指江河封冻期保险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车辆的冰面上行驶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车辆损失。(八) 地陷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有孔穴、矿穴,以致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地面突然塌陷。建筑物基础不符合要求造成地面下陷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于地陷责任。(九) 崖崩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崩塌,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十) 雪崩雪崩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十一)泥石流泥石流指突然爆发的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将保险车辆埋没或损坏。(十二)滑坡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岩体或土体,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致使车辆受损。(十三)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指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过渡,驾驶员将车开上渡船,并随车一直照料到对岸,这期间渡船遭受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两个注意点:一是渡船遭受的自然灾害应是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而不是指渡船发生触礁、碰撞等意外事故;二是我国货物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保险车辆过渡如无驾驶员随车照料,则车辆视作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这种情况下受损属于货运保险范畴。三、施救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此项费用与车辆修复费用分别理算,即保险赔款采取双保额分别理算,车损赔付最多可赔偿一个保额,施救费用最高可再赔付一个保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和保护受损的保险车辆。把握施救费用的注意点:1. 施救行为应直接作用于受损车辆,所采取的措施是必须这样做而不可少的,支出的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 保险车辆发生火灾,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适用非专业消防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保险人应负责。3.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受损不能行驶,雇佣吊车或其他车辆抢救,以及将出现车辆拖拉或运送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负责。4. 在施救出险的保险车辆过程中,不慎损坏的他人财物,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可视作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赔偿。但参加施救人员不慎将个人手表、现金等物品丢失、损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保险人均不予赔偿。5. 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的或他人义务派来的,应予以赔偿。如果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雇佣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6.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事故现场参加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接待费、招待费、各种补助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7. 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的保险车辆与其所载的货物同时被施救时,救货的费用应剔除。如果该费用难以划分,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与所载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8.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出险当地没有修复能力时,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车辆的移送费用,可视为合理的施救费用。但对于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9. 施救费用与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虽然在两个保额下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发现施救费用与维修费用总和的估计值已达到甚至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可按推定全损处理。1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概不负责。11.保险车辆发生非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保险人概不负责。第三节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一般包含不保危险、不保损失和免赔率三种类型。下面主要介绍狭义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一、不保危险(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不保损失(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三、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四节赔偿计算一、赔偿原则赔偿是保险标的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履约事项及其过程。赔偿一般采取修理、更换、重置和现金支付四种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在不增加保险人费用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协商实现的。由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对受损车辆“坚持以修复为主” ,因而保险人较为广泛地采取修理方式作为赔偿手段。二、赔偿计算下面主要介绍狭义车损险的赔偿计算:(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五节现行车险产品中常见的车辆损失险险种一、盗抢险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2、责任免除(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二、玻璃单独破碎险1、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2、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三、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1、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2、责任免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轮胎爆裂的损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车身划痕损失险1、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2、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五、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六、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2、责任免除:同车损险七、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八、机动车停驶损失险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 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 天。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通常只承当事故免赔率的免赔金额部分。第三章车辆责任保险车辆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所有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他人依法应承当的赔偿责任。现行车险产品中最常见的车辆责任险险种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第一节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成立的若干要素主要包含: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2、意外事故必须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过失所致3、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4、道路事故赔偿责任可分为人身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两部分。人身损害中,存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由于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指出和由于事故发生而不能得到的收入,属于经济损失。因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属于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主要指财产直接损毁,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二、责任免除1、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2)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区别一是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商业三者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三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但存在着赔付顺位的问题第二节赔偿计算一、交强险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时, 赔款 =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二、商业三者险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 1-免赔率) -交强险赔偿金额;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时,赔款 =应负赔偿金额( 1-免赔率) -交强险赔偿金额第三节现行车险产品中常见的车辆责任险险种一、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章车险的价格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是保险人承保单位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纯费率又称净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面临的危险大小确定的;附加费率是根据保险人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确定的。多数国家在厘定车险费率时都考虑从车因素和从人因素,以力求费率的公平和合理,常见的从车因素有: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新旧程度、安全装置、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等;常见的从人因素有:性别、年龄、驾龄职业、违章肇事记录、索赔记录、驾驶员数量等车险费率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1、比例费率,如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等的费率,通常是保额的一定比例。2、固定费率,如商业三者险费率3、基本保费加比例费率,如车损险费率现行车险产品为使险种费率与投保车辆的实际风险水平更加吻合,还引入了费率调整系数表:序号项目内容系数适用范围1 无 赔 款 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连续 3 年没有发生赔款0.7 所有车辆连续 2 年没有发生赔款0.8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0.9 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 次以下1.0 上年发生 3 次赔款1.1 上年发生 4 次赔款1.2 上年发生 5 次及以上赔款1.3 2 多 险 种 同时投保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0.951.00 3 客 户 忠 诚度首年投保1.00 续保0.90 4 平 均 年 行驶里程平均年行驶里程 30000 公里0.90 平均年行驶里程 50000 公里1.11.3 5 安全驾驶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0.90 6 约 定 行 驶区域省内0.95 所有车辆固定路线0.92 不适用于家庭自用车场内0.80 7 承保数量承保数量 5 台1.00 不适用于家庭自用车5 台承保数量 20 台0.95 20 台承保数量 50 台0.90 承保数量 50 台0.80 8 指 定 驾 驶人指定驾驶人员0.90 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9 性别男1.00 女0.95 10 驾龄驾龄 1 年1.05 1 年驾龄 3 年1.02 驾龄 3 年1.00 11 年龄年龄 25 岁1.05 25 岁年龄 30 岁1.00 30 岁年龄 40 岁0.95 40 岁年龄 60 岁1.00 年龄 60 岁1.05 12 经 验 及 预期赔付率40% 及以下0.70.8 仅适用于车队4060% 0.80.9 6070% 1.00 7090% 1.11.3 90% 以上1.3 以上13 管理水平根据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类型0.7 以上14 车 辆 损 失险车型特异车型、稀有车型、古老车型1.32.0 所有车辆注:费率调整系数表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引入 14 个系数,对标准费率进行微调。第五章现行行业车险产品及相关规定简介第一节现行行业车险产品现行的车险行业产品为08 版车险产品,分为A、B、C 三款,各款间虽然条款和费率表结构有所差异,但同类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费率基本相同。A、B、C 三款行业车险产品均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 个险种。同业公司中,选择行业A 条款的公司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阳光、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11 家,约占车险市场份额74.66% ;选择 B 条款的公司有: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 家,市场份额约为13.72% ;选择 C 条款的公司有: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 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第二节近期监管文件及行业公约简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 )19 号,主要内容:一是自2006 年 6月 1 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车因素、随人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 30% ;二是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每单和合计)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标准,手续费应能分解到每份保单;三是对手续费管理、应收保费管理、批退费管理、保费收入真实性管理、车险理赔以及核保、核赔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二、关于规范车险费率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保监发【 2006 】30 号)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必须严格根据投保单位机构性质适用相应费率;二是明确除政府机关特殊情况外,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三是明确招标费率系数的使用范围;四是明确禁止采取任何形式通过减少实收保费金额变相降费。三、关于下发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闽保监发【2006 】106 号) ,主要内容:详细解答了19 项交强险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是指导交强险实务操作的重要文件。四、中保协关于下发的通知(中保协发【2006 】24 号) ,主要内容:详细解答了24项交强险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是指导交强险实务操作的重要文件,其中对半挂牵引车费率套用等问题的解答与我省保监局的解答不同,应以中保协的解答为准。五、省保协关于规范货车交强险承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保协【 2007 】17 号) ,主要内容:对货车适用费率进行严格规范,是指导货车保险定价的重要文件。六、保监会 关于印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 2007 】52 号) ,主要内容:明确费率浮动办法及具体操作问题。七、省保协 关于印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律公约的通知(闽保协【2007 】33号) ,主要内容: 约定建立我省行业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查询系统以及具体操作问题。八、关于加强车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 2008 】19 号) ,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严格执行2008版交强险费率方案,认真纠正交强险及商业险费率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二是规范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运作;三是加强和改善车险理赔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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